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更㈡字第19號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 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上 訴 人 乙○○ ○○○○○○○○○○ ○○○○○○○○ ○○○○○○○即被上訴 Limited(Zim全方位船舶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Zim ISRAEL NAV.CO.LTD)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黃欣欣律師被 上訴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被 上訴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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