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即承受 Y○○訴 訟 人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複代理人 蘇瑛婷律師被 告 辰○○ 酉○○ 玄○○ 未○○ 宙○○ 宇○○ 卯○○ 乙○○ 壬○○ 號 地○○ 戌○○上列被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D○○ 住高雄縣被 告 C○○ 住高雄縣 丙○○ 住高雄縣 E○○○ 住高雄縣 寅○○ 住高雄縣 庚○○ 住高雄縣 A○○ 住高雄縣 巳○○ 住高雄縣 F○○ 住高雄縣 N○○ 住高雄縣 O○○ 住同上 Q○○ 住高雄縣 R○○ 住高雄縣 P○○ 住新竹市 B○○ 住高雄縣 甲○○ 住高雄縣 H○○ 住高雄縣 X○○○ 住高雄縣 亥○○ 住高雄縣 丑○○ 住高雄市 黃○○ 住高雄縣 辛○○ 住高雄縣 戊 ○ 住高雄縣 d○○○ 住高雄縣 a○○ 住高雄縣 樓之13 c○○ 住高雄市 b○○ 住高雄縣 午○○ 住高雄縣 申○○ 住高雄縣 己○○ 住高雄縣 癸○○ 住高雄縣 子○○ 住高雄市前列42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被 告 丁○○ 住高雄市 M○○○ 住同上 I○○ 住台南縣 J○○ 住台南縣 之2 K○○ 住高雄市 L○○ 住高雄市 天○○ 住高雄市 G○○ 住高雄縣 Z○○ 住高雄縣 W○○○ 住高雄縣 V○○ 住同上 S○○ 住同上 T○○ 住高雄縣 號 U○○ 住高雄縣原告與被告辰○○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Z○○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94年11月21日死亡,有卷 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69 頁)。 原告對被告Z○○之起訴為不合法,且因其於起訴前即已死 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而屬無法補正及無法以承受訴訟 程序補正之事項(參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55 號判決要 旨),原告應具狀撤回對其起訴。又原告如欲對其繼承人起 訴,應盡速提出追加狀,並提出Z○○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查被告癸○○、丙○○已分別於本件起訴 後之96年5 月23日、96年1 月2 日死亡,有高雄縣大社鄉戶 政事務所96年11月27日第0960002415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 卷㈢第260 頁),且迄今未有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而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存在,原告應速提出被告癸 ○○、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規定具狀聲 明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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