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9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句商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樓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高雄市
被 告 甲○○○○○○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句商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句商公司)邀 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 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而被告丁○○、甲○○○○○○為上 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 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句商公司邀同被告丁○○、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借據、清償明細及利率變動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 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 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 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8, 37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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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1903號,合計764,7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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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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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764,778元 │96.04.27 │年息6.815% │96.05.28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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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1903號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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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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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句商石油股份│丁○○、 │1,000,000 │94.12.26~ │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4.04.26 │
│ │有限公司 │江雅麗 │元 │99.12.26分│加年息3.075%機│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60期平均攤│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 │還本息,如│約時之利率為3.│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一期不履行│74%,加計3.075│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即喪失期│%後為6.815%)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限利益,全│ │ │ │
│ │ │ │ │部債務視為│ │ │ │
│ │ │ │ │到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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