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5916號
KSEV,96,雄簡,5916,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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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美超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91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7日下午3 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百分之九十九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 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原告已到被告公司處所搬取電腦4 台 、沙發1 組、影印機1 台共值新臺幣132000元以為抵償票款 債務,並提出兩造所簽定之清償證明書為證,而原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是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BA0000000 │新臺幣131250│民國96年4 月30│自民國96年4 月30日起至│
│台北富邦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新興分行 │ │/ 民國96年4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3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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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超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