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 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SIRTEC INTERNATIONAL(BVI)CO.LTD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陳啟發
林永棋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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