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1475號
KSDM,96,交聲,1475,200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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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47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 日所為旗監
違字第裁85-U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 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4 條所明定,關係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 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由 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司法院民國74年7 月17日(74)廳刑一字第550 號函示意 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甲○○籍設金門縣金湖鎮新湖里塔后98號 ,此有卷附戶籍查詢資料可憑,非屬本院轄區。又本件違規 地點在桃園縣龜山鄉○○○○道,此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室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 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裁決書、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 一警務段96年11月21日鐵壹警行字第0960007124號函在卷可 參,此亦非本院轄區。至於卷內雖留有「高雄縣美濃鎮○○ 路267 號」一址,然本院按址寄送開庭傳票予異議人結果卻 遭退回,理由為該人業已遷移他處,此有該函件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另經本院以電話查詢結果,異議人目前在大陸地 區工作,如果返臺會住在臺中或是金門,高雄縣美濃鎮該址 則是異議人大姊之子林作松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 卷可參,是尚無從認該址即為異議人之住居所。準此以觀, 本件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管轄 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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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