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7288號
KSDV,96,促,97288,2007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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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728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
  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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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