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仁勇
被 告 惠滿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5 日上午9 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基準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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