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294號
KSDV,96,促,102945,200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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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294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戊○○
            10樓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丙○○、林朱玉蘭
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甲○○○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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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