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62號
KSDV,95,重訴,62,2007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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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告即承受 Y○○
訴 訟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蘇瑛婷律師
被   告 辰○○
      酉○○
      玄○○
      未○○
      宙○○
      宇○○
      卯○○
      乙○○
      壬○○
           號
      地○○
      戌○○
上列被告一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D○○  住高雄縣
被   告 C○○  住高雄縣
      丙○○  住高雄縣
      E○○○ 住高雄縣
      寅○○  住高雄縣
      庚○○  住高雄縣
      A○○  住高雄縣
      巳○○  住高雄縣
      F○○  住高雄縣
      N○○  住高雄縣
      O○○  住同上
      Q○○  住高雄縣
      R○○  住高雄縣
      P○○  住新竹市
      B○○  住高雄縣
      甲○○  住高雄縣
      H○○  住高雄縣
      X○○○ 住高雄縣
      亥○○  住高雄縣
      丑○○  住高雄市
      黃○○  住高雄縣
      辛○○  住高雄縣
      戊 ○  住高雄縣
      d○○○ 住高雄縣
      a○○  住高雄縣
           樓之13
      c○○  住高雄市
      b○○  住高雄縣
      午○○  住高雄縣
      申○○  住高雄縣
      己○○  住高雄縣
      癸○○  住高雄縣
      子○○  住高雄市
前列42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丁○○  住高雄市
      M○○○ 住同上
      I○○  住台南縣
      J○○  住台南縣
           之2
      K○○  住高雄市
      L○○  住高雄市
      天○○  住高雄市
      G○○  住高雄縣
      Z○○  住高雄縣
      W○○○ 住高雄縣
      V○○  住同上
      S○○  住同上
      T○○  住高雄縣
           號
      U○○  住高雄縣
原告與被告辰○○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Z○○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94年11月21日死亡,有卷
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69 頁)。
原告對被告Z○○之起訴為不合法,且因其於起訴前即已死
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而屬無法補正及無法以承受訴訟
程序補正之事項(參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55 號判決要
旨),原告應具狀撤回對其起訴。又原告如欲對其繼承人起
訴,應盡速提出追加狀,並提出Z○○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查被告癸○○丙○○已分別於本件起訴
後之96年5 月23日、96年1 月2 日死亡,有高雄縣大社鄉戶
政事務所96年11月27日第0960002415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
卷㈢第260 頁),且迄今未有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而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存在,原告應速提出被告癸
○○、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規定具狀聲
明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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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