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691號
KSDV,96,訴,1691,2007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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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乙○○
兼 上一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蘇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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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