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馮家麒即味味新商號
段1
上列當事人96年度玉小字第14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2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元,及自9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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