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乙○○
兼 上一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蘇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