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林玉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71號、第691 號、第2084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428 號、第
31446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608 號、第1361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地○○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B○○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事 實
一、天○○曾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已於94年1 月31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地○○曾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 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已於93年1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並付保護管束,同年6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 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B○○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 於95年4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悔改: ㈠地○○與B○○共同基於變造車牌之犯意,於95年8 月2 日 在不詳地點之路旁,將不知情之謝徐鳳蘭所有車牌號碼為「 1056-PA 」之自用小客車,以使用黑色膠帶黏貼於字母「P
」右下方之方式,將車牌號碼變造為『1056-RA 』,以供渠 等與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天○○,於竊盜他人財物之際,供 作躲避警方追緝之用,並於附表一、二所示每次竊盜之際, 均駕駛附掛該變造為『1056-R A』之車牌持以行使,而足生 損害於汽車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管理車籍資料及交通秩序維 護之正確性(天○○行使部分未據起訴及追加起訴;追加起 訴部分,對於地○○、B○○另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 ,並未一併敘及)。
㈡因有毒癮且缺錢花用,地○○或自行(即附表三)、或與B ○○(詳如附表二)、或夥同B○○、天○○(詳如附表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及犯意聯絡,分別於如 附表一、二、三所載犯罪時間、地點,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由天○○在車上把風,地○○、B○○持地○○所有客觀 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 絲起子、剪刀各1 把,竊取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酉○○○ 等人所有之財物,所得財物變賣款項朋分花用。 ㈢嗣於95年11月5 日16時10分許,天○○、地○○、B○○駕 駛上開汽車行經高雄縣岡山鎮○○○路與和東街口時為警攔 檢,復因地○○、B○○另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經警當場逮 捕,並自該車內扣得地○○所有供本件附表一、二所示竊盜 犯行所用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剪刀,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附表所示曾王雲雅等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天○○、地○○、B○○(下稱被告天○ ○、地○○、B○○)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件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即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 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均為相牽連之案件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 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2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以被告天○○、地○○、B○○涉 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加重竊盜罪(漏引同 法第354 條毀損罪,但犯罪事實已有敘及)、及被告地○○ 、B○○涉犯刑法第216 條、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提
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428 號、第31446 號)。復於原審 法院96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天○○、地○○ 、B○○其他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加重 竊盜罪及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分別為追加起訴(96年度 偵字第608 號、第13617 號),被告天○○、地○○、B○ ○經追加起訴之各項犯罪,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並非同一,屬 於數罪併罰,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故追加起訴之各項犯罪事 實,自應併予審理。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如附表一(被告天○○、地○○、B○○)、附表二( 被告地○○、B○○)、附表三(被告地○○)所列竊盜或 毀損或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天○○、地 ○○、B○○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癸○○、 C○○、宙○○、江宏泰、黃○○、戊○○、辛○○、亥○ ○、D○○、乙○○、A○○、蘇盈蕙、辰○○、庚○○、 酉○○○、戌○○、丙○○、子○○、己○○、宇○○、吳 蕙菁、寅○○、卯○○(95年度偵字第29428 號、第31446 號,原審易字第71號);甲○○、未○○、丑○○、丁○○ 、巳○○、玄○○、午○○(96年度偵字第608 號,原審易 字第691 號);申○○(96年度偵字第13617 號,原審易字 第2084號)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就其物失竊或被毀損之情節 指述綦詳。並有各次查獲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採證照片、失竊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毀損現況照片、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指紋採驗與檔存比對 資料、車牌號碼1056-PA 號自小客車變造車牌照片分別附於 各該卷內可稽。此外,並有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剪刀各 1 支可資佐證。被告天○○、地○○、B○○之自白,應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地○○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竊盜、毀損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被告B○○所為如 附表一、二所示竊盜、毀損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被 告天○○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竊盜、毀損之犯行,罪證明確, 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扣案之十 字型螺絲起子、剪刀均為鐵製品,於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 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堪認可供兇器使用。附表一所 示竊盜部分,被告天○○、地○○、B○○復有結夥三人之
情形。附表一、二、三所示竊盜部分,被告天○○、地○○ 、B○○係以所持螺絲起子、剪刀,破壞車窗而進入自小客 車內之方式行竊,就毀損部分,被害人業已表明告訴及不為 告訴,就已經告訴而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部分(檢察官起 訴時雖漏引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但犯罪事實已有敘及), 係基於一竊盜決意,為達成各該竊盜犯行所為之舉動,應屬 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分別從較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被告地○○、B○○就附表 二編號二部分,於甫打破車窗,正準備竊取車內財物之際, 即為黃○○發覺而逃逸,應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按汽車 車牌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 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 1550號判例參照)。核被告地○○、B○○共同變造車牌號 碼,進而懸掛在汽車上駕駛而加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渠等變造特種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地○○與B○○共同於各次竊盜前,多次變 造車牌後進而懸掛在汽車上據以行使之行為,彼此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並非單純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應予分論併 罪。公訴人對於被告天○○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部分,既 未起訴及追加起訴,則其所涉犯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 本院不得加以審究。又追加起訴部分,對於被告地○○、B ○○是否另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既未於犯罪事實及 所犯法條加以敘明,本院亦不得併予審究,應併敘明。故核 被告天○○、地○○、B○○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行 為,分別係犯附表「所犯法條」欄之罪名。被告天○○、地 ○○、B○○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次加重竊盜,及 被告地○○、B○○所為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為之行為 ,均屬各自獨立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天○○、地○○、B○○間就附表一、二所示各 次竊盜、毀損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查天○○曾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已於94年1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地○○曾於91年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 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已於93年1 月 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同年6 月17日保護管 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B○○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95年4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天○○、地○ ○、B○○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 附表所示「所犯法條」欄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地○○所為 如附表三所示竊盜犯行後,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雖經修正, 然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規定,均構成累犯,爰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處被告天○○、地○○、B○○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告地○○、B○○共同於各次竊盜前,多次變 造車牌後進而懸掛在汽車上據以行使之行為,起訴書既於犯 罪事實敘明,並非未經起訴,原判決認為僅起訴1 次,即有 未合。㈡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規定: 「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從而18歲 以上之竊盜犯或贓物犯,縱有犯罪之習慣,如果應執行之刑 ,未達1 年以上者(包括依減刑條例所減得之刑在內),不 得適用本條例宣告強制工作處分。原判決論以被告天○○、 地○○、B○○各次竊盜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所量處之本 刑均未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而現行刑法係採一罪一罰原則 ,於各罪量刑之時,既無法確知所定執行刑是否超過1 年以 上,則能否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於各次未 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之竊盜罪刑之後,併予宣告多次之保安 處分,實有疑問。且所謂「應執行之刑」,並非「『定其』 應執行之刑」,解釋上應從嚴指各罪之宣告刑而言。各次竊 盜犯罪之宣告刑如未符合達1 年以上之標準,能否於定其應 執行刑後結果,以其定執行刑之結果,另再附加予以宣告強 制工作處分,亦有疑問。原判決於各次竊盜罪之量刑均未達 有期徒刑1 年以上之情形,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之規定,而為多次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自有未合。被告天 ○○、地○○、B○○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 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仍應撤銷改判。爰 審酌被告天○○、地○○、B○○正值青壯年紀,僅因缺錢 花用,冀圖僥倖,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變賣,藉以滿足毒癮, ,且一再行竊,造成眾多被害人財產上損害,迄今未賠償被 害人;且被告地○○、B○○意在規避查緝,而有變造車牌 號碼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主管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 正確性,茲念渠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就渠等 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又被告天○ ○、地○○、B○○以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定減刑條件, 應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 被告地○○、B○○多次行使變造車牌部分業已起訴,自應 分別量處各次之刑,原判決認定僅起訴1 次,以致認定事實 及量刑不當,已如上述,本院於各次量刑後定應執行刑時, 自較原判決為重,應併敘明。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及剪刀 各1 支,係被告地○○所有,且係供其自己或與被告B○○ 、天○○分別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地○○供認屬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宣告沒收,並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天○○、B○ ○竊盜犯罪之宣告刑下,均併諭知沒收。至被告地○○持以 供附表三竊盜犯行所用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及剪刀,已由被告 地○○丟棄,業據其供承在卷(原審卷㈡第41頁),復無證 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天 ○○、地○○、B○○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 ,既不得宣告強制工作處分,已如上述,縱渠等均有犯罪之 習慣,惟在罪刑相同應為相同評價之情況下,自不宜另改依 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強制工作。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70 條但書、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銘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黎 珍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附表一:(地○○與天○○、B○○3人共犯)┌──┬────┬──────┬───┬─────┬──────┬──────────────┬────┐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竊得財物 │行竊方式 │ 主 文 │起訴案號│
│ │ │ │或告訴│ ├──────┤ │、追加案│
│ │ │ │人 │ │所犯法條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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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8 月│台南縣歸仁鄉│告訴人│7177-LX號 │持工具敲破右│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案號│
│ │2 日18時│歸仁村文化街│曾王雅│汽車DVD音 │前座車窗竊取│,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5年偵│
│ │30分許 │一段123號對 │雲 │響、主機、│車內之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2942│
│ │ │面 │ │英文教學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8、31446│
│ │ │ │ │DC(價值約 │ │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號 │
│ │ │ │ │15萬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第1 項第3 款│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4 款之加重│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竊盜罪、刑法│,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 │
│ │ │ │ │ │第354 條毀損│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扣案之│ │
│ │ │ │ │ │罪 │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1-1 │ │ │ │ │地○○與謝永│⑴地○○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鴻另共同基於│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變造車牌之犯│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意,將謝徐鳳│⑵B○○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蘭所有之車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號碼1056-PA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號自小客車變│ │ │
│ │ │ │ │ │造1056-RA號 │ │ │
│ │ │ │ │ │,以躲避警方│ │ │
│ │ │ │ │ │追緝用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第212 條行│ │ │
│ │ │ │ │ │使偽造變造特│ │ │
│ │ │ │ │ │種文書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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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8 月│台南縣歸仁鄉│告訴人│6115-LW號 │持工具敲破右│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案號│
│ │3 日19時│許厝村信義南│戌○○│DVD (價值 │前座車窗竊取│,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5年偵│
│ │分許 │路34號騎樓前│ │約8萬元) │車內之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2942│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8、31446│
│ │ │ │ │ │刑法第321 條│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號 │
│ │ │ │ │ │第1 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竊盜罪、刑法│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354 條毀損│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扣案之│ │
│ │ │ │ │ │ │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2-1 │ │ │ │ │地○○與謝永│⑴地○○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鴻另共同基於│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變造車牌之犯│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意,將謝徐鳳│⑵B○○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蘭所有之車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號碼1056-PA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號自小客車變│ │ │
│ │ │ │ │ │造1056-RA號 │ │ │
│ │ │ │ │ │,以躲避警方│ │ │
│ │ │ │ │ │追緝用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第212 條行│ │ │
│ │ │ │ │ │使偽造變造特│ │ │
│ │ │ │ │ │種文書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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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8 月│高雄縣鳳山市│被害人│ZW-1490號 │持工具破壞電│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追加案號│
│ │16日11時│中和里澄清路│甲○○│汽車音響、│池瓶後再敲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6年偵│
│ │30分許至│、中山西路口│ │DVD含主機 │副駕駛車窗,│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608 │
│ │13時25分│之停車格 │ │(價值約8萬│竊取車內之財│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號 │
│ │許 │ │ │元) │物 │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第1 項第3 款│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4 款之加重│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4 │95年8 月│高雄縣鳳山市│告訴人│ZW-8358號 │持工具敲破右│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追加案號│
│ │20日16時│天興里自強一│未○○│汽車DVD觸 │前座車窗及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6年偵│
│ │45分許 │路152號旁停 │ │控式音響 (│壞儀表板和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608 │
│ │ │車場 │ │價值約5 萬│擎蓋,竊取車│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號 │
│ │ │ │ │元) │內之財物 │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第1 項第3 款│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4 款之加重│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竊盜罪、刑法│,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354 條毀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罪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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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5年9 月│高雄縣鳳山市│告訴人│6168-DU號 │持工具敲破左│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追加案號│
│ │2 日20時│文華里文化路│丁○○│汽車DVD音 │前座車窗、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6年偵│
│ │30分許 │(鳳山青年夜│ │響 (價值約│壞儀表板和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608 │
│ │ │市)旁停車場│ │8萬元) │擎蓋、剪斷電│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號 │
│ │ │ │ │ │線,竊取車內│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之財物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刑法第321 條│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1 項第3 款│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第4 款之加重│,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竊盜罪、刑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第354 條毀損│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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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5年9 月│高雄縣鳳山市│被害人│9068-NR號 │持工具敲破車│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追加案號│
│ │5 日21時│新強里大明路│丑○○│汽車DVD音 │窗竊取車內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6年偵│
│ │10分許 │新強公園旁 │ │響(價值約4│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608 │
│ │ │ │ │萬元)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號 │
│ │ │ │ │ │刑法第321 條│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第1 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竊盜罪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 │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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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9 月│台南市南區新│告訴人│7651-LS號 │持工具敲破右│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案號│
│ │14日17時│義路11號前 │癸○○│汽車音響 │前座車窗竊取│,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5年偵│
│ │30分許 │ │ │(價值約10 │車內之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 │
│ │ │ │ │萬元)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29428、 │
│ │ │ │ │ │刑法第321 條│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31446號 │
│ │ │ │ │ │第1 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竊盜罪、刑法│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354 條毀損│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
│7-1 │ │ │ │ │地○○與謝永│⑴地○○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鴻另共同基於│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變造車牌之犯│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意,將謝徐鳳│⑵B○○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蘭所有之車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號碼1056-PA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號自小客車變│ │ │
│ │ │ │ │ │造1056-RA號 │ │ │
│ │ │ │ │ │,以躲避警方│ │ │
│ │ │ │ │ │追緝用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第212 條行│ │ │
│ │ │ │ │ │使偽造變造特│ │ │
│ │ │ │ │ │種文書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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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9 月│高雄縣鳳山市│告訴人│5556-NY號 │持工具敲破右│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追加案號│
│ │17日20時│文衡路506號 │巳○○│汽車音響、│前座車窗、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6年偵│
│ │45分許 │旁停車場 │ │液晶電視 (│壞儀表板和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608 │
│ │ │ │ │價值約13萬│擎蓋、剪斷電│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號 │
│ │ │ │ │元) │線,竊取車內│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之財物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刑法第321 條│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第1 項第3 款│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第4 款之加重│,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竊盜罪、刑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第354 條毀損│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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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年9 月│台南縣仁德鄉│被害人│7698-JY號 │持工具敲破右│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案號│
│ │18日6 時│仁義村正義二│子○○│汽車音響、│前座車窗竊取│,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5年偵│
│ │30分許 │街旁 │ │6390-KB號 │車內之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2942│
│ │ │ │ │汽車音響、│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8、31446│
│ │ │ │ │液晶螢幕、├──────┤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號 │
│ │ │ │ │手機 │刑法第321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1 項第3 款│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竊盜罪 │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
│9-1 │ │ │ │ │地○○與謝永│⑴地○○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鴻另共同基於│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變造車牌之犯│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意,將謝徐鳳│⑵B○○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蘭所有之車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號碼1056-PA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號自小客車變│ │ │
│ │ │ │ │ │造1056-RA號 │ │ │
│ │ │ │ │ │,以躲避警方│ │ │
│ │ │ │ │ │追緝用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第212 條行│ │ │
│ │ │ │ │ │使偽造變造特│ │ │
│ │ │ │ │ │種文書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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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5年9 月│台南市北區和│被害人│1819-MB號 │持工具敲破車│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案號│
│ │20日21時│緯路5段252號│蘇盈蕙│汽車音響、│窗竊取汽車內│,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5年偵│
│ │許 │前 │ │衛星導航 │之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2942│
│ │ │ │ │(價值約17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8、31446│
│ │ │ │ │萬元) │刑法第321 條│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號 │
│ │ │ │ │ │第1 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竊盜罪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 │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
│10-1│ │ │ │ │地○○與謝永│⑴地○○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鴻另共同基於│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變造車牌之犯│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意,將謝徐鳳│⑵B○○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 │
│ │ │ │ │ │蘭所有之車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號碼1056-PA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號自小客車變│ │ │
│ │ │ │ │ │造1056-RA號 │ │ │
│ │ │ │ │ │,以躲避警方│ │ │
│ │ │ │ │ │追緝用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第212 條行│ │ │
│ │ │ │ │ │使偽造變造特│ │ │
│ │ │ │ │ │種文書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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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5年9 月│高雄縣鳳山市│被害人│0106-MJ號 │持工具敲破車│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追加案號│
│ │24日21時│瑞隆東路與同│玄○○│汽車音響( │窗竊取車內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6年偵│
│ │30分許 │明街口旁 │ │價值約7萬 │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608 │
│ │ │ │ │元)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號 │
│ │ │ │ │ │刑法第321 條│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第1 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竊盜罪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 │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12 │95年10月│台南市安平區│告訴人│XX-6936號 │持工具敲破左│⑴天○○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案號│
│ │10日20時│建平路339號 │C○○│汽車音響、│前座車窗竊取│,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95年偵│
│ │58分許 │前停車場 │ │衛星導航 │車內之財物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字第2942│
│ │ │ │ │(價值約30 ├──────┤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8、31446│
│ │ │ │ │萬元) │刑法第321 條│⑵地○○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號 │
│ │ │ │ │ │第1 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第4 款之加重│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十字型螺│ │
│ │ │ │ │ │竊盜罪、第35│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均沒收。│ │
│ │ │ │ │ │4 條之毀損罪│⑶B○○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