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130號
KSDV,96,促,101302,200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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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1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柒萬肆仟貳
  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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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