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2609號
KSHM,96,聲減,2609,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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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起至95年8 月8 日止 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61 號(偵查案號: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164 號),判處罰金800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忠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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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