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39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蔡照興即潔亨企業行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捌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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