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6年度,796號
KSDV,96,審除,796,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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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才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9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9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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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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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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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才祐實業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13,372元 │96年5月22日 │A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4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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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福順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3,850元 │96年5月15日 │YC0000000 │ │
│ │ │行岡山分行│ │ │ │ │ │
├──┼──────┼─────┼──────┼────────┼───────┼──────┼───┤
│003 │正情塑膠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50,000元 │96年5月31日 │AV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大發│-5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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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晏鑫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11,526元 │96年6月30日 │AV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0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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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