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56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謙華即羅莎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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