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唯寧即藤園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 日下午4 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基準利 率變動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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