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229號
KSDV,96,促,102292,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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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2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蔡德興即旺財企業行
債 務 人 丙○○
            3號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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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