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
字第1084號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4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前有多次前科,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 後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 第二七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 日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併 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妨害風化之殘刑等,於九十六年六月 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丁○○前亦有多次前科,並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八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並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並併同 其所另犯之竊盜罪、搶奪罪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渠等猶不知悔改,丙○○、丁○○與甲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六年 七月一日九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與建國路之 仁愛市場內,趁乙○○選購物品疏於注意之際,共同竊取乙 ○○所有置於褲袋內之黑色皮夾一只,內有新臺幣(下同) 二千元、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證、中國國民黨證、汽車駕 駛執照、重型機車行照、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全民健保卡、 郵政儲金金融卡、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臺灣銀行信用卡、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華僑銀行大潤 發信用卡、花旗銀行信用卡各一枚等物,得手後隨即離去。 丙○○、丁○○與甲○○復因竊得上開信用卡,而萌意圖自 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隨即於同日共同 持上開信用卡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之家樂福大賣場刷卡 購物,並推由甲○○於附表時間,持附表信用卡刷卡消費, 接續在二聯式簽帳單(商店收據)及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上
偽造「乙○○」之署名(原審誤為署押)六枚交付特約商店 店員以行使,使家樂福大賣場店員陷於錯誤誤認為係乙○○ 本人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足以生損害於乙○○,適 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潘文濱當場發現而查 獲。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丁○○及甲○○三人對於上開事實,於本 院審理時為下述之答辯,被告丙○○辯稱:我沒有偽造文書 ,那時是因為被開了罰單,所以需要錢,我犯案時,甲○○ 不知情。我現在每天都有正常工作,都沒有再跟他們聯絡了 。被告丁○○辯稱:我沒有偷,也沒有刷卡,判我十個月, 實在太重,我不曉得他們在刷卡,當時我是去市場買水果, 丙○○先下車,我下車後就去市場買水果,丙○○去市場做 什麼,我根本不知道,如果我跟他有共謀的話,他應該分錢 給我,可是他並沒有分錢給我,簽單我沒有簽。被告甲○○ 辯稱:他們去市場買菜,我根本沒有進去市場,因為市場沒 有辦法停車,我是在外面等,我距離市場很遠,他們去偷的 事情,我根本沒有參與。我是在他們皮包丟掉之後,我才去 撿起來,才起貪念拿信用卡去買東西,偽造文書的部分,我 本來就沒有上訴等語。惟查:
Ⅰ、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此即所謂自白之證據能力,茲被告三人就上揭犯罪事實業 於原審自白不諱,(見原審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 第二頁),其所為自白既於法院公開審判為之,且無其他不 正取供之情形,自應認為有證據能力。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查被告(彼此間均為共犯)三人 所自白之事實,核與告訴人乙○○指訴及證人潘文濱證述情 節相符,復有二聯式簽帳單五紙、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及統 一發票十紙在卷可稽。
Ⅱ、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定有明文 ,查證人潘文濱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因為新店市仁愛市場 曾查獲過扒竊案件,本件是我與陳坤彬小隊長分工巡邏,因 看見丙○○、丁○○從bv─3963號自小客車一起下車步行 至仁愛市場內…因為陳坤彬曾抓過丙○○、丁○○,知道他 們是慣竊…我距離他們約10公尺左右監控他們的行蹤,約10
分鐘左右,看到他們2人匆忙跑到市場對面,一部bv─396 3自小客車開過來,他們2人直接上車…我們繼續跟監…他們 車停好後,丙○○、丁○○先下車,甲○○把車鎖好才下車 …3人在大賣場會合,會合後丁○○、甲○○一直在一起… 等語明確(參偵查卷第127、128頁),被告三人於潘文濱證 述後,始就上情坦白承認,於原審時就證人潘文濱之證言亦 表示真正(見原審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依上 所述,證人潘文濱於檢察官訊問時的證言,並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其所為證言即有證據能力,且得為補強證據之證明 力。
Ⅲ、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部分, 即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渠等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加重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 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等推由 被告甲○○在簽帳單、網路商城出貨證明書上偽造「乙○○ 」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三 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就加重竊盜罪部分,係直接論以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被告等所為六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行為均屬無從分割, 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 取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所犯竊盜 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 併罰。被告丙○○前有多次前科,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十月,後分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 上訴字第二七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三 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並併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妨害風化之殘刑等,於九十六 年六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丁○○前亦有多次前科 ,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 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並因撤回上訴而確 定,並併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搶奪罪等,於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丙○○及丁○○二人 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並審酌被告三人犯後坦承 犯行而態度良好、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 告丙○○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被告丁○○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月,被告甲○○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按其僅就竊盜部分 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上訴,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未提起上 訴,此部分已判決確定)。又以如附表所示簽帳單及出貨證 明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 三人仍執詞或否認犯罪,提起上訴,即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樹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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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信用卡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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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偽造之署│金額 │購買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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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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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九十六年│一、遠東│二千四│大衛杜夫香菸、七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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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月一日│商銀信用│百六十│菸—淡菸各二條 │
│ │ │ │ │ │
│ │九點三十│卡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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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 │二、簽帳│ │ │
│ │ │ │ │ │
│ │ │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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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二 │九十六年│一、遠東│三千六│大衛杜夫香菸、七星香│
│ │ │ │ │ │
│ │七月一日│商銀信用│百九十│菸—淡菸各三條 │
│ │ │ │ │ │
│ │九點五十│卡 │二元 │ │
│ │ │ │ │ │
│ │分 │二、簽帳│ │ │
│ │ │ │ │ │
│ │ │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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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三 │九十六年│一、臺灣│五千一│紅豆蓮子湯禮盒二盒、│
│ │ │ │ │ │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百六十│家樂福購物袋二只、金│
│ │ │ │ │ │
│ │九點五十│卡 │八元 │品茶禮三組、清爽保濕│
│ │ │ │ │ │
│ │七分 │二、簽帳│ │洗髮乳、Asience護髮 │
│ │ │ │ │ │
│ │ │單 │ │乳、Asience潤髮乳、 │
│ │ │ │ │ │
│ │ │ │ │機械式袖珍定時器、 │
│ │ │ │ │ │
│ │ │ │ │La Polo冰沙果汁機各 │
│ │ │ │ │ │
│ │ │ │ │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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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四 │九十六年│一、臺灣│一千元│茶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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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 │ │
│ │ │ │ │ │
│ │十點三十│卡 │ │ │
│ │ │ │ │ │
│ │六分 │二、簽帳│ │ │
│ │ │ │ │ │
│ │ │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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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五 │九十六年│一、臺灣│七千九│哥爸妻夫開心果三包、│
│ │ │ │ │ │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百五十│哥爸妻夫杏仁小點三包│
│ │ │ │ │ │
│ │十點三十│卡 │八元 │、日式不沾雪平鍋一個│
│ │ │ │ │ │
│ │九分 │二、簽帳│ │、燕麥護手霜三條、家│
│ │ │ │ │ │
│ │ │單 │ │樂福購物袋三個、紐西│
│ │ │ │ │ │
│ │ │ │ │蘭沙朗牛肉三盒、冷藏│
│ │ │ │ │ │
│ │ │ │ │澳洲牛肉三盒、澳洲板│
│ │ │ │ │ │
│ │ │ │ │腱牛肉三盒、夜間嫩白│
│ │ │ │ │ │
│ │ │ │ │潤膚乳一瓶、嫩白潤膚│
│ │ │ │ │ │
│ │ │ │ │乳液一瓶、妮維雅潤乳│
│ │ │ │ │ │
│ │ │ │ │液一瓶、沙宣強力定型│
│ │ │ │ │ │
│ │ │ │ │噴霧二罐、依必朗抗菌│
│ │ │ │ │ │
│ │ │ │ │潔膚乳一瓶、高露潔按│
│ │ │ │ │ │
│ │ │ │ │摩型牙刷二支、歐樂B│
│ │ │ │ │ │
│ │ │ │ │漱口水二瓶、特福松露│
│ │ │ │ │ │
│ │ │ │ │一盒、斷臂山DVD禮│
│ │ │ │ │ │
│ │ │ │ │盒一盒、臺灣威士忌三│
│ │ │ │ │ │
│ │ │ │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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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九十六年│一、臺灣│八百九│鐘錶 │
│ │ │ │ │ │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十元 │ │
│ │ │ │ │ │
│ │ │卡 │ │ │
│ │ │ │ │ │
│ │ │二、網路│ │ │
│ │ │ │ │ │
│ │ │商城「出│ │ │
│ │ │ │ │ │
│ │ │貨證明單│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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