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6年度,1846號
TCHM,96,上易,1846,200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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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8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5樓9之2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號5樓之2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3475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83、11931號,併案:96年度偵
字第253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係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五二三號賓德汽車材 料行之負責人,其弟丁○○丙○○所僱請的員工。丙○○ 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某日,經友人介紹認識並借款新臺幣( 下同)一百萬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自稱「羅育雄」之 成年男子,以賺取利息,約定三個月後還錢。嗣因該自稱「 羅育雄」之男子未依限償還上開借款,屢經丙○○催索後, 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知悉丙○○係從事汽車材料買賣, 即表示欲以汽車零件抵償前揭債務。詎丙○○丁○○均明 知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所運送前來以抵償債務之汽車零 件路碼表、變速箱、變速箱電腦、行車電腦、安全氣囊電腦 、引擎、引擎電腦等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失竊物品之 品名、被害人、遭竊汽車車號、遭竊時間及地點,均詳如附 表所示),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五年 五、六月間某日,在上開賓德汽車材料行,受讓自該自稱「 羅育雄」之男子所交付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十所示之贓 物,而以丙○○對「羅育雄」上開債權一部分抵償買賣價金 之方式故買之。
二、嗣丙○○丁○○復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聯絡,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受讓該自稱「羅育雄」之男 子所交付詳如附表編號六十一至編號七十所示贓物,再以丙 ○○對「羅育雄」之前揭債權賸餘部分抵償買賣價金之方式 加以故買。丙○○丁○○並準備將前揭贓物轉售予各材料 商牟利。




三、嗣經警方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 之搜索票,分別在丙○○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五二 三號、臺中市○○區○○路五段一○五之一○號、臺中縣烏 日鄉○○路○段九如巷三一六之一號等倉庫(詳細查扣地點 詳如附表所示),扣得上揭失竊贓車之路碼表、變速箱電腦 、行車電腦、安全氣囊電腦、引擎電腦等物品,因而查獲上 情。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被害人甲○○訴由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丁○○二人對於上揭時、地,二次故買贓 物之犯罪事實,業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劉結昌、景思凱、洪淑惠、莊錦榮吳貞慧黃松山黃盟富李作煌林錦正王連州黃欽聖、吳 雅惠、柯傳明張阿生蔡聰棋、霍冠伶、林文平、王世豪 、王俊傑、黃秀緞吳坤海陳新得、陳加幸、廖韋強、洪 文欽、郝聖潔、洪蕭素蘭戴金陸葉若翰、郭麗卿、甲○ ○、湯適應、陳秋燁張慶煌邱馳鑌馬明志李合順、 林宏明及林科宏林建民陳清安廖述碁楊麗靜、倪清 山、沈榮桂楊素娥等人於警詢時所證述遭竊情節相符,此 外復有財物照片、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竊車輛 尋回通知切結書、讓與契約書、失竊車輛讓與同意書、車輛 協尋電腦輸入單、汽車險理賠計算書、請款單、簽收單、帳 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證,另有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路碼表、變速箱、行車電腦、變速箱電腦、汽 車鑰匙,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丙○○丁○○於九十五年五、六月故買贓物之行為後 ,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 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 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三日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 參照:
㈠、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其罰金刑之法定 刑原為得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因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項前段規定,提高為十倍,為得科銀元一萬元以 下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第一 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 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 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 高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二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 為銀元一元,並提高十倍計算,前開罰金刑,最高額為銀元 一萬元,最低額為銀元十元,若乘以三倍而換算為新臺幣, 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三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 十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二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
㈡、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 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二人就九十五年 五、六月故買贓物之犯行後,法律已有所變更,雖被告二人 就九十六年一月間所為之故買贓物犯行係在新法施行後,仍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 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二人為有利。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 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 論處。
三、法律之適用:
㈠、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故買」,指有償而取 得該物持有之行為,其對價是否相當、價款已否付清,並非 所問,凡有償取得贓物之持有者,即為故買贓物,是故買並 不限於名為買賣之交易行為,包括互易、清償債務、代物清



償、有對價之消費借貸等,仍不失為故買(司法院八十二年 三月三十日八二廳刑一字第○五二八三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 審查意見亦同此見解)。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㈡、被告二人對於上開二次之故買贓物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丁○○於九十五年五、 六月共同故買贓物之行為,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刑法第二十八條雖有修正,但純為文 字之修正,非屬法律變更,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修正 後之裁判時法)。
㈢、又被告二人先、後二次故買贓物之犯行,雖所犯罪名相同, 然因二者時隔半年之久,顯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 併罰。至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二人係對於同一債務人之同一 筆債務,分二次之抵債行為,先後二次雖時隔半年,但係基 於前後連貫之單一犯意所為,應係實質上同一之犯罪行為, 為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二人上訴後,被告丙○○之辯 護人另辯稱:被告丙○○二次故買贓物犯行,應認在一預定 犯罪計畫之內,本於同一犯意,為連續犯云云。惟查:1、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 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包括地成立一罪而言;又集合犯之概念 不能無限擴張,其一罪範圍之認定,必須與刑法修正後刪除 連續犯之立法旨趣相契合,茍行為人主觀上,非出於一個決 意,客觀上各行為間,又無密切接近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不應評價為一罪方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時,自不能悉數率 皆論以一罪(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四號、第 三○九五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本案被告二人先後於九十五 年五、六月間某日及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名喚「羅育雄」之男子故買如附表所示贓物,其上開二 次犯行,時隔逾半年,顯然欠缺「集合犯」所具有之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反覆、延續實行之行為特徵;況該自稱「羅育雄 」之男子先後二次交付上開贓物予被告二人,被告二人則以 被告丙○○對於該自稱「羅育雄」男子之前揭債權,分別於 九十五年五、六間某日及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分二次抵償 其等買受上開贓物之價金,此與先後二次為故買之行為並分 別交付買賣價金之情形,僅係支付價金之方式有所差異,二 者本質尚無不同,自不能為相異之評價,辯護人上開所辯,



容有誤解。
2、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反覆 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 」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 ,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 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 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準此,被告丙○○二次故買贓物犯行,一在九十五 年五、六月間(事實一部分),固在新法修正施行前,然另 一次故買贓物犯行(事實二部分)時間在九十六年五月九日 ,係在新法修正之後,揆諸上開說明,後者自不能論以連續 犯,辯護人此部分辯詞,亦有誤會。
㈣、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57部分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96年 度偵字第25338號),惟該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內,有起訴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 第五頁背面起訴書附表編號58部分)。是以,同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部分,不生犯罪事實擴張問題,併此敘明。四、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 十九條第二項、(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並審酌 「被告二人雖無前科,然故買失竊車輛所拆解之贓物零件, 提供竊車者銷贓之管道,助長汽車竊盜案件之發生,增加失 竊車輛車主回復失竊車輛之難度,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重大, 況被告二人所故買之失竊贓車零件種類、數量及價值甚鉅, 犯罪情節重大,犯行惡劣,且迄今猶未賠償失竊車輛車主之 損害,惟念被告二人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不諱,省卻司 法資源無謂之浪費,已有悛悔之意,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 丙○○賓德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被告丁○○為員工,其 二人之犯罪惡性不同,量刑應有區別,認檢察官請求從重量 處被告丙○○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丁○○量處有期徒刑三年 ,應屬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又 被告二人上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不在逾一 年六月不得減刑之列,是均合於減刑之條件,各應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均減其 刑期二分之一(原審漏載『並定其應執行刑』)」,其認事 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
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 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 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七 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 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 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 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 上字第二四四六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以量 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審酌被告二人上 開情狀,量處上開刑期,本院參酌被告二人共同收受之汽車 解體零件,數量眾多,且所故買者多為汽車變速箱電腦、行 車電腦、安全氣囊電腦、變速箱、引擎、引擎電腦等汽車重 要零件,均價值不菲,除助長汽車竊案外,間接造成被害人 重大損害,本院因認原審量處上開刑期,均堪稱妥適。本件 被告二人猶執陳詞,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自 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二人另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 云,本院斟酌被告二人故買贓物犯行重大,犯後未與被害人 有所和解,賠償其等損害,本院認無宣告緩刑之必要,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故買贓物│車牌│扣押物│失竊物品│ 查扣地點 │被害人│失竊日期│ 失竊地點 │ 備 註 │
│ │ 日 期 │號碼│編 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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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九十五年│A9-5│C3-89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聯成豐│九十年五│臺中縣大里市永│ │
│ │五、六月│158 │ │腦 │區新民巷一│營造工│月十六日│大街五○五號 │ │
│ │間 │ │ │ │五之一號 │程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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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九十五年│2G-8│C3-19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乙壬廣│九十年九│臺北縣林口鄉文│ │
│ │五、六月│585 │ │腦 │區新民巷一│告印刷│月十三日│化二路一段二三│ │
│ │間 │ │ │ │五之一號 │有限公│ │○巷二二弄一號│ │
│ │ │ │ │ │ │司 │ │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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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九十五年│3S-9│C2-5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蔡景吉│九十一年│臺南市○○○街│ │
│ │五、六月│609 ├───┼────┤區新民巷一│ │三月二十│三七號 │ │
│ │間 │ │C4-13 │安全氣囊│五之一號 │ │七日 │ │ │
│ │ │ │ │電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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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九十五年│X8-5│C2-4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景思凱│九十一年│臺南市○○路五│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五、六月│833 │ │ │區新民巷一│ │四月二日│段一號前 │「變速箱電腦」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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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九十五年│2N-2│C1-32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馬雅芬│九十一年│臺中市北區健行│ │
│ │五、六月│728 │ │ │區新民巷一│ │四月九日│路五一六號旁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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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九十五年│C7-8│C2-8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李宗貴│九十一年│臺南市○○路三│ │
│ │五、六月│888 │ │ │區新民巷一│ │五月二十│段二三五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二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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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九十五年│9Q-6│C2-27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張洪秀│九十一年│彰化縣溪湖鎮彰│ │
│ │五、六月│966 │ │ │區新民巷一│英 │六月十一│水路四段一五六│ │
│ │間 │ │ │ │五之一號 │ │日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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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九十五年│3F-5│C3-23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莊張庚│九十一年│苗栗縣頭份鎮顯│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五、六月│966 │ │腦 │區新民巷一│妹 │六月十八│會路 │和9重複 │
│ │間 │ │ │ │五之一號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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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九十五年│M3-5│C3-80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吳貞慧│九十一年│臺中縣豐原市豐│ │
│ │五、六月│209 │ │腦 │區新民巷一│ │九月七日│勢路一段四二八│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號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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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九十五年│C5-3│C3-30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籃春蘭│九十一年│雲林縣虎尾鎮埒│ │
│ │五、六月│688 │ │腦 │區新民巷一│ │十月九日│內里埒內路一七│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一之一六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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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五年│N3-1│C3-77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王國欽│九十一年│雲林縣口湖鄉漁│ │
│ 11 │五、六月│249 │ │腦 │區新民巷一│ │十月十日│港路二三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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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九十五年│8L-6│C2-15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昆泰設│九十一年│彰化縣員林鎮大│被害人筆錄記載失│
│ │五、六月│019 │ │ │區新民巷一│計工程│十月十七│榮街二八號 │竊地點為「彰化縣│
│ │間 │ │ │ │五之一號 │有限公│日 │ │員林鎮○○路與田│
│ │ │ │ │ │ │司 │ │ │中央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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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九十五年│8L-2│C2-6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林美玲│九十一年│雲林縣虎尾鎮立│ │
│ │五、六月│066 │ │ │區新民巷一│ │十月二十│德路一二三巷三│ │
│ │間 │ │ │ │五之一號 │ │三日 │三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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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九十五年│7R-3│C3-13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嘉義市│九十一年│嘉義市東區宣信│ │
│ │五、六月│527 │ │腦 │區新民巷一│東吳高│十月二十│街二五二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級工業│九日 │ │ │
│ │ │ │ │ │ │職業學│ │ │ │
│ │ │ │ │ │ │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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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九十五年│S5-1│C2-14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大世紀│九十一年│雲林縣虎尾鎮民│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五、六月│888 │ │ │區新民巷一│汽車修│十一月十│族鎮六五號前 │誤載被害人為「李│
│ │間 │ │ │ │五之一號 │配股份│一日 │ │作煌」。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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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九十五年│2K-6│C3-75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何伯翰│九十一年│臺中市南屯區永│ │
│ │五、六月│687 │ │腦 │區新民巷一│ │十二月九│平路四二一巷三│ │
│ │間 │ │ │ │五之一號 │ │日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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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九十五年│C2-3│C2-13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林素蘭│九十一年│嘉義市東區東義│ │
│ │五、六月│798 │ │ │區新民巷一│ │十二月二│路九九巷八號前│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十五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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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九十五年│9U-1│C2-20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黃金芳│九十二年│南投縣草屯鎮御│ │
│ │五、六月│689 │ │ │區新民巷一│ │一月三日│富路260號對面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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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九十五年│5M-8│C3-2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王許純│九十二年│雲林縣土庫鎮後│ │
│ │五、六月│616 │ │腦 │區新民巷一│英 │二月十日│埔路一一八號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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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九十五年│A5-3│C3-17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張志龍│九十二年│雲林縣虎尾鎮北│ │
│ │五、六月│637 │ │腦 │區新民巷一│ │二月十日│平路二五○號前│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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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九十五年│5M-9│C3-21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蘇麗容│九十二年│臺中縣霧峰鄉吉│ │
│ │五、六月│158 │ │腦 │區新民巷一│ │二月二十│峰西路六二巷三│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四日 │弄七號 │ │
├──┼────┼──┼───┼────┼─────┼───┼────┼───────┼────────┤
│ 22 │九十五年│6C-6│C2-10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林儀銘│九十二年│雲林縣斗六市城│ │
│ │五、六月│348 │ │ │區新民巷一│ │三月六日│頂街一一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
│ 23 │九十五年│2N-9│C3-31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吳雅惠│九十二年│臺中市西屯區朝│ │
│ │五、六月│188 │ │腦 │區新民巷一│ │三月二十│貴路、黎明路口│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四日 │ │ │
├──┼────┼──┼───┼────┼─────┼───┼────┼───────┼────────┤
│ 24 │九十五年│B7-8│C3-82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陳玉梅│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市寶│ │
│ │五、六月│776 │ │腦 │區新民巷一│ │四月一日│山路一二六巷五│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弄六號 │ │
├──┼────┼──┼───┼────┼─────┼───┼────┼───────┼────────┤
│ 25 │九十五年│7W-8│C3-88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李瑞新│九十二年│雲林縣斗南鎮田│ │
│ │五、六月│498 │ │腦 │區新民巷一│ │五月五日│投一五五之一號│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前 │ │
├──┼────┼──┼───┼────┼─────┼───┼────┼───────┼────────┤
│ 26 │九十五年│ZD-1│C3-9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謝松清│九十二年│雲林縣斗六市龍│ │
│ │五、六月│799 │ │腦 │區新民巷一│ │六月二十│潭北路七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六日 │ │ │
├──┼────┼──┼───┼────┼─────┼───┼────┼───────┼────────┤
│ 27 │九十五年│8F-0│C2-18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陳清安│九十二年│雲林縣古坑鄉新│ │
│ │五、六月│068 │ │ │區新民巷一│ │七月七日│生路一號對面空│ │
│ │間 │ ├───┼────┤五之一號 │ │ │地 │ │
│ │ │ │C3-5 │變速箱電│ │ │ │ │ │
│ │ │ │ │腦 │ │ │ │ │ │
│ │ │ ├───┼────┼─────┤ │ │ │ │
│ │ │ │D7-2 │EWS晶片 │臺中市南屯│ │ │ │ │




│ │ │ │ │鑰匙電腦│區○○路一│ │ │ │ │
│ │ │ │ │ │段五二三號│ │ │ │ │
├──┼────┼──┼───┼────┼─────┼───┼────┼───────┼────────┤
│ 28 │九十五年│CS-8│C3-71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陳家緣│九十二年│雲林縣斗六市八│ │
│ │五、六月│528 │ │腦 │區新民巷一│ │九月八日│德路旁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
│ 29 │九十五年│V3-3│C3-86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楊沐純│九十二年│苗栗縣竹南鎮自│ │
│ │五、六月│676 │ │腦 │區新民巷一│ │十月二十│由街一四○巷口│ │
│ │間 │ │ │ │五之一號 │ │一日 │ │ │
├──┼────┼──┼───┼────┼─────┼───┼────┼───────┼────────┤
│ 30 │九十五年│1158│C3-28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張惠如│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區建成│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五、六月│-FW │ │腦 │區新民巷一│ │三月十日│路與學府路口前│誤載編碼為「C3-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18」 │
├──┼────┼──┼───┼────┼─────┼───┼────┼───────┼────────┤
│ 31 │九十五年│8306│C2-41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楊志祥│九十三年│臺中縣后里鄉三│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五、六月│-HU │ │ │區新民巷一│ │六月四日│豐路三六九之六│誤載編碼為「A2-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號旁 │ 41」 │
├──┼────┼──┼───┼────┼─────┼───┼────┼───────┼────────┤
│ 32 │九十五年│3Q-8│B-22 │變速箱 │臺中市南屯│郭雅惠│九十三年│雲林縣北港鎮公│ │
│ │五、六月│586 │ │ │區○○路五│ │六月九日│園路二七七號前│ │
│ │間 │ │ │ │段一○五之│ │ │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 │ │
│ │ │ │C1-7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 │ │ │ │
│ │ │ ├───┼────┤區新民巷一│ │ │ │ │
│ │ │ │C3-12 │變速箱電│五之一號 │ │ │ │ │
│ │ │ │ │腦 │ │ │ │ │ │
├──┼────┼──┼───┼────┼─────┼───┼────┼───────┼────────┤
│ 33 │九十五年│6N-7│C1-33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陳芳玲│九十三年│臺北縣土城市學│ │
│ │五、六月│728 ├───┼────┤區新民巷一│ │六月十六│士路一七號地下│ │
│ │間 │ │C3-32 │變速箱電│五之一號 │ │日 │一樓 │ │
│ │ │ │ │腦 │ │ │ │ │ │
├──┼────┼──┼───┼────┼─────┼───┼────┼───────┼────────┤
│ 34 │九十五年│8H-6│C3-3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謝國輝│九十三年│彰化縣溪州鄉慶│ │
│ │五、六月│966 │ │腦 │區新民巷一│ │七月二日│平路五二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
│ 35 │九十五年│7K-0│C3-11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霍冠伶│九十三年│新竹縣竹北市自│ │
│ │五、六月│768 │ │腦 │區新民巷一│ │九月二十│強五街六八號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四日 │ │ │
├──┼────┼──┼───┼────┼─────┼───┼────┼───────┼────────┤
│ 36 │九十五年│A2-8│B-1 │引擎 │臺中市南屯│林文平│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鄉育│ │
│ │五、六月│755 │ │ │區○○路五│ │十二月十│德街一○巷二二│ │
│ │間 │ │ │ │段一○五之│ │五日 │號地下室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 │ │
│ │ │ │C4-5 │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 │ │ │ │
│ │ │ │ │電腦 │區新民巷一│ │ │ │ │
│ │ │ │ │ │五之一號 │ │ │ │ │
├──┼────┼──┼───┼────┼─────┼───┼────┼───────┼────────┤
│ 37 │九十五年│8P-1│C3-85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倪根培│九十三年│新竹市○○○路│ │
│ │五、六月│787 │ │腦 │區新民巷一│ │十二月二│三三巷內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十八日 │ │ │
├──┼────┼──┼───┼────┼─────┼───┼────┼───────┼────────┤
│ 38 │九十五年│T2-0│B-2 │引擎 │臺中市南屯│王運煥│九十四年│新竹市○○街五│ │
│ │五、六月│588 │ │ │區○○路五│ │一月十日│八號前 │ │
│ │間 │ │ │ │段一○五之│ │ │ │ │
│ │ │ │ │ │一○號 │ │ │ │ │
├──┼────┼──┼───┼────┼─────┼───┼────┼───────┼────────┤
│ 39 │九十五年│7367│C1-19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王詹秀│九十四年│臺中縣神岡鄉六│ │
│ │五、六月│-HZ ├───┼────┤區新民巷一│蘭 │三月二日│張路四五號前 │ │
│ │間 │ │C3-8 │變速箱電│五之一號 │ │ │ │ │
│ │ │ │ │腦 │ │ │ │ │ │
├──┼────┼──┼───┼────┼─────┼───┼────┼───────┼────────┤
│ 40 │九十五年│5569│C3-14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勞獻弘│九十四年│新竹縣竹北市光│ │
│ │五、六月│-GE │ │腦 │區新民巷一│ │三月四日│明九路三六號前│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停車場 │ │
├──┼────┼──┼───┼────┼─────┼───┼────┼───────┼────────┤
│ 41 │九十五年│2L-7│C1-8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吳瑞玟│九十四年│新竹縣竹北市勝│ │
│ │五、六月│506 ├───┼────┤區新民巷一│ │三月二十│利七街一段三三│ │
│ │間 │ │C3-16 │變速箱電│五之一號 │ │二日 │六號前 │ │
│ │ │ │ │腦 │ │ │ │ │ │
├──┼────┼──┼───┼────┼─────┼───┼────┼───────┼────────┤
│ 42 │九十五年│2567│C2-22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和潤企│九十四年│臺中市西區柳川│ │
│ │五、六月│-HR │ │ │區新民巷一│業股份│六月二十│西路與五權三街│ │
│ │間 │ │ │ │五之一號 │有限公│二日 │口 │ │
│ │ │ │ │ │ │司 │ │ │ │
├──┼────┼──┼───┼────┼─────┼───┼────┼───────┼────────┤
│ 43 │九十五年│5737│B-19 │變速箱 │臺中市南屯│黃明森│九十四年│桃園縣中壢市新│ │




│ │五、六月│-KU │ │ │區○○路五│ │七月五日│明路 │ │
│ │間 │ │ │ │段一○五之│ │ │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 │ │
│ │ │ │C3-84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 │ │ │
│ │ │ │ │腦 │區新民巷一│ │ │ │ │
│ │ │ │ │ │五之一號 │ │ │ │ │
├──┼────┼──┼───┼────┼─────┼───┼────┼───────┼────────┤
│ 44 │九十五年│0679│C4-11 │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洪翊育│九十四年│嘉義市西區南京│ │
│ │五、六月│-LU │ │電腦 │區新民巷一│ │七月八日│路四五一號前 │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
│ 45 │九十五年│QN-5│C3-72 │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陳新得│九十四年│彰化縣芬園鄉彰│ │
│ │五、六月│780 │ │腦 │區新民巷一│ │八月九日│南路四段七四號│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前 │ │
├──┼────┼──┼───┼────┼─────┼───┼────┼───────┼────────┤
│ 46 │九十五年│6669│B-25 │變速箱 │臺中市南屯│陳加幸│九十四年│彰化縣芬園鄉民│ │
│ │五、六月│-HX │ │ │區○○路五│ │八月九日│族路六七巷口 │ │
│ │間 │ │ │ │段一○五之│ │ │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 │ │
│ │ │ │C4-25 │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 │ │ │ │
│ │ │ │ │電腦 │區新民巷一│ │ │ │ │
│ │ │ │ │ │五之一號 │ │ │ │ │
├──┼────┼──┼───┼────┼─────┼───┼────┼───────┼────────┤
│ 47 │九十五年│M3-5│B-29 │變速箱 │臺中市南屯│湯珍珍│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區健行│ │
│ │五、六月│058 │ │ │區○○路五│ │八月十七│路八二號前 │ │
│ │間 │ │ │ │段一○五之│ │日 │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 │ │
│ │ │ │C2-30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 │ │ │ │
│ │ │ ├───┼────┤區新民巷一│ │ │ │ │
│ │ │ │C4-4 │安全氣囊│五之一號 │ │ │ │ │
│ │ │ │ │電腦 │ │ │ │ │ │
├──┼────┼──┼───┼────┼─────┼───┼────┼───────┼────────┤
│ 48 │九十五年│JW-9│C2-16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洪文欽│九十四年│苗栗縣通宵鎮中│ │
│ │五、六月│886 │ │ │區新民巷一│ │九月一日│山、福德路口前│ │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 │
├──┼────┼──┼───┼────┼─────┼───┼────┼───────┼────────┤
│ 49 │九十五年│G7-0│C2-3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沈文彬│九十四年│桃園縣中壢市至│ │




│ │五、六月│688 │ │ │區新民巷一│ │九月二十│善里後寮一路與│ │
│ │間 │ │ │ │五之一號 │ │六日 │與後寮二路口 │ │
├──┼────┼──┼───┼────┼─────┼───┼────┼───────┼────────┤
│ 50 │九十五年│3L-6│C2-1 │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郝聖潔│九十四年│桃園縣中壢市寧│起訴書附表編號51│
│ │五、六月│038 │ │ │區新民巷一│ │十月七日│夏二街四號前 │誤載失竊地點為「│
│ │間 │ │ │ │五之一號 │ │ │ │寧廈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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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九十五年│0087│C1-29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洪蕭素│九十四年│臺中縣大甲鎮信│起訴書附表編號52│
│ │五、六月│-LQ │ │ │區新民巷一│蘭 │十月二十│義路一七七號 │誤載被害人為「鋐│
│ │間 │ │ │ │五之一號 │ │一日 │ │蕭素」 │
├──┼────┼──┼───┼────┼─────┼───┼────┼───────┼────────┤
│ 52 │九十五年│8598│B-23 │變速箱 │臺中市南屯│戴金陸│九十四年│臺中縣烏日鄉環│ │
│ │五、六月│-FY │ │ │區○○路五│ │十月三十│中路八段七八七│ │
│ │間 │ │ │ │段一○五之│ │一日 │巷六五號前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 │ │
│ │ │ │C1-31 │路碼表 │臺中市南屯│ │ │ │ │
│ │ │ ├───┼────┤區新民巷一│ │ │ │ │
│ │ │ │C3-39 │變速箱電│五之一號 │ │ │ │ │
│ │ │ │ │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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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