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潤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
第2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潤泉共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潤泉係LINE通訊軟體「牙技同學會」群組之成員(成員約 200 餘人,人數隨著成員加入或群組而浮動,下稱本件群組 ),平時以「(博士)鋼鐵人」之暱稱在本件群組上發言, 黃潤泉因不滿林勝峰未取得我國牙體技術師(生)執照卻在 境外從事牙模製作,竟與本件群組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k 」、「郭哲華」之人(各手機上顯示之群組成員暱稱未 必相同,本件以黃潤泉手機上顯示之暱稱稱之),共同基於 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5 月22日 下午6 時16分至38分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在 本件群組內,與暱稱「k 」、「郭哲華」之人接續刊登如附 表編號34至115 所示之留言內容,表示林勝峰製作牙模有偷 工減料或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材料之情事,使本件群組內之特 定多數人均可任意瀏覽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足以貶損林 勝峰之名譽,嗣經同為本件群組成員之林勝峰友人將上開訊 息截圖通知林勝峰,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勝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事證,或有部分證據屬被告黃潤泉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就上開事證,公訴人 及被告均明知此情,皆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又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 實具有關連性,是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規定,認上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博士)鋼鐵人」之暱稱在本件群組 上,與暱稱「k 」、「郭哲華」之人接續為如附表所示之留 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意,辯稱:如附表所示之 對話,有些是伊留言的,有些是本件群組內其他成員留言的 ,伊正在推行牙體技術的法案,大陸很多沒有證照的人偷渡 走私牙模進入臺灣,影響臺灣牙技產業,而告訴人林勝峰沒 有臺灣牙體技術師的執照卻從事假牙製造,所以伊在本件群 組內提到關於告訴人的言論,是在講告訴人沒有執照的事情 ,而且伊與本件群組成員不只討論告訴人而已,還有討論整 個大陸的產業問題,是為了保護我國牙技產業的合法利益而 表達意見,係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至於 如附表54所示對話內容提到偷材料的留言,是指境外廠商製 作的牙模有偷工減料之情事,因為大陸製造的牙模價格很低 ,而如附表編號112 所示之對話內容,是談論跑單幫的牙材 商帶回臺灣的金屬價格相對便宜,後來才知道是未經檢驗偷 渡帶回國的材料,均不是指摘告訴人,而是討論牙技產業的 成本利益,並非誹謗告訴人名譽等語。經查:
(一)被告為本件群組成員,本件群組成員人數約有200 餘人, 被告於105 年5 月22日下午6 時16分至38分許,以「(博 士)鋼鐵人」之暱稱與暱稱「k 」、「郭哲華」之人接續 為如附表34至115 所示之留言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 符(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906 號 偵查卷第7 至8 頁、第31頁),並有告訴人、被告分別提 出之本件群組對話內容截圖在卷可稽(詳同上偵查卷第11 至21頁;本院卷第24至49頁),另經本院依據告訴人、被 告分別提出之本件群組對話內容截圖,依照時間順序將發 言者及對話內容製成如附表所示之表格,當庭提示供被告 、告訴人確認無誤,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至告訴人於警 詢時雖稱其於105 年5 月16日下午4 時許,在廣東省深圳 市○○區○○街道○○0 號路1 號福滿科技大廈13樓,收 到友人傳送本件群組的聊天截圖,才發現自己名譽受損, 故前往警局報案等語(詳同上偵查卷第7 頁),與被告自 承其發表上開留言之時間為105 年5 月22日之時間有異( 詳本院卷第71頁),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解釋稱其前往 警局報案時,不知道被告留言之確切時間,警察問其大約 何時,其表示大約5 月中旬,警察就記載5 月16日等語在 卷(詳本院卷第71頁),查告訴人並非本件群組成員,係 事後經由友人傳送本件群組之對話內容截圖,始悉遭人妨
害名譽,而告訴人之友人傳送之本件群組對話內容截圖, 僅有發言者之暱稱、圖像、對話內容及留言時間(時、分 )等資訊,並未顯示對話日期(年、月、日),故告訴人 無法確知如附表所示留言之日期,實與常情無違,則本件 犯罪時間應以被告自承之105 年5 月22日為準,且不因告 訴人指述之犯罪時間有誤而影響告訴人指述之可信性,併 予敘明。
(二)被告雖辯稱其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留言,並非指摘告訴人, 是在討論牙技產業相關問題等語,然觀諸如附表所示之留 言,被告與暱稱「k 」之人一開始討論之內容確實是關於 「維登」、「旺旺」、「山本真」等企業經營不善而靠偷 工減料方式獲利等詞,然從附表編號34所示被告稱「台灣 最近就一個」等語之後,被告與暱稱「k 」之人即開始透 過如附表編號38至43所示「綁一個馬尾」、「家住新北市 泰山」、「大陸跳去越南」、「越南又被趕回台灣」、「 林勝峰對吧」、「小凱你說應該是這個人」這幾句密集對 話,從特徵、住所、姓名等事項特定討論之人別為告訴人 之後,被告、「k 」、「郭哲華」3 人即開始針對告訴人 「偷材料」一事接續發言,期間雖有暱稱「王小王」之人 發言稱「你也知道維登輸很多錢」、「最近大陸查歲很嚴 重」等語,然被告、「k 」、「郭哲華」3 人均未回應「 王小王」這2 句言論,亦未再回到原本講其他企業經營不 善等內容加以討論;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2 、113 所 示「我同學常常期待它回台灣,因為半貴金屬,好便宜」 、「後來才知道,是偷的」等語,也未見被告所謂跑單幫 之業者以便宜價格販售未經檢驗合格之金屬材料等資訊, 如互相討論販售業者之名稱、買賣管道、售價與市價之差 距、檢附之證書等具體事證,顯然渠等討論之對象仍針對 告訴人無疑;又被告與「k 」、「郭哲華」3 人開始針對 告訴人行為接續發言時,除了被告有提到「Case收去越南 ,沒要負責」這句話表示告訴人有在境外製作牙模之意, 其餘對話內容均未就告訴人是否具有臺灣牙體技術師(生 )執照、得否在臺灣境外受僱製作牙模、告訴人境外製造 之牙模是否確實有輸入臺灣、告訴人行為對於我國牙技產 業造成何種衝擊、甚至告訴人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而須 加以蒐證、舉報等事項客觀地加以討論,亦非在本件群組 內就告訴人是否取得我國牙技相關證照一事加以討論、提 醒同業避免誤用無證照者製造之牙模等等,反而是指摘告 訴人有「偷材料」、「偷金屬」之行為,再以戲謔口氣嘲 諷告訴人目前處境,實難認被告與「k 」、「郭哲華」3
人針對告訴人行為接續為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發言時, 主觀上係在討論我國牙技產業而無誹謗告訴人之意,更無 法以被告提出其於案發後之105 年8 月6 日參加中華民國 牙體技術師工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時,有提出境外假牙對我國牙技產業之衝擊及因應方案等 發言,及告訴人自承未取得我國牙體技術師(生)執照之 事實(詳本院卷第18至20頁、第32頁),即謂被告與「k 」、「郭哲華」共同以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留言討論 告訴人行為時,均是在討論我國牙技產業之發展,故被告 辯稱其在本件群組上所為之留言內容,均是在討論牙技產 業,而非針對告訴人等語,洵非可採,堪認被告與「k 」 、「郭哲華」3 人接續為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留言時 ,均係指摘告訴人有「偷材料」、「偷金屬」之行為加以 發言。
(三)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 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 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 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 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 言;而所稱「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其人 數應視實際情形已否達於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另行為人 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 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通念為 社會客觀之判斷,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 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 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查被告與「k」、「郭哲華 」在本件群組上刊登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內容之訊息 ,依文義解釋及社會通念客觀判斷,確足使一般人認為告 訴人有「偷材料」、「偷金屬」之行為,而該詞無論依照 告訴人之理解為「竊盜材料、金屬」之犯罪行為,抑或被 告解釋為「偷工減料」、「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材料」之意 ,均足以對告訴人之人品、專業能力產生負面之觀感,性 質上自屬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次查 ,從卷附被告、告訴人提供之本件群組對話截圖最上方顯 示「牙技同學會(268)」、「牙技同學會(200)」可知 ,本件群組之成員雖然會隨著成員之加入與退出而有些微 波動,但人數至少應有200人,則被告與「k」、「郭哲華 」於本件群組刊登如附表編號34至115所示內容之留言時 ,已使特定多數人即本件群組內多達200位之成員均可任
意瀏覽知悉其內容,實已達散布於眾之程度,並有將上開 內容之訊息以文字方式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具有加重誹謗 故意,其行為要已該當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甚明。(四)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 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 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 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 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 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 解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 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 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而為不實之 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 。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因而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 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 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再者 ,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 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 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 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 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 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 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 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 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 8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第898 號等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告訴人表示其職業為牙科技師,但無我國牙
體技術師證照,不能在臺灣從事牙技工作,其都是在大陸 地區受僱從事假牙製作之工作等語(詳本院卷第68至70頁 ),而牙模材料來源、品質優劣攸關消費者權益,屬於與 一定範圍內之多數人有關之利益,故被告在本件群組內為 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係與公共利益有關。次查,被告 與「k 」、「郭哲華」指摘告訴人「偷材料」、「偷金屬 」等留言,被告自承其認為告訴人有偷工減料之行為,是 因為大陸地區的假牙價錢比臺灣的假牙便宜,其是以價格 認定大陸地區的東西會偷工減料,媒體也有報導大陸地區 會把賤金屬當成半貴金屬來販售等語(詳本院卷第73頁) ,顯見被告係以告訴人在大陸地區受僱從事牙模製作,而 大陸地區販售之牙模常見價格低廉、品質不佳之情,即以 臆測之方式推論告訴人製作之牙模亦有偷工減料或使用未 經檢驗合格材料之事,且被告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如銷售 憑據、檢驗報告、消費者投訴等資料,證明告訴人在境外 製造之牙模確實有其所謂偷工減料或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材 料之情況,故被告在本件群組上留言指摘告訴人「偷材料 」、「偷金屬」等行為,客觀上俱難認屬事實。而被告具 有我國牙體技術生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執照(詳本院卷第 54至56頁),並參與牙體技術師工會全國聯合會發表言論 ,足見被告對於牙技產業具有專業知識,其在本件群組指 摘告訴人有「偷材料」、「偷金屬」之陳述,極易使本件 群組內觀看瀏覽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留言之人相信其 所言之真實性,而就此不實事項在業界加以散布、傳播, 堪認被告對於涉及其專業領域之發言,實具有相當之影響 力,被告在發表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內容之言論前, 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而有較高之查證義務,然被告竟未就 告訴人於境外製造之牙模是否確實輸入台灣販售、牙模品 質如何等事項,加以查證,即率憑告訴人未取得我國牙體 技術師(生)執照且在大陸地區從事牙技工作之事實,及 其主觀認定大陸地區製造之牙模品質不佳之認知,即以懷 疑、推測方式認定告訴人有偷工減料、使用未經檢驗合格 材料等言論,即難認其為上開言論前,已善盡查證義務, 故被告與「k 」、「郭哲華」所為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 示內容之言論,顯係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 ,而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 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五)次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 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 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
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 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 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 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 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 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 ,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 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 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 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 「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 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 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 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 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 ,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 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 由,賦與絕對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協同 意見書參照)。準此,按刑法第311條第3項所稱「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免責條件,係以「發表 評論」之言論可以免責,而非指「陳述事實」之言論亦可 免責。本件被告與「k」、「郭哲華」3人在本件群組所為 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內容之言論,其真意洵在指摘告 訴人製造牙模有偷工減料、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材料等事實 ,俱如前述,倘被告確實僅為關切我國牙技產業發展而無 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意圖,應可在本件群組內就告訴人是否 取得我國相關牙技證照、是否確實在我國製造牙模販售、 是否在境外受僱製造牙模並輸入我國販售、告訴人製造之 牙模有何具體瑕疵、告訴人所為已對我國牙技產業造成何 種影響、應採取何種措施加以因應等事項提出加以討論, 此觀被告於發表言論之後,尚可在訴訟中提出告訴人無執 照卻在社群網站交易平台上刊登牙模作品販售之照片,及 牙技工會表達反對將牙模寄送至大陸及境外代工製造之函 文等資料至明(詳本院卷第23頁、第51頁),可見被告發 表言論之際,實可提出相關資料就與牙技產業發展之相關 事項,與本件群組內成員客觀地加以討論,然被告捨此途
徑不為,反而係斷然妄下告訴人製造之牙模有偷工減料或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之材料等結論,堪認被告與「k」、「 郭哲華」所為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內容之訊息,並非 以促進我國牙技產業發展之善意,對告訴人行為加以評論 ,顯然已非意見、看法等評論之語,而係對於特定事實之 陳述、描述用語,尚與評論性言論有間,自屬誹謗性言論 無訛。因之,被告辯稱其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 評論等語,亦非可採。
(六)綜上,被告所為辯詞,核與卷內事證彰顯之事實不符,亦 與常情有違,要無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與「k 」、「郭哲華」3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k 」、「郭哲華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刊登如附表編號34至115 所示不實內 容之訊息,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誹謗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 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法益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爰審酌被告具有牙體技術生執照,對於牙技具有專 業知識,竟未善盡查證義務即在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本件 群組內,與暱稱「k 」、「郭哲華」之人以如附表編號34至 115 所示言論指摘告訴人製造牙模有偷工減料或使用未經檢 驗合格材料等不實內容,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行為殊無足 取,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紀錄(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 (詳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能正視 己過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彭毓婷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時間(均為│發言者 │內容 │ 卷證 │
│ │105 年5 月│ │ │ 出處 │
│ │22日) │ │ │ │
├──┼─────┼───────┼──────────┼───┤
│ 1 │下午6:01 │博士( 鋼鐵人) │慘 │本院卷│
├──┼─────┼───────┼──────────┤第33頁│
│ 2 │下午6:02 │博士( 鋼鐵人) │台灣牙技界,有感情,│ │
│ │ │ │缺點就內鬥 │ │
├──┼─────┼───────┼──────────┤ │
│ 3 │下午6:03 │k │之前維登在大陸就做的│ │
│ │ │ │很大的!沒辦法因為張│ │
│ │ │ │柄煌愛賭博輸掉整理江│ │
│ │ │ │山被旺旺集團收購了!│ │
├──┼─────┼───────┼──────────┤ │
│ 4 │下午6:03 │k │聽說維登以前在北部的│ │
│ │ │ │台北做的還蠻大的 │ │
├──┼─────┼───────┼──────────┤ │
│ 5 │下午6:03 │博士(鋼鐵人) │張炳煌說它賣給旺旺,│ │
│ │ │ │幾億 │ │
├──┼─────┼───────┼──────────┤ │
│ 6 │下午6:04 │博士(鋼鐵人) │北部傳出這說法 │ │
├──┼─────┼───────┼──────────┤ │
│ 7 │下午6:04 │k │不賣不行ㄚ…聽說因為│ │
│ │ │ │他在澳門一晚輸了3000│ │
│ │ │ │萬美金 │ │
├──┼─────┼───────┼──────────┼───┤
│ 8 │下午6:05 │k │又被大陸的國稅局釘上│本院卷│
├──┼─────┼───────┼──────────┤第35頁│
│ 9 │下午6:06 │k │他以前在大陸賺翻了 │ │
├──┼─────┼───────┼──────────┤ │
│10 │下午6:06 │k │一個月好幾億再賺 │ │
├──┼─────┼───────┼──────────┤ │
│11 │下午6:07 │k │守不住愛賭…可惜 │ │
├──┼─────┼───────┼──────────┤ │
│12 │下午6:07 │博士(鋼鐵人) │這應該也是聽說 │ │
├──┼─────┼───────┼──────────┤ │
│13 │下午6:08 │k │因為在大陸有流傳開來│ │
│ │ │ │!詳細的情型我也不曉│ │
│ │ │ │得 │ │
├──┼─────┼───────┼──────────┤ │
│14 │下午6:09 │k │因為我也並不認識他 │ │
├──┼─────┼───────┼──────────┤ │
│15 │下午6:09 │博士(鋼鐵人) │我知道旺旺沒買維登 │ │
├──┼─────┼───────┼──────────┼───┤
│16 │下午6:10 │博士(鋼鐵人) │維登我知道的時候,就│本院卷│
│ │ │ │搞吸金 │第36頁│
├──┼─────┼───────┼──────────┤ │
│17 │下午6:10 │博士( 鋼鐵人) │騙牙醫師入會 │ │
├──┼─────┼───────┼──────────┤ │
│18 │下午6:10 │博士( 鋼鐵人) │包機 │ │
├──┼─────┼───────┼──────────┼───┤
│19 │下午6:12 │博士( 鋼鐵人) │包山包海 │本院卷│
├──┼─────┼───────┼──────────┤第37頁│
│20 │下午6:12 │博士( 鋼鐵人) │就是騙 │ │
├──┼─────┼───────┼──────────┤ │
│21 │下午6:12 │k │難怪大陸對他評價不是│ │
│ │ │ │很好 │ │
├──┼─────┼───────┼──────────┼───┤
│22 │下午6:13 │博士(鋼鐵人) │牙技做久了 │本院卷│
├──┼─────┼───────┼──────────┤第38頁│
│23 │下午6:13 │博士(鋼鐵人) │生意化 │ │
├──┼─────┼───────┼──────────┤ │
│24 │下午6:13 │k │真的…牙技界很黑暗呀│ │
├──┼─────┼───────┼──────────┤ │
│25 │下午6:14 │凱宜牙體技術小│旺旺應該是山本真 │ │
│ │ │凱林 │ │ │
├──┼─────┼───────┼──────────┼───┤
│26 │下午6:14 │k │在大陸牙技師都跟牙醫│本院卷│
│ │ │ │師每晚跑酒店 │第39頁│
├──┼─────┼───────┼──────────┤ │
│27 │下午6:14 │博士(鋼鐵人) │為了5餐 │ │
├──┼─────┼───────┼──────────┤ │
│28 │下午6:14 │k │為了做生意 │ │
├──┼─────┼───────┼──────────┤ │
│29 │下午6:15 │k │錢都牙技所埋單 │ │
├──┼─────┼───────┼──────────┤ │
│30 │下午6:15 │博士(鋼鐵人) │山本真聽說跟旺旺 │ │
├──┼─────┼───────┼──────────┤ │
│31 │下午6:15 │k │再從後面偷工減料賺回│ │
│ │ │ │來 │ │
├──┼─────┼───────┼──────────┤ │
│32 │下午6:15 │k │真是黑 │ │
├──┼─────┼───────┼──────────┼───┤
│33 │下午6:15 │博士(鋼鐵人) │真的 │本院卷│
├──┼─────┼───────┼──────────┤第24頁│
│34 │下午6:16 │博士(鋼鐵人) │台灣最近就一個 │(同臺│
├──┼─────┼───────┼──────────┤灣地方│
│35 │下午6:16 │k │羊毛出在羊身上 │法院檢│
├──┼─────┼───────┼──────────┤察署10│
│36 │下午6:16 │博士(鋼鐵人) │叫什麼 │5 年度│
├──┼─────┼───────┼──────────┤偵字第│
│37 │下午6:16 │博士(鋼鐵人) │FB常常看到 │22906 │
├──┼─────┼───────┼──────────┤號偵查│
│38 │下午6:16 │博士(鋼鐵人) │綁一個馬尾 │卷第11│
├──┼─────┼───────┼──────────┤頁) │
│39 │下午6:17 │博士(鋼鐵人) │家住新北市泰山 │ │
├──┼─────┼───────┼──────────┼───┤
│40 │下午6:17 │博士(鋼鐵人) │大陸跳去越南 │本院卷│
├──┼─────┼───────┼──────────┤第25頁│
│41 │下午6:17 │博士(鋼鐵人) │越南又被趕回台灣 │(同偵│
├──┼─────┼───────┼──────────┤卷第11│
│42 │下午6:18 │k │林勝峰對吧! │、12頁│
├──┼─────┼───────┼──────────┤) │
│43 │下午6:18 │博士(鋼鐵人) │小凱你說應該是這個人│ │
├──┼─────┼───────┼──────────┤ │
│44 │下午6:18 │博士(鋼鐵人) │恩 │ │
├──┼─────┼───────┼──────────┤ │
│45 │下午6:18 │博士(鋼鐵人) │恩 │ │
├──┼─────┼───────┼──────────┤ │
│46 │下午6:18 │k │他現在越南 │ │
├──┼─────┼───────┼──────────┤ │
│47 │下午6:18 │博士(鋼鐵人) │沒了 │ │
├──┼─────┼───────┼──────────┼───┤
│48 │下午6:18 │k │搞牙技 │偵卷第│
├──┼─────┼───────┼──────────┤12頁 │
│49 │下午6:18 │k │沒了?? │ │
├──┼─────┼───────┼──────────┤ │
│50 │下午6:18 │博士(鋼鐵人) │沒了 │ │
├──┼─────┼───────┼──────────┤ │
│51 │下午6:18 │k │不會吧! │ │
├──┼─────┼───────┼──────────┼───┤
│52 │下午6:20 │博士(鋼鐵人) │大陸已經臭了 │本院卷│
├──┼─────┼───────┼──────────┤第40頁│
│53 │下午6:20 │博士(鋼鐵人) │哈哈 │(同偵│
├──┼─────┼───────┼──────────┤卷第13│
│54 │下午6:20 │博士(鋼鐵人) │偷材料這件事 │頁) │
├──┼─────┼───────┼──────────┤ │
│55 │下午6:20 │博士(鋼鐵人) │好多人知道 │ │
├──┼─────┼───────┼──────────┤ │
│56 │下午6:20 │k │有聽到這消息 │ │
├──┼─────┼───────┼──────────┤ │
│57 │下午6:20 │王小王 │你也知道為維登輸很多│ │
│ │ │ │錢 │ │
├──┼─────┼───────┼──────────┼───┤
│58 │下午6:21 │郭哲華 │林勝峰不是混的不錯嗎│偵卷第│
│ │ │ │? │13頁 │
├──┼─────┼───────┼──────────┤ │
│59 │下午6:21 │郭哲華 │他技術好像也不錯 │ │
├──┼─────┼───────┼──────────┤ │
│60 │下午6:21 │k │以前吧! │ │
├──┼─────┼───────┼──────────┤ │
│61 │下午6:21 │博士(鋼鐵人) │林勝峰可惜,是人才 │ │
├──┼─────┼───────┼──────────┤ │
│62 │下午6:21 │k │已經GG了 │ │
├──┼─────┼───────┼──────────┼───┤
│63 │下午6:22 │郭哲華 │他前一陣子還在找人去│偵卷第│
│ │ │ │大陸 │18頁 │
├──┼─────┼───────┼──────────┤(同本│
│64 │下午6:22 │博士(鋼鐵人) │臭了 │院卷第│
├──┼─────┼───────┼──────────┤27頁)│
│65 │下午6:22 │k │可惜…是個人材…結果│ │
│ │ │ │臭了 │ │
├──┼─────┼───────┼──────────┤ │
│66 │下午6:22 │博士(鋼鐵人) │騙人的 │ │
├──┼─────┼───────┼──────────┤ │
│67 │下午6:22 │郭哲華 │他都偷材料哦? │ │
├──┼─────┼───────┼──────────┤ │
│68 │下午6:22 │郭哲華 │騙人的?? │ │
├──┼─────┼───────┼──────────┤ │
│69 │下午6:23 │博士(鋼鐵人) │大陸已經封鎖,林聖峰│ │
├──┼─────┼───────┼──────────┤ │
│70 │下午6:23 │郭哲華 │@@ │ │
├──┼─────┼───────┼──────────┤ │
│71 │下午6:23 │郭哲華 │他回來台灣了?? │ │
├──┼─────┼───────┼──────────┤ │
│72 │下午6:23 │k │已經有聽到風聲了 │ │
├──┼─────┼───────┼──────────┼───┤
│73 │下午6:23 │博士(鋼鐵人) │所以它在新北市 │偵卷第│
├──┼─────┼───────┼──────────┤19頁(│
│74 │下午6:24 │k │他大陸應該沒辦法過去│同本院│
│ │ │ │了 │卷第27│
├──┼─────┼───────┼──────────┤頁) │
│75 │下午6:24 │博士(鋼鐵人) │等越南事情過去 │ │
├──┼─────┼───────┼──────────┤ │
│76 │下午6:24 │k │聽說越南也是閙很大 │ │
├──┼─────┼───────┼──────────┤ │
│77 │下午6:24 │博士(鋼鐵人) │越南好像也閙很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