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8517號
KSDV,96,促,98517,200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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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851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琮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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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