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3406號
債 權 人 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B棟
法定代理人 乙○○
B棟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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