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96年度,24號
KSEV,96,雄勞簡,24,2007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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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號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甲○○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汪團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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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