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華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理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理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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