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號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甲○○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汪團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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