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6年度,1476號
FYEV,96,豐小,1476,20071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號
            樓之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元,及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