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2107號
TCHM,96,上訴,2107,2007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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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現於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羅豐胤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
字第781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34號、96年度偵緝字第461號
、96年度偵字第19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辛○○壬○○丙○○己○○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辛○○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丙○○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己○○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 94年2月25日,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5年 9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壬○○於93年6月21日,因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95年1月24 日假釋(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嗣於95年5月11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丙○○於88年5月5日 ,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3 年1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謝鵬郎(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與壬○○為兄弟,謝鵬郎丙○○同為臺中市○○路眷村出身自小熟識之人,丁○○己○○分別為謝鵬郎丙○○之手下,壬○○辛○○則為 十餘年之好友,渠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謝鵬郎壬○○於95年間,聽聞癸○○、周子定有黑吃黑侵 吞他人毒品獲利豐厚之情形,即萌生綁架癸○○勒取贖金之 念,並計畫擄人後,將癸○○拘禁於壬○○位在臺中市○○ 路之房屋。旋於95年8、9月間,由謝鵬郎邀約丁○○、丙○ ○參與,丙○○再指派己○○及綽號「阿明」不詳姓名年籍 之成年男子參加,另由壬○○辛○○提議加入,渠等共同 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聯絡,謀議對癸○○擄人勒贖。 渠等先於95年10月間,由謝鵬郎委託不知情之尋車公司人員 (俗稱小蜜蜂)孫少鵬,追蹤、掌握癸○○所駕駛1799-HW 號賓士車行蹤,並指示孫少鵬發現該車行蹤後,立即與丁○ ○聯絡。謝鵬郎並指派丁○○辛○○前去癸○○所經營之 時尚羅比(LOBBY)PUB進行勘查。
㈡嗣於 95年11月5日,謝鵬郎已掌握癸○○之行蹤,乃決定執 行對癸○○之擄人勒贖計劃,並指示丁○○辛○○前往租 車供擄人之用,其2人即於同日晚間9時許,依謝鵬郎之指示 ,前往不知情之戊○○所經營之宏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宏瑋租車公司),由辛○○出面承租0850-HW號TOYOTA牌 銀色自用小客車,辛○○租得後再交由丁○○駕駛。 ㈢95年11月6日下午5時許,丁○○駕駛上開租得之自用小客車 搭載謝鵬郎辛○○,至臺中市○○路之順成泡沫紅茶店, 其後丙○○亦偕同己○○及「阿明」到場, 6人共同商議當 晚對癸○○擄人勒贖之相關事宜,最後決定由丁○○、辛○ ○、己○○及「阿明」下手擄人,且因壬○○所有位在忠孝 路之房屋業經法院拍賣點交,故將拘禁地點改為臺中市○○ ○街43號福聯新城(警詢及偵查卷證均誤植為「富台新村」 )丙區地下停車場會議室。商討過程中,丁○○辛○○先 至丁○○住處拿取裝有手銬及未扣案無從認定具有殺傷力之 2 支槍枝,預備供綁架癸○○之用。同日夜間某時,孫少鵬 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丁○○所使用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向丁○○回報癸○○所駕駛上開車輛之行蹤 ,丁○○辛○○己○○及「阿明」即共乘上揭租得之自 用小客車,依孫少鵬之指示駛至臺中市○○路,再尾隨癸○ ○之車輛至臺中市○○路與美村路口之停車場,惟因癸○○



係與女友一同下車,進入不詳處所,丁○○等 4人礙於癸○ ○有他人陪同不便貿然行動,且彼等守候至翌日清晨 4時許 ,仍未見癸○○出現,遂取消該次擄人勒贖行動,等候時機 再下手。
㈣95年11月7日下午2時許,丁○○辛○○謝鵬郎在福聯新 城丙區地下停車場會合,並共同乘車前往順成泡沫紅茶店, 其後丙○○亦偕同己○○及「阿明」到場,等待孫少鵬回報 癸○○之行蹤。迨至同日晚間 9時許,孫少鵬回報癸○○在 時尚羅比 PUB出現,丁○○即與辛○○共乘上開租得之自用 小客車,己○○則與「阿明」共乘另1部汽車,4人一同前往 該PUB附近守候。
㈤95年11月8日凌晨零時許,癸○○駕駛前開賓士車離開PUB, 丁○○辛○○己○○及「阿明」即尾隨癸○○,嗣於同 日凌晨1時30分許,癸○○將車停在臺中市○○路○段與寧漢 3 街口,下車至唐慶雨所經營之麵攤買麵後,走回賓士車旁 時,丁○○辛○○己○○及「阿明」隨即趨前將癸○○ 圍住,並由「阿明」持該不明槍枝毆打癸○○之頭部與身體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共同強押癸○○進入上揭租得之 自用小客車後座,將癸○○壓制在腳踏板上,並以膠帶矇住 癸○○雙眼、以手銬銬住其雙手,且在車內續行毆打癸○○ ,丁○○等 4人共乘該輛租得之自用小客車,將癸○○擄往 福聯新城丙區地下停車場之會議室拘禁,並向謝鵬郎報告綁 架癸○○之經過。丁○○因身上及該輛租得之自用小客車內 沾有癸○○之血跡,遂於清洗該車輛後暫行離去,癸○○則 由辛○○己○○與「阿明」負責看守,謝鵬郎並在會議室 之門口,指示辛○○己○○及「阿明」對癸○○勒索贖款 ,辛○○等 3人即要求癸○○給付1000萬元之贖款,並對癸 ○○恫嚇稱:「這次是因為你與周子定在霧峰黑吃黑80塊毒 品的事情才綁架你,你要吐一點錢出來,如果不拿錢出來, 就將你埋掉」等語,且續行對癸○○拳打腳踢,嗣丁○○返 回該會議室後,亦對癸○○質問:「你黑吃黑毒品的事情, 要拿多少錢給我們」等語,因癸○○表示付不出贖款,幾經 折衝後,丁○○等人將贖款金額降為 600萬元,癸○○因害 怕遭受不測,迫於無奈只得同意丁○○等人之要求,並表示 當天僅能湊出 300萬元,且需向友人蔡雨霖周子定籌措款 項始能支付。
㈥95年11月8日下午1時50分許,丁○○辛○○為將癸○○載 出籌措贖款,乃前往不知情之康秀梅所經營之順安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下稱順安租車公司),由辛○○承租8327-HS 號、TOYOTA牌銀色廂型車,辛○○丁○○並共乘該廂型車



前往順成泡沫紅茶店,與謝鵬郎丙○○會合,丙○○再駕 駛0880-NH號LEXUS牌黑色自用小客車(該車登記在丙○○之 女友羅家緣之名下)附載謝鵬郎,跟隨辛○○丁○○返回 福聯新城丙區地下停車場。丁○○辛○○將該輛銀色廂型 車駛入前揭會議室旁後,復與己○○及「阿明」將癸○○強 押入該輛廂型車,並駛出福聯新城,先後往臺中縣太平市、 臺中市○○路、北屯路、環中路、中清路等方向行駛,丙○ ○則駕駛上開 LEXUS牌自用小客車附載謝鵬郎沿路尾隨在後 。丁○○等 4人於沿途在該輛銀色廂型車內,不斷要求癸○ ○對外籌款,癸○○即於同日下午3時9分、3時35分、3時51 分,以其使用之0938XXX778號行動電話,撥打周子定之0916 XXX959號行動電話(號碼均詳卷),並對周子定稱:「霧峰 的事爆了,人家要搧肚子邊啦(台語,分一杯羹之意)、「 我現在被抓,人家要處理啦,我答應人家要處理 300啦,你 不論如何幫我湊一下」等語。癸○○每次通話完畢後,丁○ ○均下車向跟隨在後之謝鵬郎丙○○報告狀況。同日下午 4時 11分許,癸○○再以上開行動電話與周子定聯絡、確認 後,向丁○○等 4人表示其與周子定所合夥位在臺中市○○ 路之車行有100萬元現金可拿取,惟因謝鵬郎丁○○等6人 經由不詳管道得知檢警已開始偵辦癸○○遭擄人勒贖一案, 決定放棄取贖並釋放癸○○,丁○○辛○○己○○與「 阿明」遂將該輛銀色廂型車往臺中市大肚山方向駛去,丙○ ○、謝鵬郎則往臺中市區方向駛離。嗣於同日下午 5時許, 丁○○等 4人在臺中市○○路之大肚山望高寮地區釋放癸○ ○,隨即共乘該輛廂型車逃逸,而癸○○則經由路人報警送 醫,嗣經檢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是否「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查中 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查證人癸○○、周子定孫少鵬盧錫昶、羅家緣及被告丁○○辛○○於檢察官偵訊中, 經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後, 以證人之身分完整、連續陳述事件之經過,檢察官就上開偵 查訊問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本院審酌上 開證人斯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深刻清晰,表達較為 明確,且證人癸○○、周子定亦於法院審理時到庭為證,已



保障被告等人詰問之權利,而被告等人對證人孫少鵬、盧錫 昶、羅家緣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陳述,亦均表示無意見, 是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之證詞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 認具證據能力,至被告丁○○辛○○於原審雖翻異前詞, 然渠等於原審所證,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詳如後 述)
二、庚○○、戊○○、唐慶雨康秀梅之警詢筆錄,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 卷㈠第245、249、254、259、283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 ,亦未再爭執上開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 等言詞陳述均為上開證人本於親身見聞而作成,且無事證顯 示該等言詞陳述違反陳述人之自由意志或有何悖離事實之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認定被告 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 之程序,固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 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明;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雖 謂:「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第 2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 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 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 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 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 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96年 7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施行之日失其效 力」。本件通訊監察書係檢察官在該解釋前依法所核發,則 司法警察機關依該通訊監察書對上訴人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 、錄音,並據其監聽內容製作譯文,該譯文復經法院依法踐 行證據調查程序,自難認該通訊監察譯文無證據能力(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86、45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警員監聽癸○○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係警員依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合法為之,此 有該署95年11月8日95中檢惠宇監字第284號通訊監察書附卷 可憑(見偵字第25734號卷第221、222頁),揆諸上開說明, 依該監察通訊紀錄所翻譯之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等人均矢口否認有擄人勒贖之犯行,辯稱如下: ㈠訊據被告丁○○辛○○己○○固皆承認渠等先於95年11 月 6日晚間,為達綁架被害人癸○○之目的,共同駕車尾隨 癸○○之車輛至臺中市○○路與美村路口之停車場,當日因



有旁人在場,而未著手,之後又於 95年11月8日凌晨,在臺 中市○○路○段與寧漢3街口之麵攤前,共同毆打癸○○,並 強押其至福聯新城地下室停車場之會議室拘禁,復於同日下 午駕車搭載癸○○繞行臺中縣太平市、臺中市○○路、北屯 路、環中路、中清路等地區,途中要求癸○○以電話與周子 定聯繫籌錢,最後於同日下午 5時許,將癸○○載往臺中市 ○○路大肚山望高寮釋放等事實,惟均辯稱:本件是謝鵬郎 說他與周子定間有 300萬元之債務糾紛,因為無法找到周子 定,故以綁架周子定所經營車行合夥人癸○○之方式,欲迫 使周子定出面解決債務,渠等主觀上均無擄人取贖之意思, 所為應僅構成妨害自由罪云云。
㈡訊據被告壬○○辯稱:伊沒有告訴辛○○有關周子定與癸○ ○黑吃黑毒品之事情,也沒有與謝鵬郎或其他被告商議要將 癸○○拘禁在伊原先位於忠孝路之住處,伊對於本件擄人勒 贖案件事先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
㈢訊據被告丙○○固承認其於 95年11月8日下午,駕車搭載謝 鵬郎一路尾隨被告丁○○等人之車輛繞行臺中縣市之事實, 然辯稱:己○○不是伊小弟,而是謝鵬郎的小弟,伊並未指 派己○○參與本案,伊是因為自小在眷村與謝鵬郎熟識,加 上謝鵬郎曾出錢幫伊舉行婚禮欠下人情,才在謝鵬郎請託下 ,駕車搭載謝鵬郎並依他指示路線行駛,伊事前並未與謝鵬 郎、丁○○等人約在順成泡沫紅茶店見面謀議綁架癸○○之 事。且伊在被告辛○○等人押解、拘禁癸○○的所有過程中 ,均未在場為任何指示,亦未在場參與任何毆打、強押癸○ ○之行為,倘伊有參與本案,豈有老大謝鵬郎都必須親自到 場處理相關事宜,而伊身為謝鵬郎的小弟反而無須到場參與 相關事宜,而得以置身事外,顯然與一般常情相違;再者, 倘伊事前知情而參與謀議,伊豈會駕駛自己私人小客車前往 案發地點,而自曝其短,蓋本案所謂執行擄人勒贖計劃的小 弟都會使用租來的小客車犯案,如起訴書所載身為大哥的伊 ,豈不會亦使用租來之汽車,何必讓自己私人的汽車有曝光 被尋見的危險。而癸○○的女友庚○○在案發前,已在伊所 屬的金錢豹酒店上班,期間癸○○曾多次前往店內捧場、消 費,並進而與董女成為男、女朋友,為在該酒店擔任幹部的 伊所熟知,若伊係自始參與謀議綁架癸○○以勒取贖款,衡 之常情,伊對癸○○的行蹤自可經由董女而輕易加以掌握、 瞭解,伊等又何須多花費用再去委託「小蜜蜂」尋車公司人 員追查癸○○的車輛及行蹤。又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通聯紀錄之基地台位置 ,除 95年11月7日晚上7時48 分,可能在順成泡沫紅茶店附近(基地台位置:台中市○○



路○段135之1號12樓頂)與他人有通聯244秒之紀錄外,其他 於95年11月6日或7日下午時間,並無在該泡沫紅茶店附近之 通聯紀錄,原審對此節之認定容有誤會。再觀之 95年11月7 日晚上7時 48分之通話紀錄之秒數為244秒,而同日晚間7時 59分,依通聯基地台顯示伊已經到達台中市○○ ○街附近, 換言之扣除伊在自由路2段與他人通話的 6分鐘,伊僅使用5 分鐘的時間即開車到達五權8街 ,伊又如何能有其他時間逗 留在該泡沫紅茶店參與所謂之擄人勒贖謀議計劃。而伊於95 年11月6、7日下午多數時間均在母親之台中市○區○○○街 52號5樓之1住處(所屬基地台:台中市○○街42之5號4樓頂 ),伊之老家既係在該泡沫紅茶店附近,則伊因為出入老家 探望母親,而經過該泡沫紅茶店附近的基地台,亦屬當然之 結果,此外基地台涵蓋的範圍可能有重疊區域,不能因行動 電話基地台的位置率而認定伊於95年11月6、7日下午、晚上 有所謂在該泡沫紅茶店參與謀議之行為自明云云。二、惟查:被告等人上開擄人勒贖犯罪事實,有下列積極證據可 資證明:
㈠被害人癸○○上開遭被告丁○○等人強行擄走並勒取贖款之 事實,業據其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時具結證述:伊遭綁架後 ,綁匪索求1000萬元贖金,幾經折衝後最後降為600萬元, 綁匪並要求伊聯絡朋友籌款,過程中並無人提到任何有關周 子定與謝鵬郎之債務糾紛等語(見他字第6972號卷第21至23 、35至37頁,原審卷㈡第48至57頁),其證述內容詳述如下 :
⒈95年11月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我是開1799-HW號 汽車,開到漢口路2段與寧漢街口附近,我就下車去麵攤買 麵,買完麵走到車旁時,對面就有4個男子衝過來,要抓我 上他們的車子,..我掙扎,他們就拿槍打我的頭與身體, 將我打倒在地上,然後將我拖上車,拖上車後他們有將我上 手銬,用膠帶矇住我的眼睛...他們要我開始想,能付多 少錢出來,不然要將我埋掉,我說我沒有錢,他們開價1000 萬元,並說我車行及 PUB開那麼大間怎麼會沒錢,後來他們 將贖款降為 600萬元,並說就這個價格不要再談,我因為怕 受傷害,就同意他們,我跟他們說當天只能湊出 300萬元, 他們就要求我說出一些有知名度、有信用的兄弟做擔保,要 我聯絡人將錢交給那些兄弟,他們會派人過去拿,後來我告 訴他們說我認識蔡雨霖周子定,說蔡雨霖有欠我150 萬元 ,但是他們直接問我說周子定會不會幫我籌錢,我說一定會 ,他們就開車載我離開那個地方,在車上要求我打電話給周 子定,問周子定多久時間內可以籌到 300萬元」等語(見他



字第6972號卷第21、22頁)。
⒉95年11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綁匪中)的人有說到要 我拿錢出來贖身的事情,並要我拿出1000萬元」等語(見他 字第6972號卷第36頁)。
⒊於原審具結證稱:「押我的人要我打電話給別人,我就打給 周子定。押我的人要我講霧峰的事情穿幫了」、「(問:你 在與周子定電話中有提到搧肚子邊,是什麼意思?)這是對 方的意思,對方不知受誰鼓惑認為我跟周子定侵占上億元毒 品,所以要來黑吃黑」、「(問:你在被押走的過程中,有 無任何人提到有關周子定謝鵬郎之債務糾紛?)沒有」、 「(問:歹徒有無要求你與周子定碰面或要求周子定出面? )沒有」、「歹徒問我有何人可以幫我籌款,我說印章都自 己保管,家人老的老、小的小,大概只有朋友蔡雨霖及周子 定可以幫我籌款」、「(問:你押上車到釋放前,對方是否 始終以你為對象,要求付贖錢才放人?)是的」、「(問: 歹徒 8日押你在車上打電話籌錢,當時要求的贖金是多少? )600萬元,300萬元當天付,另外 300萬元他們會再找我」 、「歹徒...他們說周子定跟我侵吞毒品,要我承認」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49、50、52、54、55、56頁)。並有其被 拘禁之福聯新城丙區地下停車場會議室現場遺留血跡之照片 附卷可憑(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3、108 頁)。而癸○○因遭被告丁○○等人毆打,致受有頭部外傷 合併腦震盪、頭皮多處撕裂傷、臉部多處撕裂傷、身體多處 挫擦傷等傷害,亦有林新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書及其頭部外傷 、左手遭手銬銬傷之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 卷第79、104、105頁)。由癸○○受傷部位及傷勢,足見其 指述遭被告丁○○等人持不明槍枝毆打且被銬上手銬拘禁在 福聯新城等情,堪信為真實。
㈡癸○○遭被告丁○○等人擄走後,應渠等要求,以其所使用 0938XXX778號行動電話,與周子定持用之0916XXX959號行動 電話聯繫(正確號碼均詳卷),兩人在電話中為下列對話等 情,亦據證人周子定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具結證述明確(見 偵字第25734號卷第217頁、原審卷㈡第41至47頁),並有通 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見警卷第41130號卷第13、14頁),有 關兩人對話內容如下:
⒈第一次通話時間:95年11月8日15時09分40秒 邵:你幫我市內找幾個認識的,比較有信用的好不好? 周:幹嘛?
邵:沒有啦,錢寄在人家那裡,差人家錢啦。
  周:什麼比較有信用的?




  邵:就是市內比較有知名度的啊。
  周:什麼知名度?
  邵:幫我忙一下。
  周:我跟你說,你之前店的錢都沒有處理,我現在要跟人家    調錢,我這陣子也是輸得每天在籌錢。
  邵:我跟你說啦,子定,明天我把車行股份讓出去,我現在     真的差人家錢。
  周:我跟你說啦,我這裡現在只有差不多40萬啦,我剛才有     跟車行那邊,我跟他說,那你錢什麼時候要還人家?  邵:兩天內。
  周:你不要又,之前那個沒有理,我自己這陣子也是輸。  邵:之前的給我按一下,你也知道店做得不好。  周:你不要這樣,我自己電腦板也輸啊,這陣子也很緊啊。  邵:幫我湊一次,兩天內。
  周:我跟你說我今天最多差不多是,我有跟阿林先問,他說    車行裡面戶頭差不多100啦,差不多可以拿個120,你有    沒有在家?
  邵:沒有,我在朋友家。
  周:要不然看你什麼時候要去拿跟我說。
  邵:你幫我湊一下啦,我等一下打給你。
  周:我沒有300啦,你這個時候打,你要我去那裡借這些,     我也沒有票也沒有什麼,不然你把票開給我啊。  邵:你先幫我湊一下,我二天內一定還給你。  周:現在不是這個問題啊,我沒有票換不到錢啊,現在這個     時候人家要領也沒辦法領啊,我跟你說看有沒有票嘛,    有票我就現在幫你問啊。
邵:票我晚一點拿給你。
周:對啊,現在這個時候,如果我今天借得到,我就幫你借, 我現在最多車行借100,你說之前的要拿給我。 ⒉第二次通話時間:同日15時35分06秒
周:喂。
邵:幫我忙一下,我晚一點就給你了啦。
周:你誰啦?
邵:我小義啦,你說3、4個人而已,幫我湊一下啦。 周:什麼3、4個人?
邵:你比較有在聯絡的,拜託啦。
周:我把車先停好。
邵:我等一下打給你。
⒊第三次通話時間:同日15時51分07秒
邵:聽有嗎?




周:你說。
邵:霧峰的事爆了啦,人家要搧肚子邊啦。
周:ㄟ。
邵:人家本來要抓你。
周:抓我?抓什麼我?
邵:霧峰那件事,本來要抓你,我算壞運啦。
周:嗯。
邵:誰處理的不知道,我現在被抓,人家要處理啦,我答應 人家要處理300啦,你不論如何幫我湊一下。 周:我剛跟你說,我現在外面也是被人家欠這麼多。 邵:這些跟你都無關,你幫我湊一下,我2天還給你。 周:對啊,現在這個時候,我剛剛跟阿林借了一條100的啊, 你說要處理也是,現在有 120先拿去,剩下的看要怎麼 處理,再處理啊,是不是這樣?車行最近進了車子也沒 有什麼錢啊,又不是會跑掉,對不對?處理我什麼,幹 你娘我處理,要拿也要去公司坐來說。
邵:去哪裡坐?
周:去車行坐啊,我跟你說這也是你借的,也不是我借的。 邵:我等一下打給你。
⒋第四次通話時間:同日16時11分10秒
邵:你說120萬是在車行喔?
周:我這裡有20萬,我現在人在臺南啦。
邵:現在100萬在車行喔?
周:車行我是跟阿林說,因為我問阿林有沒有錢,因為最近 車行又買了幾台車,所以大概剩100萬。
邵:是不是我過去車行拿就有了?
周:你就過去,要不然我打電話問問看。
邵:你問問看是不是我過去拿就有了。
周:你知道電話嗎?
邵:我知道。
周:你知道,就說你要過去拿,要不然我跟他說你要拿好不 好?那個錢是你要自己補喔,是你自己借的,跟我沒有 關係喔。
㈢被告辛○○係於 95年11月10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路 50號3樓之20室為警拘提到案,到案後於同日晚間9時20分許 ,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路 6之10號品記茶坊查獲被告丁 ○○,兩人並於 95年11月10日凌晨1時30分許,帶同警方前 往拘禁癸○○之處所即臺中市○○○街43號地下室停車場會 議室蒐證。而被告丁○○辛○○於到案後翌日即95年11月 11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皆已坦承本件係因聽聞癸○○與周



子定有黑吃黑侵吞毒品獲利可觀之情事,渠等為求分一杯羹 ,遂共同謀議策劃綁架癸○○,且渠等擄走癸○○後,確實 有向癸○○提到其與周子定侵吞毒品之事,並要求其支付贖 金,事實上渠等與癸○○間並無任何債務糾紛,渠等供述如 下:
⒈被告丁○○於該次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於今年 9月中旬從 雲林監獄出來,回到臺中之後謝鵬郎來找我,我們認識約 9 年了,他在大墩路上的阿甘茶坊告訴我,癸○○與周子定曾 經在 1年多前於霧峰黑吃黑侵吞別人的毒品,獲利不少,就 想跟他們要一些錢,所以計畫要去綁架癸○○,我便同意參 與。當時丙○○也有一起來,丙○○說他不要親自參與,如 果有確定要綁架癸○○他會派兩個小弟過來處理,後來謝鵬 郎有派俗稱小蜜蜂的人去查癸○○出沒的地方與使用的車輛 。今年10月間我有與辛○○去癸○○所經營之時尚羅比 PUB ,查看癸○○是否在那裡,辛○○有進去拿名片...我家 所查扣的那張 PUB名片就是當時辛○○進去拿的,謝鵬郎也 有告訴我癸○○的車號1799-HW號,我就抄在筆記本上面」 、「我出獄以後才認識辛○○,是去壬○○他臺中市○○路 住處才認識。壬○○說這陣子大家都沒有錢,看大家能不能 賺到癸○○黑吃黑毒品所獲利之金錢」、「今年 11月5日晚 上9 時許,我與辛○○約在宏瑋租車行見面,由辛○○進去 租車,是租0850-HW號汽車。11月6日..下午5、6點我與辛 ○○、謝鵬郎又一起去順成泡沫紅茶店,丙○○跟他兩名小 弟也有過來,大家一起討論對癸○○擄人勒贖的事情,結論 就是我與辛○○及那兩名小弟一起去綁架癸○○,後來小蜜 蜂回報癸○○在台中市○○路與美村路口出現,我們 4個人 就開0850-HW號那部車過去,但是當晚他都和女友在一起, 所以就取消行動」、「95年11月7日下午2點多我與辛○○謝鵬郎在富台新村(按應係福聯新城,此業據證人即福聯新 城之警衛盧錫昶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25734號卷第2 13頁)停車場地下室會合,會合後我們一起去順成泡沫紅茶 店,丙○○也有帶他的兩個小弟過來,我們一直待到晚間約 9點多,小蜜蜂回報他(即癸○○)在時尚羅比PUB,我就開 租來那部車載辛○○丙○○的兩個小弟開另 1部車一起過 去PUB,一直等到11月8日凌晨,看到癸○○開他的賓士車離 開,我們兩部車就尾隨後面,後來癸○○的車子停在漢口路 2段與寧漢3街口附近,他就下去買麵,等他走回車輛旁邊時 ,我與那兩名小弟就從前面接近癸○○,然後辛○○從後面 靠近,丙○○其中1個小弟持1把玩具槍,我先拉住癸○○要 將他強押上我們租來的那部車,他反抗我們就出手打他,拿



槍的那位小弟有用槍托敲他的頭部,後來我們將他強押上車 ,載去富台新村(應係福聯新城)停車場1樓的會議室內將他 拘禁,在車上我們將他強押在後座腳踏板墊上,並用膠布矇 住他的眼睛,再用手銬銬住他的雙手」、「拘禁癸○○至11 月8日下午2時許,期間都由辛○○丙○○的兩名手下負責 看守」、「租完8327-HS號廂型車後,辛○○開那部車去宏 瑋租車行跟我會合,會合後辛○○開那部車載我去順成泡沫 紅茶店,到了之後,我拿 500元叫辛○○先去加油,加完油 返回順成泡沫紅茶店時我與謝鵬郎丙○○已經從泡沫紅茶 店走出,辛○○就開那部車載我返回拘禁癸○○的會議室, 丙○○則開黑色LEXUS自小客車載謝鵬郎回去1樓停車場,等 我們將癸○○帶出來」、「我們跟他(指癸○○)說他黑吃 黑毒品的事情,問他能拿多少錢給我們,他都沒有回答,. .我們便問他誰可以幫他籌錢,他說子定跟雨霖可以幫他籌 錢,雨霖有欠他1張150萬元的票,10日要兌現,但我們不想 拖到10日,我們便要他找子定籌錢,一直討價還價以後,將 金額降到 300萬元,我們跟他說這件事情是因為霧峰那件80 塊毒品案件被他與周子定黑吃黑的事情,所以才綁架他,要 他吐一點錢出來。癸○○告訴我們毒品都在周子定那邊,他 只有拿幾塊而已」、「我們於11月8日下午2點半左右,由丙 ○○的手下開那部廂型車載癸○○、我、辛○○及另一名手 下離開會議室,就往太平方向出發,謝鵬郎丙○○的車跟 在後面,沿途有讓癸○○以他的行動電話與周子定通電話, 要周子定幫癸○○籌300萬元...癸○○每打完1次電話, 我便下車向後面另1部黑色的LEXUS汽車內的謝鵬郎丙○○ 報告狀況,最後1次我跟謝鵬郎報告說可以去茶行拿100萬元 ,他說不要,我就回到車上,繼續叫癸○○籌更多錢,後來 丙○○的小弟接到電話說這件事已經報警了,我又下車向跟 在後面的謝鵬郎報告這件事,他與丙○○就說把人放掉,我 們就把車開往大肚山望高寮附近釋放癸○○,謝鵬郎與丙○ ○就開車返回臺中市」、「(問:你們究竟與癸○○有無債 務糾紛?)沒有」等語(見他字第6972號卷第26至31頁)。 ⑵被告辛○○於該次偵訊時亦具結證稱:「壬○○於 95年8月 間告訴我,有一個案件我是否要參與,說是一個黑吃黑的案 件,對方絕不敢報警,他哥哥謝鵬郎要出來處理,計畫擄人 勒贖,叫我考慮看看…隔約 1個月,壬○○告訴我準備要行 動了,問我是否準備要參加,因為當時我失業,且小孩很小 需要撫育的錢,我就想拼一次看看,就同意參與。今年10月 初才正式執行這個擄人勒贖計畫...一直到 11月5日謝鵬 郎決定要綁架癸○○,丁○○指示我跟他去租車,當天21時



丁○○與我約在宏瑋租車行外面碰頭,由我進去租0850- HW號自小客車...11月6日下午丁○○與我約在宏瑋租車 行會合,丁○○就駕駛0850-HW自小客車載我一同前往臺中 市富台新村福聯新城(按應係福聯新城)停車場警衛室與謝 鵬郎會合...17時許與謝鵬郎丁○○一同前往臺中市○ ○路停車場對面之順成泡沫紅茶店,後來丙○○率兩名手下 過來,要討論對癸○○擄人勒贖的事情,丙○○謝鵬郎說 這兩個人要讓他用,謝鵬郎丙○○在討論要如何進行時, 丁○○載我回去他住處拿 1個包包,他上車後便把該包包交 給我,我有將包包打開看見裡面有2把槍枝及1副手銬,我們 又一起回到該泡沫紅茶店...11月7日下午2時許我與丁○ ○、謝鵬郎相約在富台新村(按應係福聯新城)停車場警衛 室集合,我們便一同搭乘丁○○所駕駛之0850-HW號自小客 車前往順成泡沫紅茶店,與梅君及他兩名手下會合,並等待 小蜜蜂回報癸○○的行蹤...小蜜蜂回報癸○○已經在時 尚羅比PUB,丁○○就駕駛0850-HW車載我,丙○○的兩名手 下開另外1部車...大約11月8日凌晨,看到癸○○開他的 賓士車離開,我們兩部車就尾隨他的車輛,後來我們尾隨癸 ○○到漢口路2段與寧漢3街口麵攤,癸○○下車買麵,我們 就停在路邊等待時機,癸○○買完麵走到他車輛旁邊時,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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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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