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51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蔡照興即潔亨企業行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零壹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