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己○○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被 告 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戊○○被 告 展銓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曾靖雯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