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再字,96年度,1號
HLHV,96,重再,1,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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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
再審被告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8,758,650元,應徵裁判費131,5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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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