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6年度,90號
TPSM,86,台附,90,199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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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原 告 巫春生
  被 告 戊○○
      乙○○
      丙○○
      甲○○
      丁○○
右原告因自訴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法律上無得在第三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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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