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95年度,2684號
TCHM,95,金上訴,2684,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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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上訴字第2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
年度金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498、20793號、93年度
偵字第3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未○○甲○○部分撤銷。戊○○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甲○○共同連續違反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被告卯○○部分)駁回。
事 實
一、戊○○為址設於臺中市○○路一七二五號一樓「生璟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璟公司)董事長,實際掌控生璟 公司之全部業務與財務運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公司法 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生璟公司之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總額原為新 臺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登記營業項目雖包括食品、飲 料、清潔用品、化妝品、運動器材、電器、日常用品、一般 百貨、汽機車零件配備等之批發與零售,實則以包裝水(礦 泉水)之批發零售為主要營業內容,每年營業額度僅百萬餘 元,營運佳況不佳且呈虧損狀況。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 間,經友人介紹而認識陳文宗,陳文宗與大陸籍人士黨德潤



(「北京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在大陸地區研發而擁有有關固體廢塑膠物再生煉製汽、柴 、重油之環保技術(以下稱簡稱固體塑料再生技術),並在 中國大陸北京市設立一座小型工廠試行運轉中,戊○○得知 後甚感興趣,遂於同年十月間,與林慶南、生璟公司股東林 明鉦等人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市,由陳文宗陪同介紹而參觀該 座工廠,戊○○興致更為盎然,認具有無限商機,當場並拍 攝錄影以供返臺後製成推展業務、吸引資金之光碟片(主題 :「垃圾變黃金」)使用,另一方面則積極與陳文宗洽商合 作,意欲將該項固體塑料再生技術引進臺灣地區。未○○自 八十九年間起於生璟國際公司任職,原本僅擔任業務員一職 ,嗣亦具有生璟公司之股東身分。卯○○為設址於南投縣草 屯鎮○○路九一三號一樓「力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力冠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已勒令停業)之董事長 ,並為實際負責人,而力冠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則為投資顧問 、企業經營理顧問、仲介服務等業務,並未經主管機關財政 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證券投資 顧問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亦非證券商不得從事證券業務 。
(一)生璟公司部分:
1、戊○○有心利用該項固體塑料再生技術創造環保商機,但 所需經費十分龐鉅,礙於自身資力嚴重不足,且明知生璟 公司原有股東林明鉦、林明煌、李錦益、陳秀茹、宇○○ 、龐仕遷、洪任計、饒啟瀚(以上實為人頭股東)未○○曾素香未○○之妻)、天○○、陳文昌、饒啟瀚等人 皆無意願再提供資金,故僅止於書面籌劃階段,無法為進 一步實現購地設廠營運。戊○○竟萌生以未上市、未上櫃 之生璟國際公司股票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手段以籌募資 金(即以形式之公司股票換取實質之現款資金)之念頭, 直接與代客記帳業者李湘玉(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未經上 訴而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暨透過李 湘玉而間接與和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甲○○(不具有會計 師資格)三人,共同基於公司負責人就股東未實際繳納公 司應收之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與商業負責人利 用不正當方法,致使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戊○○、李湘玉二人於九 十年十、十一月間,均明知生璟公司實際於九十年十一月 五日上午十時(起訴書誤載為十時五十分)、十一時,並 未於生璟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竟推由李湘



玉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九巷一號「 李湘玉會計事務所」製作有關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至 一億二千萬元發行新股(即原本為二百八十萬元,增資一 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擬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為增資 基準日等不實內容之生璟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錄 各一份。之後,戊○○、李湘玉、甲○○皆明知生璟公司 應收之增資股款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包括戊○○本人 在內之十三名股東並未實際繳足以辦理現金增資,而由甲 ○○向不知情之蔡宗錡借款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並於 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存入甲○○為辦理銀行存款證明而於亞 太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現改制為復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開設之生璟國際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二七四 四二─一─○)內,充作增資股款已繳納之證明,表明股 東之股款已收足,再由李湘玉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某日,在 臺中市○○○街九巷一號「李湘玉會計事務所」,將上開 不實內容登載於股東往來、資本和銀行存款項下,而製作 內容不實之「生璟公司資產負債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試算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各一份交付甲 ○○,繼由甲○○委託不知情之津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許子慈(原名許秀英),依不實股款繳納證明(即存摺存 款記載)、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查核製作不實之「公司 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表」,而以此不正之方法使生璟公司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之交予李湘玉,由李湘玉 將全部資料彙整齊全後,於同年十二月七日持之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因資本額達一億元以上,函轉由經濟部辦理 )表明業已收足應收足之股款,而以發行新股、增資之事 由辦理變更登記,致使承辦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上 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於同年月二十 六日核准生璟公司為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生璟公司其他 股東之權益與經濟部審核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生璟公 司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生璟生技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變 更公司名稱為「笙璟生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期間, 前開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隨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分六筆轉帳返還蔡宗琦
2、戊○○為爭取前開固體塑料再生技術之總代理合作授權( 全球代理權、臺灣地區技術轉讓),乃積極與陳文宗洽商 合作,而於九十年十月廿二日,即以生璟公司名義與北京 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簽定「總代理合作 授權書」。戊○○未○○二人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明



知生璟公司之非上市(櫃)股票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 ,不得出售該公司所持有之公司股票,並明知生璟公司之 資本額一億二千萬元係屬空頭虛假、經營團隊部分成員學 經歷亦非事實、未來五年營運計劃與預估營收財務預測僅 為紙上空談,所謂工廠均尚無生產設備、亦無生產之員工 ,惟冀圖抬高股價暨順利辦理釋股以籌募資金,竟基於意 圖為戊○○與生璟公司不法所有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製 作內容不實之「生璟公司─營運企劃書」一份等宣傳品, 並耗資推由未○○委請不知情之廠商架設SJ-BIO- COM.TW網站公告上開相關不實之資訊,且委請商業 週刊、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報等報章雜誌記者針對 戊○○、生璟生技公司、固體塑料再生技術等部分製作專 欄或以召開記者會形式,將上開誇大不實訊息,公布於商 業週刊、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報等報章雜誌,而對 不特定之投人施以詐術,復連續向天○○、午○○、黃○ ○、B○○等非特定人誆稱:生璟公司正要積極建廠營運 ,前景看好,在九十一年三月間,股票將要上櫃,且屆時 會有創投公司、法人、證券公司等入主鎖單,保證以每張 (一千股,每股七十元)七萬元之價格收購持股,可以選 擇保留或賣回給公司等語,致使午○○、黃○○、B○○ 等人陷於錯誤,除了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三所 示之時間,認購如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三所示之生璟 公司之股權外,並向親友介紹推廣以認購生璟公司之股權 ,迄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陸續有地○○(天○○之弟 )、酉○○(天○○之姻親)、午○○、庚○○、子○○ 、丑○○、寅○○、亥○○、徐秀鳳、壬○○、丁○○( 起訴書誤載為王宗扇)、丙○○(起訴書誤載為王宗治) 、王志光、乙○○、巳○○、A○○、玄○○、戌○、辛 ○、己○○、宙○○(起訴書誤載為劉清笑)等人亦因而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三除外)所 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三除外)所 示之生璟公司之股權,致午○○、黃○○、B○○、地○ ○、酉○○、午○○、庚○○、子○○、丑○○、寅○○ 、亥○○、徐秀鳳、壬○○、丁○○、丙○○、王志光、 乙○○、巳○○、A○○、玄○○、戌○、辛○、己○○ 、宙○○等人支付戊○○購買生璟公司股票之股款共計七 百八十四萬元(詳如附表一所載,起訴書誤載為七百九十 萬元),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二)創璟生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璟公司)部分: 1、九十一年三月初,戊○○經由臺中市德信證券公司襄理黃



   淑美介紹而與卯○○認識,當時戊○○有鑑於以生璟公司 股票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釋股以籌募資金之手段,成效不 佳,而據卯○○告稱其所經營之力冠公司專以從事新設立 公司之輔導業務(實則以非法經營非上市(櫃)股票對非 特定人公開招募、買賣之證券事業,從中賺取佣金或差價 為業),戊○○遂萌生以將前開固體塑料再生技術移轉為 由,另行設立生璟公司之子公司即創璟公司,而達到公開 籌募資金之目的之念頭,與卯○○達成口頭協議,希由力 冠公司承辦輔導生璟生技公司之經營、全權為設立創璟公 司而召募發起人與募集資金等證券投資服務工作,雙方言 明對外招募創璟公司股份每股實際銷售額為十八元至二十 五元不等,其中面額十元部分歸戊○○所有充作創璟公司 之股款,其餘部分則皆歸卯○○所有,戊○○另以顧問費 用名義給予卯○○個人六百張(每張一千股,一股面額十 元)創璟公司之股票作為酬勞,戊○○復指示未○○協助 處理股款、認股繳款書等股務工作。卯○○明知經營召募 發起人與募集資金等證券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證期會 核准,但力冠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並不包括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或其他證券服務等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 ,且其與戊○○未○○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即證期會之 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表明 具有領取股票權利之證書(即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股份,而出售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暨明知生璟 公司之資本額一億二千萬元係屬空頭虛假、經營團隊部分 成員學經歷非係事實、未來五年營運計劃與預估營收財務 預測僅為紙上空談,所謂工廠均尚無生產設備、亦無生產 之員工,惟冀圖抬高股價暨順利辦理召募發起人與募集資 金,故而「生璟公司─營運企劃書」等宣傳品之內容為不 實,卯○○竟與承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戊○○未○○, 共同基於意圖為戊○○與創璟公司不法所有而連續出售表 明具有領取股票權利之證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 三月間起,由戊○○未○○提供生璟公司之宣傳資料, 包括「生璟公司─營運企劃書」、技術說明書、設廠計劃 說明書、報章雜誌剪報、「垃圾變黃金」光碟片等物予卯 ○○,而由卯○○利用召開公開說明會、設立網站公開介 紹生璟公司與創璟公司、透過力冠公司不知情業務員藍建 成、鄭凱方、張立宇等人,對非特定之親友推銷等管道, 將不實之訊息灌輸予不特定之投資人,而向不特定之投資 大眾施用詐術,迄九十一年七月間止,誘使如附表二所示 之吳怡穎等三百二十五位投資人(起訴書誤載為辰○○等



一百餘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創璟公司具有營運能力, 並獲利可觀,以致對於創璟公司股權價格判斷錯誤,而陸 續認購創璟公司之股權計一百五十八萬八千股(認購之股 數、股價詳如附表二所示),而支付顯不相當之股款價格 ,共計三千八百三十五萬六千元(起訴書誤為一千六百萬 餘元)予卯○○,而向力冠公司認購創璟公司之股權,而 成為原始股東,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卯○○除將所收取 股款中之一千五百八十八萬元(即每股股價十元部分,起 訴書誤為六百餘萬元)交予戊○○未○○存入合作金庫 銀行美村分行之創璟公司帳戶內(帳號:0000000 000000),其餘盡歸卯○○所有。
 2、嗣至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戊○○雖見創璟公司招募原始 股東與股金之情況不佳,實際入款僅有一千五百八十八萬 元(起訴書誤為六百萬餘元),仍決意要申請設立創璟公 司,而戊○○為使創璟公司能順利設立,明知設立登記資 本額一億二千萬元,並未全部認足,且包括戊○○、B○ ○、陳文宗(技術入股)、宇○○、卯○○未○○、林 萍華、生璟公司等八位股東均未繳納股款等情,竟直接與 李湘玉(此部分亦經原審判刑確定),暨透過李湘玉而間 接與甲○○三人,共同承續上開公司負責人就股東未實際 繳納公司應收之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與商業負 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戊○○委由李湘玉 對外借款一億二千萬元充作股款證明,李湘玉自己適因需 款急用,為貪圖一億二千萬元與一千二百萬元之利息價差 ,遂另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 ,趁此機會,先透過甲○○蔡宗錡借款一千二百萬元, 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存入李湘玉為辦理銀行存款證明而於 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現改制為復華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開設之創璟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一 ○六五二─一─○)內,再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 街九巷一號「李湘玉會計事務所」,以變更小數點位置、 剪貼後影印方式,將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創璟生技公司 籌備處帳戶之存摺內容變造為「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存款 一億二千萬元」,偽充作股款已繳納之證明,表明股東之 股款已收足,並向戊○○佯稱已借款一億二千萬元,並向 戊○○收取借款利息,戊○○不疑有它,遂陷於錯誤,而 交付一億二千萬元之利息約三十多萬元(正確金額不詳) ,李湘玉因此詐得約二十萬元(正確金額不詳)(李湘玉 此部分詐欺等犯行亦經原審判刑確定),李湘玉並在臺中



市○○○街九巷一號「李湘玉會計事務所」,將上開不實 內容登載於股東往來、資本和銀行存款項下,而製作內容 不實之「創璟公司資產負債表(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試算表」一份交給甲○○,再由甲○○委託不知情之鄭 維仁會計師,依不實股款繳納證明(即存摺存款記載)、 資產負債表,查核製作不實之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表 ,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李湘玉將全 部資料彙整齊全後,於同年七月十一日持之向經濟部表明 業已收足應收足之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致使承辦 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仍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於同年八月一日核准創璟公司為設立 登記,足生損害於吳怡穎等認股發起人之權益與經濟部審 核公司登記之正確性,期間,上開一千二百萬元,於九十 一年六月十九日即返還蔡宗錡而提領一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報告,及地○○( 告訴代理人天○○)、酉○○、黃○○、癸○○(告訴代理 人午○○)等人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證人C○○、黃○○、午○○、辰○○、證人即被告 戊○○未○○,其於調查站、警詢中及法院審理時之供 述已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各詳見下述),本院審酌其 等於調查站、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 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 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 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其於調查站、警詢中所為 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調查站、警詢中之 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黃○○、午○○、張立宇、鄭凱方等人於偵查中具結 所述,其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 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另 上開證人黃○○、午○○已於本院審判中接受被告及其辯 護人之反對詰問,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請求詰問證人張 立宇、鄭凱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其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甲○○之辯護人辯稱:生璟公司、創璟公司之經濟部 公司登記卷宗、郵政匯款申請書、甲○○之名片等證據,



與被告甲○○無關,並無證據能力云云,但核此部分證據 均與被告甲○○之下列犯行有關(詳下述),應均有證據 能力。又被告卯○○之辯護人辯稱:生璟公司、創璟公司 之網頁資料、生璟公司營運企劃書、聯合報、工商時報、 經濟日報與商業週刊報導等證據,與被告卯○○無關,並 無證據能力云云,但核此部分證據均與被告卯○○之下列 犯行有關(詳下述),應均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癸○○、地○○於警局之陳述 、證人即被告卯○○於調查站之陳述,及上開所述以外其 他以下所引其餘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均表明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相關陳述人均未曾主張非出於任 意性或不正取供,足信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或不當情 事,因而認為適當,故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均具備 證據能力而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⑴被告戊○○除就違反公司法之犯行 認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均矢口否認,並辯稱:伊會知道這個 產業,是因為林慶南在中部辦公室在環保署擔任技正,他們 才會去大陸參觀,覺得這產業有發展的前途,故才會在資金 未籌足前辦理創璟公司的登記。對於是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部分,認為有主管機關經濟部實質審查的權限,應未構成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當時雖沒有開董事會、股東會, 但這部分確實有經股東會、董事會的同意,沒有造成實質上 的損害,沒有造成偽造文書,且該部分偽造董事會、股東會 紀錄,其作成名義,應該是屬於紀錄人作成的文書,沒有偽 造文書的問題。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部分,生璟公司所有 股份找到買主後才從原股東移轉出去,不符合發行的要件, 這是後來轉移股份,不是後來增資才移轉的,且該部分當時 在股權移轉過程中,由相關員工召募,這些員工對於公司相 當瞭解,沒有詐欺情形。至於創璟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部 分,是委由被告卯○○處理,雖有去說明會現場,但伊不知 道這是違法形成召募的,伊是信賴被告卯○○的專業,沒有 要故意詐欺投資大眾的情形,且伊不知道被告卯○○召募的 情形,故沒有與被告卯○○共犯證券交易法的犯行云云。⑵ 被告未○○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罪事實,並辯稱:伊是單純 公司員工,沒有參與生璟、創璟公司股票移轉、召募的行為 ,只是辦理股票交割的行為,故沒有意思聯絡的情形,且伊



只是在創璟公司擔任佈置會場、操作實驗組的行為,沒有犯 意的聯絡云云。⑶被告卯○○除坦承有關接辦有關創璟公司 募股業務,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十八條犯行外,餘均否認,並辯稱:伊根本不知道資本 額是虛假的,對於文宣品等伊都沒有參與且不知情,伊要推 廣創璟公司股票,有去北京參觀,故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的情形。另就投資創璟公司的人,因被告卯○○召募的都 是親友,他誤信這家公司是有前景的公司,沒有常業詐欺行 為云云。⑷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與李湘 玉沒有業務往來,李湘玉未曾介紹公司登記的案件給伊,九 十年十月間借一億多元的事伊不記得了,但九十一年七月間 ,李湘玉跟伊說她朋友要借一千萬元左右,伊告訴蔡宗錡蔡宗錡叫伊去跟李湘玉講到銀行開戶,蔡宗錡就自己去弄了 ,存摺與印鑑是蔡宗錡交給伊,伊將存摺轉交給李湘玉,利 息是蔡宗錡賺的,伊只賺取仲介費萬分之一,會計師簽證、 公司登記的部分是李湘玉自行辦理的云云。經查:(一)被告戊○○為址設於臺中市○○路一七二五號一樓生璟公 司董事長,生璟公司之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總額原為二百 八十萬元,登記營業項目雖包括食品、飲料、清潔用品、 化妝品、運動器材、電器、日常用品、一般百貨、汽機車 零件配備等之批發與零售,實則以包裝水(礦泉水)之批 發零售為主要營業內容。被告戊○○於九十年八月間,經 友人之介紹而認識陳文宗,陳文宗與大陸籍人士黨德潤( 「北京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在大陸地區研發而擁有有關固體塑料再生技術,並在中 國大陸北京市設立一座小型工廠試行運轉中,被告戊○○ 遂於同年十月間,與林慶南、生璟公司股東林明鉦等人前 往中國大陸北京市,由陳文宗陪同介紹而參觀該座工廠, 戊○○並拍攝錄影以供返臺後製成光碟片(主題:「垃圾 變黃金」)使用,另一方面則與陳文宗洽商合作,意欲將 該項固體塑料再生技術引進臺灣地區等情,業據被告戊○ ○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並有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經(九四)中辦三字第○九 四○一六八九五五○號函送之經濟部第一四四七五一號生 璟公司核准登記卷宗影本一份(原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 科第五七二九六五號)、總代理合作授權書影本一張(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一》第四六頁)、 北京市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七至 一二二頁)在卷可稽。




(二)生璟公司增資登記部分:
 1、生璟司並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卻製作不實議事錄,並 進而申辦增資登記,所以生璟公司之資本額一億二千萬元 係屬空頭虛假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戊○○、證人即共 同被告李湘玉證述綦詳,且互核相符,詳述如下: ㈠證人即被告戊○○之證述:
1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在調查站訊問時證述:「(問: 經歷、現職?)我在七十二年間退役後,經營重機械、    工程機械零件買賣及維修,八十二年間設立宣宇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由我擔任負責人,主要經營塔式吊車、工   程電梯及重機械等機具租賃及買賣業務,八十七年間另  與友人合夥開設生璟公司,經營食品、清潔用品、化妝 品、運動器材及汽車零件等批發買賣業務,九十年間, 生璟公司進行增資..,我即一直擔任董事長職務迄今 。(問:生璟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何?公司資本額若 干?組織架構、營業情形及負責人為何?)生璟公司的 主要營業項目為:食品、清潔用品、化妝品、運動器材 、電器、日常用品、一般百貨及汽車零件等批發及零售 買賣業務;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原 始股東除我本人外,尚有未○○林明鉦、林明煌、李 錦益、陳秀茹、宇○○、天○○、C○○、曾素香、陳 文昌、饞啟瀚及洪任計等計十三人,九十一年十月間公 司再度改組,前述股東林明鉦、林明煌及洪任計退出董 事及監察人職務,由B○○、陳文宗接任董事,由宇○ ○接任監察人,公司內設總經理由何慶生擔任、協理由 未○○擔任、會計由賴璧琇擔任及技術總監陳文宗,其 中賴璧琇專任會計工作,陳文宗在公司向客戶作技術說 明及服務,餘等人除作客戶服務工作外,均須外出尋找 客源;公司在九十、九十一年之年度營業額平均約一百 餘萬元。(問:生璟公司增資時有無發行股票?資金來 源為何?)生璟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間辦理增資改組, 當時生璟公司之資本額為二百八十萬元,增資至一億二 千萬元,股東由七人增為十三人,並有發行股票一千二 百萬股(每股十元),但每位股東詳細持股比例我並不 清楚;生璟公司申請增資作業係委託李湘玉會計事務所 辦理,資金證明亦由渠代為籌措,每位股東並未依實際 持股比例提出現金增資。..」等語(詳見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一一四九八卷《一》第二至六頁),及於九十二 年五月六日調查站訊問時供述:「(問:生璟公司.. 九十年十一月間曾辦理新臺幣(下同)一億一千七百二



十萬元現金增資案,股款流向為何?)此筆增資款項一 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現金,我交給臺中市李湘玉會計師 ,因為該筆款項我是以公司名義向李湘玉會計師借來的 ,我付了五十三萬元利息費用給李湘玉。(問:《提示 「復華銀行彰化分行即原亞太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提供 該行戶名生璟公司帳號:二七四四二一─○號活期性存 款交易明細分類帳》從以上資料顯示,生璟公司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間辦理現金增資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股 東所繳股金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入帳,但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又轉出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你有無 異議?)我沒有異議。(問:《提示亞太商業銀行提供 該行戶名生璟公司帳號二七四四二一─○號,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轉帳傳票影本二張》以上傳票顯示生璟公 司的增資股金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轉入戊○○私人帳 戶據為己有,請問原因為何?)此筆增資款項一億一千 七百二十萬元現金,確實由生璟公司帳號二七四四二一 ─○號轉入本人戊○○帳號二七四四三九─○號存摺內 無誤,但是該筆款項我是委託李湘玉辦理,所以該筆款 項由我帳戶支出還給李湘玉,因為我的公司大小印章及 私人印章、存摺都交給李湘玉辦理,所以該筆款項入我 帳戶後,李湘玉如何提領,我並不清楚。(問:你為何 侵占生璟公司增資股款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因為 該筆增資款項係前述委託李湘玉會計師借來的,辦理完 增資後我就還給李湘玉會計師,我並沒有侵占。..( 問:你有無告知B○○,生璟公司實際上增資並未募得 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現金注入公司,而係自李湘玉會 計師借貸而來?)我並未告知B○○實情。」等語(詳 見九十二年偵度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一》第九至 十二頁)。
2於原審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審理中結證稱:「(審判長 問:當初生璟公司要增加資本額,有無經過股東會或董 事會決議?)我口頭告知而已,並沒有開會。(審判長 問:增資案其他股東或董事有無同意?)我只有口頭告 知,他們沒有明確表達同意。(審判長問:股東有哪些 是人頭股東?)林明鉦、林明煌、李錦益、陳秀茹、宇 ○○、龐仕遷、洪任計、饒啟瀚是人頭股東。其他未○ ○、天○○、陳文昌有實際出資。曾素香未○○的太 太,他的部分是未○○出資。(審判長問:既然沒有召 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會議記錄如何而來?)由 李湘玉製作的。(審判長問:在何處製作?)在他的事



務所(臺中市○○○街九巷一號)製作。(審判長問: 何時製作?)我記不得。當時委由李湘玉辦理,所以我 不清楚。(審判長問:這些增資舊有股東實際有無出資 ?)無。(審判長問:增資款項如何而來?)委由李湘 玉處理。(審判長問:當時如何與李湘玉洽談?)我想 他是專業辦理增資,我有問增資要多少費用。當時我沒 有這方面的常識,我比較不懂。我當時說請他辦理增資 ,要多少代辦費用。(審判長問:李湘玉說要多少費用 ?)代辦費用及利息費用共五十幾萬元,實際細分我已 不記得。(審判長問:所謂利息是要繳給他所借的股款 的利息?)是的。(審判長問:代辦費用是給李湘玉? )是的。(審判長問:李湘玉實際幫你借多少錢?)增 資一億二千萬元扣除原有的資本的數目。..(審判長 問:生璟公司辦理增資後,有無發行股票?)有。(審 判長問:發行幾張?)票面幾元就幾張。總發行額為壹 億兩千萬元,因為原有的兩百八十萬元並沒有發行股票 ,在這次就統一發行。(審判長問:有關生璟公司的資 產負債表、試算表,由何人製作?)李湘玉。..(審 判長問:資產負債表有關股東權益部分,是否真實?) 應該不實在。(審判長問:資產負債表、試算表何時製 作?)日期不清楚。(審判長問:在何處製作?)委由 李湘玉製作,應該是在他的事務所。(審判長問:生璟 公司的設立資本額、查核報表委由何人製作?)李湘玉 。(審判長問: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發行新股增資為 由辦理變更登記,何人處理?)李湘玉。..(審判長 問:既然股款沒有實際繳足,你發行的股票是登記在何 人名下?)登記在我個人及其他股東的名下。(審判長 問: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向經濟部提出上開變更登記事 項何人辦理?)委由李湘玉辦理。」等語(詳見原審卷 《三》第六三至六八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湘玉之證述:
1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①「(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以下僅記載為辯護人》   問職業?)代客計帳。(辯護人問:認識被告戊○      ○?)認識。(辯護人問:生璟公司在九十年間增      資至一億二千萬元,你是否知道?)知道。..( 辯護人問:增資的變更登記是否你辦理?)是的。 (辯護人問:何人委託你辦理?)戊○○。(辯護 人問:委託辦理的過程?)我是透過他弟弟認識李 峻列,他表示公司要辦理增資,戊○○表示資本額



要增至一億二千元,我介紹甲○○找銀行借資金, 後來我將資料傳真給甲○○請他找會計師辦理簽證 ,資料齊全後,再由我將資料寄到經濟部辦理登記 。試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我是根據前手會計師的資料 所製作的。(辯護人問:你所稱寄到經濟部的資料 有哪些?)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變更登記事項表 、董事會紀錄等、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會計師簽      帳核查報告表。..(辯護人問:董事會紀錄如何      來的?)依據經濟部範本打字後傳真給戊○○看,      經過他同意,再提出申請。(辯護人問:其他資料      是否有包括股東會紀錄?)有。(辯護人問:股東      會紀錄如何來的?)依據經濟部範本及戊○○提供      的股東資料,由我打字後再給戊○○看。經過他同      意再提出申請。(辯護人問:是否知道增資變更的      資金來源?)透過甲○○取得,但誰向誰借我不清      楚。(辯護人問:是何人向甲○○聯絡?)問甲○      ○比較清楚。我從未與銀行接觸過。我有傳真資產      負債表給甲○○,我向他表示增資需要錢。..(      辯護人問:有無向戊○○報告蓋哪些資料?)他全      權委託我處理。(辯護人問:你剛才說資料匯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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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