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2945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 戊○○ 10樓訴訟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丙○○人債 務 人 甲○○○債 務 人 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丙○○、林朱玉蘭、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丙○○、甲○○○、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二、債務人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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