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307號
KSDV,96,促,103071,20071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30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漢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