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2205號
TPHM,96,上訴,2205,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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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原名李文娟
選任辯護人 林雅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1654號,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86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如附表二十八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原名李文娟)因信用不佳且缺錢花用,為圖申辦信 用卡及現金卡供己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之用,竟基於偽造私 文書復持以行使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 ,未得丁○○之同意,即擅自冒用丁○○名義,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偽填該附表所示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並 分別在上開申請書之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上偽造「丁○○ 」之簽名各1枚,偽造完成丁○○名義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 請書共11份,表示丁○○本人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申請 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意思,再將上開申請書郵寄至各該銀行申 請核發,致各該銀行陷於錯誤,誤認確係丁○○本人申請核 發信用卡及現金卡,而核發具有財產價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 用卡及現金卡,並將該張等信用卡及現金卡郵寄至申請書所 載之地址由丙○○收受。丙○○於取得前開銀行所核發之信 用卡後,立即在亦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 上偽造「丁○○」之簽名各1枚,偽造「丁○○」名義之上 開信用卡私文書共11份,丙○○上開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 復持以行使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及丁○○。丙○○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後, 明知自己不僅無工作收入,且尚有積欠銀行之債務未清償, 顯無資力償還刷卡消費之債務,竟承前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 使之概括犯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概括 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時間,持各附表所示之 信用卡,至各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各附表所示之 金額,並在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上偽簽「丁○○」之署名 ,再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丁○○、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特約商店 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並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且為之墊付 刷卡消費之費用予各該特約商店,丙○○因此詐得由上開各 家銀行代為清償上開款項而使其所負價金債務消滅之不法利 益。丙○○因無力償還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債務,為保持 信用以利繼續使用信用卡,明知其並無資力清償如附表編號 十二至十七所示銀行為其代償他家銀行信用卡債務餘額之款 項,竟承前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於冒名申請如附表編號十 二至十七所示之信用卡時,同時向發卡銀行申請代償如各該 附表所示他家銀行之信用卡債務,藉此以卡養卡、以債養債 之方式欲保持信用以便繼續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 ,致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丙○ ○擁有償還所申請代償餘額款項之能力,而同意替丙○○墊 付如各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各附表所示之銀行,丙○○因此詐 得由上開各家銀行代為清償信用卡債務之不法利益。丙○○ 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十八 至二十七所示之時間,利用各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至各該附表 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先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及各附表所示 之金額,使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為持卡 人「丁○○」本人而給付如各附表所示之現金。二、案經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訴請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該署以96 年度偵字第10479號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除辯稱其以丁○○名義申請渣打銀行之信用 卡前,曾得丁○○之同意云云外,對其餘犯情均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己○○、乙○○、陳皓財、戊○○、甲○○於警詢 時、證人劉湘宜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丁○○於警、偵訊時 及證人丁○○、臺新銀行授信管理部風險控管組職員黃琪婷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且有臺北國際商銀函文、函附 之簽帳單、復華銀行函文、函附之分期轉帳付款授權書、簽 帳單、花旗銀行函文、函附之信用卡刷卡傳真單、簽帳單、 玉山銀行函文、函附之分期付款專案同意書、渣打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餘額貸款申請書、帳單、切結書、花旗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聲明書、帳單、復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自動櫃 員機儲戶交易明細、信用卡影本、帳單、切結書、付款同意 書、本票、授權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 、切結書、復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申請書、交易明細表、聲明書、渣打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



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臺北國際商銀信用卡交易明細、 花旗銀行對帳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 收費收執表、切結書、臺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 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萬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帳款通知書等資料附卷可考。被告雖辯稱申請渣打銀行信 用卡係經丁○○同意云云,然參酌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丙○○有跟我說遠東不夠用,請我再辦一張給她用,然 後我又寫了一張信用卡申請書,不過我沒有全部寫完,我不 太願意做這樣的事情,因為我知道這是違法的,我跟丙○○ 說我借你一張已經夠了,所以我沒有答應丙○○去辦這張信 用卡,我看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面的筆跡,最左邊的欄 位都不是我所填寫,正卡申請人簽名欄的簽名也不是我簽的 ,屬於我的筆跡的部分是「豪帝企業」,以及豪帝企業公司 的地址,還有公司名稱的「美麗寶島」是我寫的,然後公司 電話也是我寫的,到職日期好像也是我寫的,年薪的部分「 36」應該是我寫的等語,被告前開辯解至有可疑。再被告所 辯若屬實,則丁○○在丙○○要求其填寫信用卡申請書時, 理應於填寫各項資料後,在最重要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親 簽姓名,以表明其確有申請信用卡之意思,然由被告自承渣 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最左邊所有的欄位都是我寫的,正卡持 卡人簽名也是我簽的等語觀之,足認該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 人簽名欄並非丁○○親簽,而係被告之筆跡,由此益徵證人 丁○○所稱其沒有將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全部寫完,因其 未同意丙○○辦理渣打銀行信用卡之證詞非虛。此外,被告 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所稱我先生洪永樂可以證實渣打銀行的 信用卡是用來代償遠東銀行的,且這個部分也是丁○○同意 云云,亦與證人洪永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幫助丙○○ 的,就是遠東銀行的信用卡,至於渣打銀行的部分我約略知 道丙○○與丁○○應該有在談,就是談到一半,因我自己很 忙,我不知道最後有沒有同意等語顯不一致,被告另請求函 桃園中路郵局查該局於92年8月至9月間,是否有寄件人為復 華銀行信用卡中心,收件人為丁○○,收件地址為桃園縣桃 園市○○○街6號8樓之掛號信件,該掛號信件係由何人、以 何方式領取等,此經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於96年 7月9日以桃營字第0960100766號函復「查該掛號函已逾查詢 期限(自交寄起算6個月)無法提供,有該函在卷可稽,是 被告此部分所稱之係丁○○領後供其使用,尚無可採,被告 前揭之所辯,係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檢察 官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三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變更其起 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犯 行,均時間緊接,且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罪 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冒用 丁○○名義偽造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復華銀行、玉山 銀行、花旗銀行、臺北國際商銀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 復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向上開銀行詐取信用卡 、現金卡之詐欺取財犯行、冒用丁○○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 申請代償餘額之詐欺得利犯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編 號6至9、編號14、編號25至28、附表三至五、附表十所示特 約商店冒用丁○○名義刷卡簽帳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得利之犯行、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十八至二十、附表二 十六所示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之詐欺取財犯行提起公訴, 然被告其餘犯行與已起訴且經原審論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部分, 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判。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479號併案之丙○ ○因信用不佳且缺錢花用,為圖申辦信用卡供己刷卡消費、 預借現金之用,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及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未得丁○○之同意,即擅自冒用 丁○○名義,於民國93年2月16日,偽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及餘額代償申請書,並在上開申請書 之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上偽造「丁○○」之簽名各1枚, 表示丁○○本人向國泰銀行申請信用卡及餘額代償之意思, 再持上開申請書向國泰銀行申請核發,致該國泰銀行陷於錯 誤,誤認確係丁○○本人申請核發信用卡,而核發具有財產 價值之信用卡,並將該張信用卡郵寄至申請書所載之地址由 丙○○收受,丙○○於取得前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後,立 即在亦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丁 ○○」之簽名1枚,而偽造「丁○○」名義之上開信用卡私



文書,並持以向國泰銀行申請代償丙○○積欠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債務共計新臺幣10萬4千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萬4千 元),並預借現金2萬4千5百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萬8千 500元)等,與原判決附表14、22之事實同一,原判決決已 判決在內,本院自得併為審理。又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 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則為同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 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 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 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係採「從 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 較刑之範圍為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修正後 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3規定之情形),應依其規定;或事關執 行之緩刑之宣告,或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自首在刑法施 行後之自首部分,或程序之規定(程序從新,如刑法第40條 沒收宣告之程序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外;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 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 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 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 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 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 ,亦均屬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應比較適用法律之範 圍。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亦屬應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適用之法律;從刑附屬於主刑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以上參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 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29 年上字第525號判例)。茲就與本案有關且於為刑之宣告前 須先行及連帶確定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情形列述如下:㈠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 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次查,刑法分則各條 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月2 6日至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 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行刑法中,有 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其最低度刑之規定已有修正,自屬 法律變更。㈡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牽 連犯」,然修正後已將之刪除,即改採一罪一罰之原則。㈢ 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 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已將該條刪除, 即採1罪1罰之原則。㈣就罰金刑之加減例,修正前刑法第68 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 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 度同加減之」,並刪除第68條有關罰金刑加減之規定,進言 之,經修正後,罰金之最低度刑亦在加減之列。㈤經綜合適 用修正前、後之罪、刑相關規定予以比較,修正後之規定顯 非較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因之,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有 關規定。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雖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之前,惟其所犯有刑法第339條之罪,且宣告之刑已逾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依法不得減刑。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丙○○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同意將證 人即臺北國際商銀風險管理科專員己○○、渣打銀行風險管 制部專員乙○○、花旗銀行風險管制部副理陳皓財、復華銀 行風險管理組專員戊○○、玉山銀行風險管理組專員甲○○ 於警詢時,及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職員劉湘宜於檢察官訊問 時之言詞陳述作為證據,有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考,且 經原審審酌該等陳述做成時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證據係違



法取得等情況,認上開筆錄有證據能力。
三、原審審理結果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附表二之編 號1、2、14、18之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之刷卡消費之時間分別為92年3月8日、92年3月8日、92年3 月12日、92年3月15日(該四部分均未經起訴),均在原判 決附表一編號1認定之被告未得丁○○之同意,即擅自冒用 丁○○名義,於附表一所示之92年4月24日之時間偽填該附 表所示渣打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在上開申請書之申請人 中文親筆簽名欄上偽造「丁○○」之簽名1枚,偽造完成丁 ○○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之前所消費,已難認該四筆消費係 被告所為,亦無積極之事證足以證明係被告所為,原判決認 係被告所為,尚有未洽,被告就此提起上訴,尚非無理由,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兼衡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時間甚長,犯罪之次數、所詐得之不 法利益及金額,對各家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特約商店及丁○○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及其犯後已坦承 大部分之犯行,且並無犯罪前科(見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被告犯 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被告與花旗銀行之和解協議書、 被告與國泰世華銀行之和解書及國泰世華銀行陳報狀表示願 意宥恕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犯行,被告與元大銀行之和解 協議書暨頭期款繳付證明、被告與渣打銀行之和解協議書、 被告匯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期款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被告轉帳予新光銀行之網路銀行查詢影本、被告與玉山銀 行之和解協議書及匯款頭期款存款憑條、被告轉帳予台新銀 行之網路銀行查詢影本及萬泰銀行開立之清償證明書等在卷 可稽,被告經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如附表二十八所示偽 造之「丁○○」簽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而被告所取得之前揭信用卡及現金卡,因均屬各發卡銀行所 有,不予沒收。至被告向如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 金卡之申請書因已交付各該銀行,屬該銀行所有,毋庸諭知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第74條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之規定,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附表一:
┌──┬────┬────────┬────────┬──────┐
│編號│申辦日期│發卡銀行 │卡號 │備註 │
│ │(民國)│ │ │ │
├──┼────┼────────┼────────┼──────┤
│1 │92.4.24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2 │92.6.23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均為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 │92.8.23 │復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4 │92.9.3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5 │92.10.17│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6 │93.2.16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7 │93.2.17 │臺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8 │93.2.25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9 │93.4.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現金卡 │
├──┼────┼────────┼────────┼──────┤
│10 │93.4.5 │臺北國際商銀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1 │93.4.30 │萬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附表二(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備註 │
│號│ │ │新臺幣,下│ │
│ │ │ │同) │ │
├─┼──────┼──────────┼─────┼──────┤
│1 │92.6.21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 │起訴書漏載 │
├─┼──────┼──────────┼─────┼──────┤
│2 │92.8.1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790 │起訴書漏載 │
├─┼──────┼──────────┼─────┼──────┤
│3 │92.10.19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27 │起訴書漏載 │
├─┼──────┼──────────┼─────┼──────┤
│4 │92.12.11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64 │起訴書漏載 │
├─┼──────┼──────────┼─────┼──────┤
│5 │92.12.1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49 │起訴書漏載 │
├─┼──────┼──────────┼─────┼──────┤
│6 │92.12.17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3 │ │
├─┼──────┼──────────┼─────┼──────┤
│7 │93.2.1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13 │ │
├─┼──────┼──────────┼─────┼──────┤
│8 │93.4.15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752 │ │
├─┼──────┼──────────┼─────┼──────┤
│9 │93.8.17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52 │ │
├─┼──────┼──────────┼─────┼──────┤
│10│92.6.18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1,680 │起訴書漏載 │
├─┼──────┼──────────┼─────┼──────┤
│11│92.10.1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1,680 │起訴書漏載 │
│ │ │限公司 │ │ │
├─┼──────┼──────────┼─────┼──────┤
│12│92.11.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60 │起訴書漏載 │
├─┼──────┼──────────┼─────┼──────┤
│13│92.9.17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10 │起訴書漏載 │
├─┼──────┼──────────┼─────┼──────┤
│14│93.8.15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0 │ │
├─┼──────┼──────────┼─────┼──────┤
│15│92.5.2 │旭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500 │起訴書漏載 │
│ │ │司 │ │ │
├─┼──────┼──────────┼─────┼──────┤
│16│92.5.3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 │起訴書漏載 │
├─┼──────┼──────────┼─────┼──────┤




│17│92.5.4 │華碩加油站(股)公司│500 │起訴書漏載 │
├─┼──────┼──────────┼─────┼──────┤
│18│92.5.4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490 │起訴書漏載 │
│ │ │桃縣 │ │ │
├─┼──────┼──────────┼─────┼──────┤
│19│92.5.12 │邁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400 │起訴書漏載 │
│ │ │郵購 │ │ │
├─┼──────┼──────────┼─────┼──────┤
│20│92.6.16 │登琪爾桃園店 │1,000 │起訴書漏載 │
├─┼──────┼──────────┼─────┼──────┤
│21│92.11.12 │車容坊(股)公司龜山│725 │起訴書漏載 │
│ │ │營所 │ │ │
├─┼──────┼──────────┼─────┼──────┤
│22│92.11.12 │聯騰汽車有限公司 │7,000 │起訴書漏載 │
├─┼──────┼──────────┼─────┼──────┤
│23│92.11.6 │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7,300 │起訴書漏載 │
│ │ │司 │ │ │
├─┼──────┼──────────┼─────┼──────┤
│24│92.12.6 │王品臺塑牛排館股份有│2,200 │起訴書漏載 │
│ │ │限公司桃園 │ │ │
├─┼──────┼──────────┼─────┼──────┤
│25│93.2.12 │CATT電腦磁場 │1,350 │ │
├─┼──────┼──────────┼─────┼──────┤
│26│93.2.15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20 │ │
│ │ │-大加油站 │ │ │
├─┼──────┼──────────┼─────┼──────┤
│27│93.8.14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245 │ │
│ │ │-南園廠 │ │ │
├─┼──────┼──────────┼─────┼──────┤
│28│93.8.16 │展毅資訊企業社 │450 │ │
└─┴──────┴──────────┴─────┴──────┘
附表三(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號│ │ │ │ │
├─┼──────┼──────────┼─────┼──────┤
│1 │92.8.21 │NU-WEST NATURAL │2,250 │ │
├─┼──────┼──────────┼─────┼──────┤
│2 │92.8.23 │NU-WEST NATURAL │1,855 │ │
├─┼──────┼──────────┼─────┼──────┤




│3 │92.7.4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48 │ │
├─┼──────┼──────────┼─────┼──────┤
│4 │92.7.9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315 │ │
├─┼──────┼──────────┼─────┼──────┤
│5 │92.7.2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868 │ │
├─┼──────┼──────────┼─────┼──────┤
│6 │92.8.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62 │ │
├─┼──────┼──────────┼─────┼──────┤
│7 │92.8.20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0 │ │
├─┼──────┼──────────┼─────┼──────┤
│8 │93.1.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80 │ │
├─┼──────┼──────────┼─────┼──────┤
│9 │93.3.2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27 │ │
├─┼──────┼──────────┼─────┼──────┤
│10│93.10.2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5 │ │
├─┼──────┼──────────┼─────┼──────┤
│11│93.10.4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00 │ │
├─┼──────┼──────────┼─────┼──────┤
│12│92.7.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80 │ │
├─┼──────┼──────────┼─────┼──────┤
│13│92.7.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60 │ │
├─┼──────┼──────────┼─────┼──────┤
│14│92.7.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70 │ │
├─┼──────┼──────────┼─────┼──────┤
│15│93.2.2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 │
├─┼──────┼──────────┼─────┼──────┤
│16│93.2.29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100 │ │
├─┼──────┼──────────┼─────┼──────┤
│17│93.3.7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40 │起訴書誤載為│
│ │ │ │ │93.2.7 │
├─┼──────┼──────────┼─────┼──────┤
│18│93.3.2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19│93.3.3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20│92.7.7 │雷克瑟絲國際股份有限│1,500 │ │
│ │ │公司 │ │ │
├─┼──────┼──────────┼─────┼──────┤
│21│92.8.20 │雷克瑟絲國際股份有限│3,500 │ │
│ │ │公司 │ │ │




├─┼──────┼──────────┼─────┼──────┤
│22│92.7.10 │中華電信(股)公司臺│11,070 │ │
│ │ │灣 │ │ │
├─┼──────┼──────────┼─────┼──────┤
│23│92.8.4 │中華電信(股)公司臺│2,590 │ │
│ │ │灣 │ │ │
├─┼──────┼──────────┼─────┼──────┤
│24│93.2.20 │新竹百克士股份有限公│7,920 │ │
│ │ │司 │ │ │
├─┼──────┼──────────┼─────┼──────┤
│25│93.3.13 │新竹百克士股份有限公│1,150 │ │
│ │ │司 │ │ │
├─┼──────┼──────────┼─────┼──────┤
│26│93.3.9 │長村生化分期01-03 │3,500 │ │
├─┼──────┼──────────┼─────┼──────┤
│27│93.3.9 │長村生化分期02-03 │3,500 │ │
│ │ │ │ │ │
├─┼──────┼──────────┼─────┼──────┤
│28│93.3.9 │長村生化分期03-03 │3,500 │ │
├─┼──────┼──────────┼─────┼──────┤
│29│92.7.4 │親旺股份有限公司 │19,600 │ │
├─┼──────┼──────────┼─────┼──────┤
│30│92.7.5 │旭鋒西餐廳 │605 │ │
├─┼──────┼──────────┼─────┼──────┤
│31│92.7.14 │文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600 │ │
│ │ │司 │ │ │
├─┼──────┼──────────┼─────┼──────┤
│32│92.7.19 │中國力霸(股)公司 │1,699 │ │
├─┼──────┼──────────┼─────┼──────┤
│33│92.12.28 │華通石油(股)公司名│170 │ │
│ │ │揚 │ │ │
├─┼──────┼──────────┼─────┼──────┤
│34│93.1.3 │千徹有限公司 │498 │ │
├─┼──────┼──────────┼─────┼──────┤
│35│93.2.22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90 │ │
├─┼──────┼──────────┼─────┼──────┤
│36│93.2.28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37│93.4.5 │衣蝶桃園 │720 │ │
├─┼──────┼──────────┼─────┼──────┤




│38│93.9.8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60 │ │
├─┼──────┼──────────┼─────┼──────┤
│39│93.10.1 │敏盛綜合醫院 │290 │ │
└─┴──────┴──────────┴─────┴──────┘
附表四(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編│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號│ │ │ │ │
├─┼──────┼──────────┼─────┼──────┤
│1 │92.7.24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00 │ │
├─┼──────┼──────────┼─────┼──────┤
│2 │92.7.2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600 │ │
├─┼──────┼──────────┼─────┼──────┤
│3 │93.1.4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109 │ │
├─┼──────┼──────────┼─────┼──────┤
│4 │93.1.9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78 │ │
├─┼──────┼──────────┼─────┼──────┤
│5 │93.2.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00 │ │
├─┼──────┼──────────┼─────┼──────┤
│6 │93.3.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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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利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親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騰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諾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