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5年度,46號
KSHV,95,重上,46,2007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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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丙未○
      丙申○
      甲K○○
      丙C○
      甲庚○
      甲丑○○
      乙M○
      甲巳○
      A○○
      丙H○
      乙g○○
      丙E○
      丙庚○
      甲u○
      F○○
      丙辛○○
      丙G○
      寅○○○
      丙A○
      丙i○
      丙F○
      甲l○
      h○○
      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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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s○
      甲午○○
      戊○○
      甲e○○
      乙酉○
      乙w○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m○
上 訴 人 丙h○
      L○○
      酉○○
      丙T○
      丙P
      甲r○
      z○○
      乙N○
      甲B○
      甲a○
      甲G○○
      乙地○
      m○
      甲天○
      甲P○
      C○○
      甲玄○○
      乙J○
      乙卯○
      丙B○
      丙癸○
      乙午○
      乙辰○○
      f○○○
      w○○
      丙子○
      丙壬○
      丙寅○
      S○○
      W○○
      丙亥○
      丙O○
      乙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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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L○
      甲U○○
      甲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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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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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F○
      乙d○
      乙申○○
      乙K○
      甲j○
      丙K○
      乙丁○○
      乙戌○
      乙己○
      x○○
      乙○○
      O○○
      乙辛○
      丙戊○
      甲酉○
      甲N○
            10樓
      甲O○
      o○○
      s○
      甲宇○○○住高雄市○○區○○街27巷32號
      甲○○
      乙W○
      丙Z○○
      甲f○
      丙乙○
      丙丙○
      乙C○
      甲V○○
      甲辛○
      乙o○○
      M○○
      乙宙○
      丙丑○
      乙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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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v○○
      丙巳○
      乙子○○
      甲H○
      乙i○○
      甲甲○○
      乙c○
      甲v○○
            3樓
      甲黃○
      甲地○○
      辛○○
      甲i○
      t○○○
      G○○
      天○○
      丙Y○
      甲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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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子○○
      甲R○
      乙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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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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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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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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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f○○
      申○○
      丙○○
      乙G○
      乙H○
      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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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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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子○○
      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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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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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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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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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k○○
            10號
      乙Y○○
      丙丁○
            18號
      乙x○
      乙B○
      丙N○
      丙地○○
      介隆齒輪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酉○
上 訴 人 甲未○
      P○○○
      乙q○
      丙宇○
      乙O
      甲Q○
      甲申
      丙M○
      丙卯○
      甲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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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寅○
      甲壬○
      甲宙
      乙Q○
      甲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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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宇○
      丙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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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X○○
      甲Y○
      乙U○
      巳○○
      丁○○
      丑○○
            號
      甲m○
      乙E○
      乙丙○
      丙己○○
      甲乙○
      侯淑敏
      丙d○
      乙V○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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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
      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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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卯○○
      丙天○
      丙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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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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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R○○
      甲己○
      甲p○○
      甲o○
      丙e
      甲C○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甲M○
被上訴人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宙○○
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j○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加二名上訴人「丙e」、「甲C○」。
理 由
一、查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甲h ○已辭職,由丙j○於民國96年8 月17日繼任,其聲明承受 訴訟,並提出財政部96年8 月6 日台財人字第09608510300 號函影本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丙e、甲C○聲請補充判決,然查本院原判決理 由欄中關於「貳、實體部分: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土 地銀行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 」之記載,上訴人丙e為原審判決附表編號 140 、上訴人甲C○為編號180 及185 號之當事人,本院判 決並於理由欄敍明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是以,本院已就 上訴人丙e、甲C○之上訴為審理並為判決,僅是當事人欄 中漏未記載,非屬補充判決之範疇,而屬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裁判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自應由 原裁判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是以,本院上開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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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