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186號
KSDM,96,訴,3186,200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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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9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伯 亞益公司)之負責人,而伯亞益公司長於煙火施放與舞台特 殊煙火效果之設計,並多次承攬各縣市政府所舉辦燈會之設 計與施工。緣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民國94年11月間,辦理「 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一案之公開招標,被 告得知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公司)有意投標, 因垂涎分包該標案之燈光與舞台部分的工程,遂向東亞公司 表明欲參與投標團隊,並主動提供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 之照片置於東亞公司製作之投標服務建議書上,作為東亞公 司投標團隊近年代表作之介紹外,及將彪名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彪名公司)與庚○○之資料提供東亞公司列名於投標服 務建議書上之投標團隊成員與藝術顧問。嗣東亞公司於94年 11月29日順利得標後,因與被告就舞台燈光設計之分包價格 議價未成,而未將該部分之工程交由被告承攬。詎被告因分 包上揭工程未果,竟意圖使東亞公司與其負責人甲○○受刑 事處分,於95年5 月15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 出告訴與告發,誣指東亞公司與甲○○擅自使用伯亞益公司 之照片、及引用彪名公司與庚○○之資料,涉犯偽造文書與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 誣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誣告罪之成立



,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 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 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誣告罪嫌,無非係以㈠證人丁○○之 證述;㈡證人己○○、戊○○、癸○○之證述;㈢證人乙○ ○之證述及建來晟公司之報價單,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 告堅詞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 之照片跟彪名公司及庚○○之資料都是我提供給丁○○作為 2005年萬年祭企劃書,不是提供本案2006年高雄燈會,我沒 有同意他們使用伯亞益公司的照片置於他們的建議書上,所 提告訴內容是事實,並非誣告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於投標前我們(指證人與 被告)有討論如果得標後,可以切割預算,大家都可以獲利 ,當時引用資料時被告有同意云云。然查:
1、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之照片跟彪名公司及庚○○之資 料都是被告提供給證人丁○○作為2005年萬年祭企劃書使 用,被告並未同意證人丁○○使用伯亞益公司的照片等資 料置於「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 」上,業據被告堅稱在卷,而經本院比對卷內「高雄市20 05年左營萬年祭活動計劃書」之內容與本案「2006年高雄 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之內容,二者所附 照片(各6 張)完全相同,撰寫內容及編排亦大同小異, 有上開計劃書、服務建議書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 128 至135 頁、偵二卷第9 至15頁),核與被告上開所辯 之情相符,自堪認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子虛。又證人丁○ ○就被告已有同意及授權使用伯亞益公司照片等資料之事 實,復未能提出任何授權文件或其他證據以資佐證,則證 人丁○○上開證述:當時引用資料被告有同意云云,是否 真實,自非無疑。
2、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於投標前1 日,有 到我公司看服務建議書,他說我用的彪名公司那些資料要 刪掉,但時間來不及,我也想說標到後再講,甲○○還叫 我刪掉丙○○的名字,裡面原有伯亞益公司的資料已刪掉 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去丁○○的公司看「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 展演服務建議書」時,丁○○告知伯亞益公司要爭取協力 廠商,我看完建議書後,要求沒有合約的部分均不能使用 ,不可以事後再來談,有指示被告跟伯亞益公司部分要刪



除,沒有合約的人都要刪除,我們(指東亞公司)與伯亞 益公司、壬○○、庚○○沒有任何合約關係,被告於投標 前沒有跟東亞公司接觸要當我們協力廠商等語(見本院卷 第97至101 頁)。由上開2 位證人證述之情觀之,若被告 事前果已同意證人丁○○使用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之 照片及引用彪名公司與庚○○之資料,則證人丁○○於甲 ○○看完服務建議書後,要求刪除伯亞益公司、彪名公司 及庚○○等沒有合約部分時,丁○○理當表示已獲授權, 並即提出伯亞益公司等之授權文件答覆甲○○,何需將關 於伯亞益公司之資料刪除,及因時間急迫而未刪掉彪名公 司部分?另庚○○、壬○○及彪名公司均未同意東亞公司 或丁○○使用渠等資料於服務建議書上,並據證人庚○○ 、彪名公司前負責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 院卷第104 至107 頁、第129 頁),足認東亞公司及證人 丁○○於投標前,並未取得伯亞益公司、彪名公司與庚○ ○之授權甚明。
3、另證人丁○○與被告為舊識,且證人丁○○前於撰寫服務 建議書時曾多次向被告諮詢,被告並均提供其專業意見, 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9 頁)。是由上揭事證 相互佐證以觀,足認本案係因證人丁○○認被告有合作之 意,且東亞公司得標後關於主燈燈座與燈光部分並可協商 分包給被告施作,丁○○因而「誤認」被告及伯亞益公司 理當不會反對使用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之照片等資料 於「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上 ,遂將之前被告委託證人丁○○製作之「高雄市2005年左 營萬年祭活動計劃書」之內容加以刪改製作成本件「2006 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此觀「高 雄市2005年左營萬年祭活動計劃書」之內容與本案「2006 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之內容,二 者所附照片(各6 張)完全相同,撰寫內容及編排亦大同 小異自明〕,惟嗣後卻因東亞公司與被告就分包價格協商 不成,致衍生本案。從而,證人丁○○上開證述:當時引 用資料被告有同意云云,本院尚難採信。
㈡公訴人雖另以證人己○○、癸○○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於 上開投標期間,在丁○○辦公室內,有見過丁○○與被告就 2006年高雄燈會之主燈、舞台事宜進行討論等語。又證人癸 ○○、戊○○、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於告訴人 東亞公司得標後,曾先後在高雄市○○路之火鍋店與台北市 喜來登飯店與告訴人之代表議價,且過程中沒有談到違反著 作權法賠償及要求賠償等情,足證被告未認著作權有遭侵害



,其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誣告犯行。惟查,被告於證人丁○○ 諮詢時提供其專業意見及被告是否參與系爭標案得標後之分 包事宜,與被告是否同意東亞公司或丁○○將伯亞益公司歷 年承攬燈會之照片等資料用於「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 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上係屬二事,縱被告欲參與系爭標案 之分包事宜,並不等同被告亦欲將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 之照片等資料授權證人丁○○或東亞公司使用。又東亞公司 及證人丁○○於投標前,並未取得伯亞益公司、彪名公司與 庚○○之授權(詳上述),另證人癸○○亦未聽到被告有授 權丁○○使用上開資料,並據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卷(見本院卷第93頁),是被告所為固使證人丁○○產生 被告不會反對使用上開資料之「誤認」,然被告既未明確授 權證人丁○○或東亞公司使用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之照 片等資料,則被告於另案告訴及告發東亞公司與其負責人甲 ○○涉嫌偽造文書與違反著作權罪嫌,並無故意虛構事實而 予誣告之情,衡諸前揭說明,自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㈢至公訴人所提出之證人(即建來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介紹我去向東亞公司爭取工程 等語及卷附建來晟企業有限公司之報價單1 紙,同不足以證 明被告有同意東亞公司或丁○○將伯亞益公司歷年承攬燈會 之照片等資料用於「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託製作及展演服 務建議書」上。另證人丁○○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之照片12幀 (見本院卷第32、33頁),經核與「2006年高雄燈會主燈委 託製作及展演服務建議書」上所附照片6 張均不同(見偵二 卷第13至20頁),自亦不足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誣告犯 行,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並未達 到通常一般之人均確信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載誣告犯行之 真實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 訴意旨所指誣告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意旨,被告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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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來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