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
第3447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i○○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手電筒、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斜口鉗、摺疊式萬用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
附表二被訴之竊盜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i○○於民國94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4年度易字第1017號、94年度易字第2073號各判有期徒刑 3月、7月確定,於94年10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 95年6月20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無業缺錢花用,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其所有之手電筒 1支暨客觀上 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斜口鉗 、摺疊式萬用尖嘴鉗各1支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或持上開螺絲起子打破如附表所示之汽車車窗玻璃或破壞 車門鎖(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或趁車門未上鎖直接開啟 車門進入車內,或撬開後行李箱等方式,進入車內竊取如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丑○○等71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 手後,將所竊得之現金、回數票等花用一空,另所竊得之汽 車音響、汽車衛星導航系統、汽車液晶顯示器、冷氣控制面 板、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PDA、MP3播放器等物,則持往 臺中市○○路與復興路口之跳蚤市場變賣現金花用,其餘手 機、證件等物則予丟棄。嗣i○○於96年5月1日,另犯竊盜 案件經警查獲後,再經警方借提外出,除附表編號38所示部 分之犯行外,均因i○○之自首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i○○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36頁反面,原審卷第77頁),核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李慧貞 等71人於警詢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被害人丑○○等71人之
警詢筆錄,被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無證據能力,且 渠等之警詢筆錄又查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更與被告供述之情 節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自有證據 能力)。且證人即警員g○○於原審亦證稱:本件所查獲如 附表一所示之71位被害人,係被告帶伊至現場察看,因犯案 現場均在七期重劃區,即依被告陳述之犯案時間及相同犯案 手法尋找被害人之資料,再持被害人資料詢問被告,被告當 時均坦承犯案,且後續亦有如附表所示編號38、44、66、68 及69號戊○○、癸○○、地○○、王安玫及亥○○等被害人 車內財物遭竊後所採集證物經比對、鑑驗後與被告指紋、去 氧核糖核酸相符等語(見原審卷第77至78頁),復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見原審卷第32至60頁)附卷,及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手電筒、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 絲起子、斜口鉗及摺疊式萬用尖嘴鉗各 1支扣案可證,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 認定。
二、按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使用之上開 竊盜工具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斜口鉗及摺疊 式萬用尖嘴鉗均為金屬材質,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顯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誤。核被告於附 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被告於94年間,曾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 年度易字第 1017號、94年度易字第2073號各判有期徒刑3月 、7月確定,於94年10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95年6月20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表 一各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又除附表一編號 38(即被害人戊 ○○)所示之犯行,因警員於96年5月8日製作被告之警詢筆 錄之前,已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指紋鑑驗書,而 早已知悉該部分之犯行係被告所為外,其餘部分之犯行,在 被告於 96年5月8、9、10日製作警詢筆錄坦承亦係其所為之 前,警員尚不知係何人所為等情,業據證人g○○於本院證 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0、31頁),是附表一所示之犯行,除 編號38該部分外,被告應係自首,並接受法院裁判,被告雖
自首其餘部分之犯行,惟被告除犯本案附表一所示之71件竊 盜外,另以同樣手法犯竊盜罪,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第4992 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犯1件)、以96年度易字第3163號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4件)、以96年度易字第2933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犯35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所為造成眾多被害人財產受害 ,實不宜輕縱,本院認不宜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附此敘明。至證人g○○於本院雖另證稱:附表編號44(被 害人癸○○)、66(被害人地○○)、68(被害人王安玫) 及69(被害人亥○○)部分,於被告坦承犯行前,因伊已接 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驗書,故早已知悉係被告所 為等語,然在附表編號44、66、68及69等部分之被害人車輛 上所採集到之指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係分別於96年 6月6日、 5月30日、6月14日、5月29日,始發文通知臺中市 警察局指紋鑑定之結果,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 鑑驗書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9、46、52、58頁),是證人 g○○此部分應係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甚多(詳如後述), 一時誤記所致,併此敘明。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71罪, 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之。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 告係持其所有之手電筒、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 、斜口鉗、摺疊式萬用尖嘴鉗各 1支,犯本案附表一所示之 竊盜罪,業經本院調閱扣案之證物核對屬實,原判決書漏載 摺疊式萬用尖嘴鉗 1支。㈡原審疏未審酌除附表一編號38該 部分外,其餘部分之犯行,被告係自首犯罪。㈢被告於附表 一編號67至71等部分之犯罪時間,均係在 96年4月24日以後 ,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原審誤為減刑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業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 第 29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原審未查,又再重覆判刑 ,以上均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之72次竊 盜犯行,經原審減刑後,合計共判處有期徒刑21年,然原審 於定應執行刑時,僅定有期徒刑4年8月,定應執行刑後之刑 度與原先合計應併罰之21年差距過大,顯不相當。再對照被 告因相同手法、時間緊接之竊盜案件,業經原審以96年度易 字第3163號案件受理,該案被告 4次犯行,經減刑後,原審 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月2月,前後兩案相較, 4次犯 行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72次犯行卻僅定應執行刑為4年8月 ,兩者明顯輕重失衡,原判決難認妥適等語,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又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
,本件竊盜次數總計71次,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其法 治觀念淡薄,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 1至66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96 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 3款之規定,應就所宣告之刑,減其刑期2分之1。查, 被告因其以相同手法所犯之竊盜罪,業經原審分別以96年度 易字第499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不得減刑)、以96年度易字 第31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減刑)、以96年度 易字第29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尚未減刑),另 因竊取機車,復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第1978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尚未減刑),合計上開各案所處之徒刑共為7年2月(4 年8月、1年2月、9月、7月),本案審酌被告所犯之竊盜案, 均未對被害人造成任何身體、安全、健康上之威脅,況本案 多數犯行均因被告自首而查獲,衡諸財產犯罪與人身拘禁之 比例原則,本院認本案所定之應執行刑,以有期徒刑 6年為 適當。扣案之手電筒、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 斜口鉗及摺疊式萬用尖嘴鉗各 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 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又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攜帶上開扣 案之工具竊盜(犯罪手法、被害人及所竊財物,均詳如附表 二所載),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 罪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 犯行,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1382、12885號提起公訴 ,並經原審於 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2933號判處有 期徒刑7月(即附表編號29),被告提起上訴後,於96年8月 23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該案起訴書、原審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犯 如本案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既經原判決確定,自應諭知免訴 之判決,原審疏未審究上情而為被告有罪判決,即有可議, 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另為免訴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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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竊盜(發現│竊盜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式│竊得之物 │ 刑度 │
│號│)時間 │ │車牌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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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12 月8│臺中市西屯區華│丑○○ │打破右前│汽車DVD音響1組。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8 時15 │美西街二段245 │1012-LH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分許至21時│號(經典幼稚園│ │ │ │伍日 │
│ │50分許 │)對面停車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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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華│L○○ │打破汽車│汽車音響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6日7時40 │美西街二段245 │6298-EG │車窗 │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分許至23時│號前 │ │ │ │伍日 │
│ │30分許之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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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12月17│臺中市西屯區河│d○○ │打破左後│先鋒牌音響主機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0時許至│南路與市政北二│NS-4139 │車窗玻璃│、喇叭1組、IBM筆記│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3 時30分 │路口 │(車主劉│ │型電腦1臺、IBM移動│伍日 │
│ │許之間 │ │明哲) │ │式硬碟1顆及快譯通 │ │
│ │ │ │ │ │翻譯機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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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市│C○○ │撬開後行│三星牌D508手機1支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8日18 時 │政路與河南路口│TO-5110 │李箱 │、摩托羅拉手機1支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 │ │ │、鋼筆1支、外套1件│伍日 │
│ │ │ │ │ │、文具雜物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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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惠│R○○ │打開車門│MIO A700手機1支、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日1時許 │中路往南接近市│1671-NH │(未上鎖│SONY ERICSSON K750│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至5時30分 │政北七路附近 │ │) │i手機1支、現金1300│伍日 │
│ │許之間 │ │ │ │元、身分證及汽機車│ │
│ │ │ │ │ │駕照各1張、行照2張│ │
│ │ │ │ │ │、健保卡1張、提款 │ │
│ │ │ │ │ │卡3張、信用卡4張及│ │
│ │ │ │ │ │私章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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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文│壬○○ │打破右前│汽車音響1臺、遙控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8日22 時 │中路接近惠中路│ │車窗玻璃│器1個。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翌日10│口 │ │ │ │伍日 │
│ │時30 分許 │ │ │ │ │ │
│ │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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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龍│V○○ │打破右前│金項鍊1條、MP3播放│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日17 時 │門路2號前 │2J-5267 │車窗玻璃│器1臺、隨身碟1個、│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36分許 │ │ │ │現金3000元、SONY │伍日 │
│ │ │ │ │ │ERICSSON K700i手機│ │
│ │ │ │ │ │1支、書3本、記事本│ │
│ │ │ │ │ │1本、行照1張、保險│ │
│ │ │ │ │ │證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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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朝│b○○ │打破右前│相機1臺、臺灣鐵路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0日14 時 │富路與市政路口│2R-8831 │車窗玻璃│管理局服務證1張。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15 時 │ │ │ │ │伍日 │
│ │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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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市│K○○ │打破右後│筆記型電腦1臺、公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2日19 時 │政北七路與惠來│J2-3393 │車窗玻璃│事包1個(內有存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0分許 │路口 │ │ │6本、印章1枚、信用│伍日 │
│ │ │ │ │ │卡2張、金融卡2張、│ │
│ │ │ │ │ │隨身碟1個、三星牌 │ │
│ │ │ │ │ │E780手機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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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文│辰○○ │打破右前│DVD主機1臺、金牌衛│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2日19 時 │心路與大墩十九│7091-NH │車窗玻璃│星導航1臺、螢幕1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0分許 │街路口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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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河│A○○ │打破右前│音響1組(含音響主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3日21 時 │南路三段49號大│7263-HF │車窗玻璃│機DVD組件、電視螢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30分許 │魯閣棒球打擊場│ │ │幕)、國際牌手機1 │伍日 │
│ │ │對面停車格 │ │ │支、現金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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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市│H○○ │破壞左前│新力牌音響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3日22 時 │政北七路與惠民│8783-HP │車門 │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10分許 │路口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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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12 月 │臺中市西屯區市│己○○ │打開車門│背包1個、身分證1張│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6日7時許 │政北七路與惠民│BA-5328 │(未上鎖│、提款卡1張、汽機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路口 │ │) │車駕照各1張、易利 │伍日 │
│ │ │ │ │ │信W850I 手機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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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年1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市│h○○ │打破左後│筆記型電腦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時5分許 │政路480號(衣 │8H-5513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蝶百貨公司B3停│ │ │ │伍日 │
│ │ │車場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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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1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長│丙○○ │打破右前│車內液晶顯示器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1時許至翌│安路二段74號 │2621-PS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日9時許之 │ │ │ │ │伍日 │
│ │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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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年1月13 │臺中市西屯區市│n○○ │打破右前│音響主機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5時許至│政北二路與河南│6817-KZ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19時15分許│路口停車場裡 │(車主彭│ │ │伍日 │
│ │之間 │ │春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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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年1月16 │臺中市西屯區長│P○○ │打破右後│國際牌DVD1臺、國際│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8時30分 │安路一段56巷口│0127-FT │車窗玻璃│牌衛星導航電腦主機│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14時30│ │ │ │1臺。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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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1月22 │臺中市西屯區櫻│申○○ │打破汽車│汽車音響主機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5時10分 │花路30號長安國│B7-3263 │車窗 │宏碁筆記型電腦1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5時30 │小預定地旁 │ │ │。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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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25 │臺中市西屯區漢│q○○ │打破右前│恆溫空調1臺、汽車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0時40分│口路一段119號 │8433-NF │車窗玻璃│音響1臺、衛星導航1│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11時50│對面 │ │ │臺、控制面版1片。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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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年1月26 │臺中市西屯區文│卯○○ │打破右後│書包2個、錢包2個(│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9時30分│心路與大隆路口│5885-DB │車窗玻璃│內有現金600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公園旁停車格 │ │ │學生證2張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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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年2月9日│臺中市西屯區惠│f○○ │打破右方│菁英牌筆記型電腦1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1時許 │中路與市政北二│5888-LT │車窗玻璃│臺、美金約700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路口 │ │ │iPOD 隨身聽1臺、中│伍日 │
│ │ │ │ │ │華民國護照1本、臺 │ │
│ │ │ │ │ │胞證1本、香港、越 │ │
│ │ │ │ │ │南、印尼簽證各1張 │ │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1 │ │
│ │ │ │ │ │張、美國駕照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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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年2月10 │臺中市西屯區大│e○○ │打破左前│DVD音響1組。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0時許至│有東街31號前 │5803-LH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翌日6時20 │ │(車主張 │ │ │伍日 │
│ │分許之間 │ │淑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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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年2月15 │臺中市西屯區市│M○○ │打破汽車│MOTOROLA L6手機1支│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3時許至│政北一路惠中路│ │車窗 │、公事包1個、信用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同年月16日│口海派酒店對面│ │ │卡2張。 │伍日 │
│ │7時許之間 │停車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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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年2月23 │臺中市西屯區文│玄○○ │打破汽車│上海商業銀行空白支│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4時30分 │心路與成都路口│6G-5172 │車窗 │票1本、MOTOROLA手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7時15 │ │ │ │機1支、印鑑1枚等物│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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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年3月1日│臺中市西屯區河│天○○ │打破右前│回數票23張、雷達測│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7時許 │南路4段195號前│9798-JP │車窗玻璃│速器1臺、現金200元│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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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年3月1日│臺中市西屯區惠│l○○ │打破右後│蘋果電腦用手提袋1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時許至翌│中路與中港路口│ZZ-3779 │車窗玻璃│個、兆豐銀行存摺2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日零時40 │ │ │ │本、三信商銀存摺1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本、印鑑2枚、公司 │ │
│ │ │ │ │ │大小章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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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年3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中│I○○ │打破汽車│多普達牌CHT9000手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時許至6時│港路1-16號前 │5Q-1356 │車窗 │機1支、NOKIA6280手│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之間 │ │ │ │機1支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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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年3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市│k○○ │打破右前│SONY牌音響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0時10分許│政路與惠中路口│QE-1506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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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年3月6日│臺中市西屯區永│Q○○ │打破右前│汽車音響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2時30分許│輝路70-6號對面│1900-SE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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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年3月8日│臺中市西屯區市│G○○ │打破右前│多普達700型PDA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時9分許 │政北一路168號 │X5-8818 │車窗玻璃│、蘋果牌MP3 1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至22 時許 │對面停車格 │ │ │相機1臺、音響1臺、│伍日 │
│ │之間 │ │ │ │誠品禮券1000元、油│ │
│ │ │ │ │ │單2000元、回數票 │ │
│ │ │ │ │ │76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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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年3月9日│臺中市西屯區市│F○○ │打破車窗│歐寶原廠汽車音響1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時許 │政北一路與惠來│1677-HT │玻璃 │臺、易利信行動電話│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路口 │ │ │2支、中油加油票約 │伍日 │
│ │ │ │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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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年3月11 │臺中市西屯區文│U○○ │打破右前│MIO 168衛星導航1臺│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6時46分│心路與市政北一│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路口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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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年3月13 │臺中市西屯區市│j○○ │打破右後│惠普牌筆記型電腦1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2時30分│政北二路與惠中│9951-QA │車窗玻璃│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路口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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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年3月16 │臺中市西屯區市│T○○ │打破右前│MIO牌PDA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8時許至 │政北一路77號旁│3310-ED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1時42分許│ │ │ │ │伍日 │
│ │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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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年3月17 │臺中市西屯區市│X○○ │打破右前│摩托羅拉牌V303手機│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8時40分│政北一路66號旁│3T-6071 │車窗玻璃│1支。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20時許│(空地) │ │ │ │伍日 │
│ │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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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年3月17 │臺中市西屯區惠│Y○○ │打破右後│SONY牌筆記型電腦1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8時許至│中路與市政北二│5358-HH │車窗玻璃│臺、電腦手提袋1個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1時20分許│路口 │ │ │、SONY易利信K680I │伍日 │
│ │之間 │ │ │ │手機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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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年3月19 │臺中市西屯區重│m○○ │打破右前│身分證1張、駕照1張│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9時20分│慶路26號前 │8L-8887 │車窗玻璃│、健保卡1張、信用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 │ │ │卡2張、金融卡2張、│伍日 │
│ │ │ │ │ │現金約3000元、新光│ │
│ │ │ │ │ │三越禮券6000元、MP│ │
│ │ │ │ │ │3隨身聽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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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年3月20 │臺中市西屯區市│戊○○ │打破右前│NECVOX牌液晶顯示器│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7時31分│政北一路77號前│A8-9299 │車窗玻璃│1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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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年3月20 │臺中市西屯區洛│O○○ │打破右前│現金300元。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8時15分 │陽東街1號前 │1201-HW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17時40│ │ │ │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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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6年3月20 │臺中市西屯區長│宇○○ │打破右前│MIO 136衛星導航1臺│有期徒刑陸月減為│
│ │日20時許 │安路一段29巷12│2K-9523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號前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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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年3月21 │臺中市西屯區漢│W○○ │打破右前│液晶螢幕1臺、DVD播│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7時30分│成街與漢成三街│3725-NC │車窗玻璃│放機1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口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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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年3月24 │臺中市西屯區市│o○○ │打破後方│手提包1個、臺中商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0時許 │政路耕讀園前 │6T-8589 │車窗玻璃│銀支票1本、護照及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 │ │臺胞證各1本、美金 │伍日 │
│ │ │ │ │ │300元、人民幣2000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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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年3月24 │臺中市西屯區文│S○○ │打破右後│手提包1個、現金約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8時20分│心路三段近河南│7E-3366 │車窗玻璃│10000元、行照1張、│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20時40│路口文華高中圍│ │ │保險卡1張、身分證1│伍日 │
│ │分許之間 │牆旁停車格 │ │ │張、機車駕照2張、 │ │
│ │ │ │ │ │機車行照2張、存摺4│ │
│ │ │ │ │ │本、印鑑3枚、信用 │ │
│ │ │ │ │ │卡1張、金融卡5張、│ │
│ │ │ │ │ │摩托羅拉手機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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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年3月25 │臺中市西屯區惠│癸○○ │打破右前│汽車衛星導航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9時許 │中路一段2號對 │3061-SC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面停車格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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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6年3月26 │臺中市西屯區市│D○○ │打破右後│現金5萬餘元、駕照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8時許至│政北七路至朝富│3889-HV │車窗玻璃│及行照各1張、玉山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0時40分許│路口 │ │ │銀行存摺3本、兆豐 │伍日 │
│ │之間 │ │ │ │銀行存摺3本、花旗 │ │
│ │ │ │ │ │銀行信用卡1張、印 │ │
│ │ │ │ │ │鑑2枚、SONY牌數位 │ │
│ │ │ │ │ │相機1臺、護照及臺 │ │
│ │ │ │ │ │胞證各1本、新光三 │ │
│ │ │ │ │ │越百貨公司禮券1萬 │ │
│ │ │ │ │ │4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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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年3月27 │臺中市西屯區重│子○○ │打破左前│液晶螢幕1臺、冷氣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2時10分│慶路與漢成五街│X3-3008 │車窗玻璃│面版1組、DVD音響1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22時30│口 │ │ │組。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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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年3月28 │臺中市西屯區市│LONGAN │打破右後│康柏牌筆記型電腦2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9時許至│政路20號 │CLIFFO │車窗玻璃│臺、NIKON牌數位相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20時30分許│ │RD LER │ │機1臺、SONY牌MP3隨│伍日 │
│ │之間 │ │OY │ │身聽、護照1本。 │ │
│ │ │ │6L-522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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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年3月30 │臺中市西屯區朝│戌○○ │打破右後│皮包1個(內有身分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9時20分│富路與市政北二│3J-7569 │車窗玻璃│證1張、汽機車駕照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40分許│路口 │ │ │各1張、行照1張、健│伍日 │
│ │之間 │ │ │ │保卡1張、永豐銀行 │ │
│ │ │ │ │ │及花旗銀行信用卡各│ │
│ │ │ │ │ │1張、鑰匙2支、印鑑│ │
│ │ │ │ │ │3枚、華航機票1張、│ │
│ │ │ │ │ │筆記本1本、現金 │ │
│ │ │ │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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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6年3月31 │臺中市西屯區文│洪雪英 │打破右前│環天衛星導航1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4時30分│心路二段588號 │2J-3293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對面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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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年3月31 │臺中市西屯區市│a○○ │打破右前│手機1支。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20時59分│政北三路與惠中│9199-HW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路口僑園飯店對│ │ │ │伍日 │
│ │ │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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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年4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市│未○○ │打破右後│身分證1張、汽機車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1時47分許│政北二路與惠中│9338-HV │車窗玻璃│駕照各1張、行照1張│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七街口 │ │ │、健保卡1張、信用 │伍日 │
│ │ │ │ │ │卡2張、提款卡2張、│ │
│ │ │ │ │ │存摺5本、印鑑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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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年4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市│寅○○ │打破右前│現金約1000元。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1時30分許│政北二路400號 │9E-6707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旁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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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年4月7日│臺中市西屯區中│甲○○ │打破車窗│CK牌太陽眼鏡1副、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9時30分 │港路與河南路口│EY-2972 │玻璃 │MIO P350 PDA1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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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6年4月7日│臺中市西屯區市│酉○○ │打破右後│包包1個(內有設計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21時24分許│政路109號前 │CY-1789 │車窗玻璃│圖1張、指甲刀1支)│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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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6年4月8日│臺中市西屯區市│c○○ │打破右前│皮包1個、汽機車駕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12時40分許│政北七路與河南│8V-3639 │車窗玻璃│照各1張、信用卡2張│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至14時50 │路口 │ │ │、MIO衛星導航1組、│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現金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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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年4月11 │臺中市西屯區河│辛○○ │打破右前│汽車音響1臺、螢幕1│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5時50分│南路三段與市政│6066-LC │車窗玻璃│個、測速機1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北二路口停車場│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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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年4月12 │臺中市西屯區文│午○○ │打破右前│液晶螢幕1臺、音響1│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4時25分│中路97號前 │0276-LB │車窗玻璃│臺。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 │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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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年4月15 │臺中市西屯區市│庚○○ │打破右前│MIO牌衛星導航1臺。│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3時10分│政路與文心路口│8850-LW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14時50│ │ │ │ │伍日 │
│ │分許之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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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年4月15 │臺中市西屯區黎│巳○○ │打破右前│汽車音響1組。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1時許至│明路與環河路口│0775-LH │車窗玻璃│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17時許之間│ │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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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年4月16 │臺中市西屯區市│B○○ │打破右後│公事包1個(內有皮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
│ │日19時20分│政北七路近朝富│6090-LP │車窗玻璃│包1 個、身分證1張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許至20時55│路口 │ │ │、金融卡2張、信用 │伍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