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728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
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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