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 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被告犯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嫌疑重大,其所犯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 以上有期徒刑,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 ,且扣案安非他命等物亦有鑑定必要,而經本院函送鑑定, 然尚未據鑑定機關回覆,再依被告所涉犯情節,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