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6036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九、十一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及CD光碟,分別係附表一所示 各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及視聽著作,非經各該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式散布上開書籍或CD光碟之重製物,竟意圖銷售,基 於反覆實施重製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重製光 碟之單一行為決意,自民國95年9 月下旬某日起迄96年2 月 15日止,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分別將其於不詳時、 地所購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九、十一所示之原版書 籍攜至高雄市○○區○○街「大發影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店 員加以影印,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九、十一所示 之語文著作;另在其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838 巷2 號 3 樓住處,利用電腦及燒錄機等週邊設備,將其於不詳時、 地所購得如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十所示之原版光碟或在 網站下載檔案資料燒錄於空白光碟片上之方式,重製如附表 一編號二、五至八、十所示之視聽著作,並以上開個人電腦 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而分別 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diamond7856 」及露天拍賣網 站帳號「diamond7856 」刊登販賣上開盜版書籍及CD光碟片 之訊息,以書籍與CD光碟每套新台幣(下同)450 元之價格 ,供不特定人上網下標購買,並提供以其名義申請之台灣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昌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 0 號帳戶及其不知情胞姐劉明新所申請之同上公司高雄民族
社區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供購買者匯 款之用,俟確定購買者匯款後,再利用不知情之郵政人員將 侵害此等他人著作著財產權之重製書籍及CD光碟寄交購買者 ,以此方式牟利。嗣於96年2 月15日10時10分許,為警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原版及盜版之書籍、CD光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1 台 (內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帳冊2 本。二、案經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湯姆生國際出版有 限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 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甲○○、陳明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乙○○( 違反著作權法)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 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證明書、產品意見書、刑 事委任狀、帳冊內頁影本、案外人劉明新郵局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陳情書各1 份、照片12張等件附卷可稽,及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原版及盜版書籍、CD光碟;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 機1 台(內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帳冊2 本等物可 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 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以影印方式重製附表編號一、三、四、九、十一所 列書籍並加以販售之行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之意圖銷售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語文著作財產權罪; 其以燒錄方式重製如附表編號二、五至八、十所示光碟部 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影印店人員影印重製盜版書籍及利用郵政人員寄送盜版書 籍及光碟,均為間接正犯。而按販賣盜版書籍,是否成立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 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書籍
內容之偽造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 ,以資審斷。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 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所示 之盜版書籍各1 本及同表編號九所示封面貼有標籤之盜版 書籍、編號十一所示封面未貼有標籤之盜版書籍,內頁均 有影印自正版書籍內頁如事實欄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 權字樣(即「版權頁」)等情,雖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無訛 ,製有勘驗筆驗1份 及照片20張在卷可稽(院卷第32頁) ,惟被告係其個人透過網路陳列販售上述盜版書籍牟利, 究與出版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大量翻印他人著作者 有別,且被告所盜版之書籍係就原版書籍之封面及內文內 容送交一般影印店以影印方式重製而成,是就其影印重製 之盜版書籍整體外觀而言亦與原版書籍之精美外觀顯有差 異,此有該盜版及原版書籍照片在卷可參(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保二(一)(3) 警 創字第096000號卷末頁),是尚難以被告就上述「版權頁 」併同其他書籍內容加以重製後裝訂成冊販售牟利一情, 即遽謂被告主觀上有「以偽作真」而為販售之意思,是依 上開決議意旨及說明,被告應不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附 此敘明。又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乃係意圖銷售,其重製後之銷售散布行為,自應為意圖銷 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實質上一罪,有最高法 院89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90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判決意 旨足資參照,是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語文重製物 、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而該當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 第3 項部分,亦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重製上開書籍 後並加以販賣散布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二罪名;及其重製上述光碟後 並加以販賣散布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 項、第91條之1第3項二罪名,均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再者,被告意圖銷售而將上開語文著作、視聽著作分別以 影印、電腦燒錄於空白光碟之方式,各為數次重製行為後 ,進而販賣散布上開盜版影音光碟、語文書冊以牟利,足 徵被告自始即各基於反覆實施之單一行為決意,在緊密之 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多次燒錄光碟、影印語文書冊之 重製、散布犯行,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法益,依社會通念 ,被告之行為應屬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 集合犯」,應認各僅成立實質上之一罪。被告以一非法重
製書籍之行為觸犯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同時侵害 告訴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湯姆生國際出 版有限公司之語文著作之二罪名;及以一非法重製盜版光 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同上2 告訴人公司之視聽著作二罪名, 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被侵害著作權數量較多 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告訴人湯姆生國際出版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罪、 同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告訴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 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即重製、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語文書冊及光碟以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法紀觀念,危及著作權人之權益,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國際形象,其所為自應受相當之刑事責罰,惟念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復衡酌其重製及散布之圖 文著作、光碟數量不多,所獲利益未逾10萬元(院卷第53 頁),顯與一般盜版、壓片之上游廠商惡行有別,且其前 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及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 本件犯罪行為之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符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併參酌 前開犯罪情狀及被告目前就讀文藻外語學院一年級,並兼 職打工,每月收入約1 萬至1 萬5 千元不等,經濟狀況勉 持等情(院卷第55、75頁),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所示之原版及盜版光碟、編號十所 示之盜版光碟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電腦主機1 台(內 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均係供被告用以重製光碟、 供散布重製光碟之物品,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 、三、四所示之原版及盜版書籍、編號九、十一所示之盜 版書籍,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重製書籍之物品;及附表二 編號二所示之帳冊2 本係供販售散布上述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院卷第54頁),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 條前段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之原 版書籍,依卷存證據尚難認與本件被告犯行有涉,爰不併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
│附表: │
├──┬─────────────┬───────┬─────┤
│編號│侵害之書籍或CD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扣案數量 │
│ │ │ │ │
├──┼─────────────┼───────┼─────┤
│一 │Complete Guide to the │湯姆生國際出版│原版1本 │
│ │TOEIC Test │有限公司 │盜版1本 │
│ │多益測驗完整指導手冊課本 │ │ │
│ │0-0000-0000-0 │ │ │
├──┼─────────────┼───────┼─────┤
│二 │Complete Guide to the │湯姆生國際出版│原版1套(5 │
│ │TOEIC Test │有限公司 │片) │
│ │多益測驗完整指導手冊CD │ │盜版3套(15│
│ │0-0000-0000-0 │ │片) │
├──┼─────────────┼───────┼─────┤
│三 │Complete Guide to the │湯姆生國際出 │原版1本 │
│ │TOEIC Test │有限公司 │盜版1本 │
│ │多益測驗完整指導手冊解答本│ │ │
│ │0-0000-0000-0 │ │ │
├──┼─────────────┼───────┼─────┤
│四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原版1本 │
│ │for the TOEIC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盜版1本 │
│ │Introductory │司 │ │
│ │郎文多益初級測驗課本 │ │ │
│ │000-000-000-0 │ │ │
├──┼─────────────┼───────┼─────┤
│五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原版1套(5 │
│ │for the TOEIC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片) │
│ │Introductory │司 │盜版2套(10│
│ │郎文多益初級測驗CD │ │片) │
│ │0-00-000000-0 │ │ │
├──┼─────────────┼───────┼─────┤
│六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原版1套(5 │
│ │for the TOEIC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片) │
│ │Intermediate │司 │盜版2套(10│
│ │郎文多益中級測驗CD │ │片) │
│ │0-00-000000-0 │ │ │
├──┼─────────────┼───────┼─────┤
│七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原版1套(5 │
│ │for the TOEIC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片) │
│ │Advanced │司 │盜版8套(40│
│ │郎文多益高級測驗CD │ │片) │
│ │0-00-000000-0 │ │ │
├──┼─────────────┼───────┼─────┤
│八 │Longman Preparation Course│美國商培生教育│原版1套(8 │
│ │for the TOEFL iBT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片) │
│ │郎文托福iBT級測驗CD │司 │盜版2套(16│
│ │0-00-000000-0 │ │片) │
├──┼─────────────┼───────┼─────┤
│九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盜版2本 │
│ │for the TOEIC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 │
│ │Advanced │司 │ │
│ │郎文多益高級測驗課本 │ │ │
│ │ │ │ │
├──┼─────────────┼───────┼─────┤
│十 │郎文加官方CD │美國商培生教育│盜版9片 │
│ │ │出版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十一│TOEIC Official │湯姆生國際出 │盜版2本 │
│ │Test-Preparation Guide │有限公司 │ │
│ │多益官方 │ │ │
├──┼─────────────┼───────┼─────┤
│十二│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原版1本 │
│ │for the TOEIC Test │出版股份有限公│ │
│ │Intermediate │司 │ │
│ │郎文多益中級測驗課本 │ │ │
│ │0-00-000000-0 │ │ │
└──┴─────────────┴───────┴─────┘
┌────────────────────────┐
│附表二 │
├──┬─────────────────────┤
│編號│物品名稱 │
├──┼─────────────────────┤
│一 │電腦主機1 台(內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 │
├──┼─────────────────────┤
│二 │帳冊2本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