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被 告 丙○○ 101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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