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佳玲 律師
鄭勵堅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選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6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撤銷。甲○○、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甲○○於民國(下同)94年間擔任新竹縣議員, 係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寶山鄉第15屆鄉長選舉 候選人,乙○○係受擬參選人甲○○之所託,擔任競選總幹 事,負責與選舉事務有關一切事務之代理人,渠等明知擬參 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 獻金,竟仍自94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期間,未得受 理申報機關監察院之許可,向如附表所示蔡玉嬌等107人分 別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政治獻金,總計新台幣(下同)69 萬9,700元。
二、公訴證據及所犯法條:
㈠被告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 5年1月9日準備程序之供述、95年2月9日答辯狀之主張及95 年10月2日審理時以證人身份之證述:證明該案查扣之現金 74萬2,000元來源係被告甲○○支持者捐款之政治獻金及於 94年10月中旬授權被告乙○○處理政治獻金事宜,且被告自 94年10月21日起已有自行收受政治獻金之情事。 ㈡被告乙○○於檢察署94年度發查他字第533號案94年11月25 日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 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2日審理時以證人身份之證述:證明被 告乙○○坦承其代理被告甲○○處理政治獻金。 ㈢證人江為標、江梅蘭、江興鈞、江永鎮、楊進輝、劉文正、 劉興宏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
10 月2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甲○○於94年10月間收受 政治獻金之事實。
㈣證人鄭永金、鍾華朋、江清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 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3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甲○○ 於前開案件95年2月9日答辯狀所附「鄭永金、甲○○寶山鄉 聯合競選總部樂捐收據」所示之捐款對象均係被告甲○○, 與案外人鄭永金無關。
㈤證人呂學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 5年10月3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乙○○負責管理政治獻 金,而被告乙○○未曾請證人呂學光代為將政治獻金存入專 戶,證人呂學光亦從未將對甲○○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 ㈥證人林素卿、余合能、徐振烽、溫義妹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3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 被告乙○○代理被告甲○○於94年10月間收受政治獻金之事 實。
㈦證人鍾金田、鍾慶欽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 5號案件95年10月4日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朱文松於同案95年 10月5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甲○○於94年10月間收受 政治獻金之事實。
㈧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三、被告等人辯解要旨:
㈠均否認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犯行。
㈡均辯稱:在檢察官起訴前已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向監察院申 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所募得之金額均存 入該專戶,並逐筆向監察院申報,並無隱匿已收受政治獻金 之故意。
㈢設立專戶前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至多僅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4 條第1項、第11條第4款之規定,而應處以行政罰鍰,尚難認 有何刑事責任。
四、爭點整理:
本案被告二人均坦承有收受附表所示蔡玉嬌等107人政治獻 金之事實,辯稱其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1 條所規定之期限(即提早開始或逾越所定之期限),是本件 被告等所為係涉及刑事責任或是僅違反同法第24條第1項行 政罰鍰之規定,為本案應審究之爭點所在。
五、本院判斷:
㈠按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 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 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 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
告。」、「擬參選人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 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 代理人、受雇人亦同。」,其第10條之立法說明謂:「為易 於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爰 於第一項明定收受政治獻金應先開立專戶,並載明相關資料 報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於第二項規定收受金 錢之政治獻金,應於限期內存入該專戶。」;而同法第11條 、第24條第1項則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 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 理: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 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二、區域及原住民 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 ,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 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四、鄉( 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 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 一日止。」、「違反第5條、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8 條第2項或第11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同 額之罰鍰。」,其中第11條之立法理由則謂(係參照行政院 案版本說明):「一、明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限 制。二、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有關候選人收受競選經費期間,係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 投票日前一日止,考量是項期間甚短(第十任總統、副總統 選舉公告於88年11月15日發布,89年3月18日投票,期間約 四個月;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於90年9月20日發布,90 年12月1日投票,期間約二個多月),且各政黨於提名作業 或黨內初選之際,擬參選人即須為競選活動奔走,亦難免政 治資金之挹注,為符實際,並建立合理規範,爰將收受政治 獻金期間適度提前」,可知,前者係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 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應處以刑罰之規定,後者則為擬參選 人未於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應處以行政罰 鍰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查本件被告乙○○擔任於94年12月3日舉行之第15屆新竹縣 寶山鄉鄉長選舉之擬參選人即被告甲○○之競選總幹事一職 ,有代理上訴人甲○○收受政治獻金,被告甲○○於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八日已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獲監察 院秘書長於94年11月1日以(94)秘台申政字第094180951 3
號函許可,並於該函說明第二點載明: 「依政治獻金法第11 條規定,貴議員(指被告甲○○)自本院許可設立該專戶後 至94年12月2日止,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旨,有監察院秘 書長94年11月1日(94)秘台中政字第0941809513號函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函詢監察院、內政部有關被告甲○○於94年 11月1日獲准設立政治獻金帳戶前之94年10月24日至同年月3 1日止向蔡玉嬌等人所為收受政治獻金69萬5700元之行為究 係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十條之規定而應處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 刑罰,或係違反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而應處以同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之行政罰?經監察院秘書長函覆意旨認為「按政 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 開立專戶,…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所稱「擬參選人」,依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係「指於第11 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 員」。又第11條第4款規定,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 政治獻金期間,為自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 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經查甲○○先生前為參選第15屆新 竹縣寶山鄉鄉長,於94年11月1日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 專戶在案,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94年11月1日起(第 14屆任期於95年3月1日屆滿)至同年12月2日止,是94年11 月1日前,邱員尚非本法所規定之擬參選人,其於是日前收 受政治獻金之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似無違反本法第10條 第1項規定,而依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處以刑罰之餘地。惟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有關政治獻金之適用疑義,似仍 以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解釋為據。」;經本院再函內政部 ,其函覆意旨則為「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 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違反者,依同法 第24條規定,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 獻金,沒入之。另依同法第2條第5項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 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 人員。本案被告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 金時,非屬同法第2條第5項規定之「擬參選人」,其收受政 治獻金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故應依同法第24條 規定,處行政罰。」,此有監察院秘書長96年6月20日 (96) 秘台中政字第0961 804102號函及內政部96年9月20日合內民 字第0960097002號函附卷可稽。
㈢復參諸前開立法理由說明,足見政治獻金法第十條旨在確保 政治獻金之收受及運用情形透明化,以於稽查,如已申請設 立專戶並依法申報,僅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違反同法第十一 條所規定之期限(即提早開始或逾越所定期限),應屬同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責任而已,被告等業已自行依 法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事實上並向監察院申報相關 資金收支運用情形,符合資金收支「透明化」之立法目的, 尚無侵害政治獻金法第十條所欲保護法益之目的。 ㈣綜上主管機關前開監察院秘書長、內政部函覆意旨,可知依 政治獻金法第23條款規定,其行為主體係「擬參選人」,而 94 年11月1日前,被告尚非擬參選人,因依政治獻金法第二 條第五款之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 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依政治獻金法 第11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鄉、鎮、市長係 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本件任 滿之日期95年2月28日,新任就職日係95年3月1日,故只有 在94年11月1日至95年2月28日之4個月期間,為擬參選人。 本案被告等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前收受政治獻金,惟斯時 被告甲○○尚非擬參選人,自不符政治獻金法第十條之規定 ,被告2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自不該當未經許可設立專 戶而收受政治獻金之要件,則渠等於設立專戶前收受政治獻 金之行為至多僅成立政治獻金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第4款 之未於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應處以行政罰 鍰。
五、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 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定有明文。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之判決。本件公訴人起訴所引用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二 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犯行,復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二人有何違反刑事處罰之規定,其行為應屬行政罰鍰。原
審未詳勾稽,遽對被告甲○○、乙○○予以論罪科刑,容有 未洽。檢察官上訴仍執詞認被告二人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犯行,請求從重量刑,雖無理由,惟被 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乙○○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均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甲○○、乙○○均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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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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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1 │黃仁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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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02 │彭垣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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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3 │蔡玉嬌│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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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4 │范萬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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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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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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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07 │鍾榮桃│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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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08 │鍾榮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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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慶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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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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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0 │張添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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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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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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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3 │詹木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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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4 │鍾華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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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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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6 │江為標│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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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7 │蔡武結│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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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8 │許秋天│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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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19 │江永林│ │
│ │ │鍾玉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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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0 │呂鳳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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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李錦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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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1 │葉秀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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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鄭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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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林素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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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2 │江興鈞│ │
│ │ │羅文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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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3 │郭雪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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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蔡貴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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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4 │鄒尹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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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5 │鄒茂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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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26 │張雙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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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27 │黃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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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28 │黃振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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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29 │姚燦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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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0 │楊昌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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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1 │鍾慶欽│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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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2 │涂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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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3 │陳連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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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4 │黃益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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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5 │葉明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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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6 │李石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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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7 │鍾華朋│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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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8 │張金明│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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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39 │蔡錦基│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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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0 │張煥文│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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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1 │黃木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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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2 │王思云│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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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3 │黃政雄│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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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4 │邱勝火│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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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5 │陳增氳│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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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6 │江民雄│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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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47 │李明雄│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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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日│48 │梁紹松│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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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日│49 │江能印│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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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日│50 │江萬里│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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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46,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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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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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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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1 │劉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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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2 │葉鏡紅│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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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3 │楊錦龍│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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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4 │孫宇光│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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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5 │鍾慶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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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6 │江梅蘭│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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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7 │林清治│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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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8 │黃永昌│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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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59 │董銀欽│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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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0 │劉進松│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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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1 │彭文治│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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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2 │何美己│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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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3 │黃文英│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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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4 │鍾華祥│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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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5 │蔡正海│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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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6 │倪玉濱│ │
│ │ │袁鐵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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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7 │盧光助│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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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8 │莊耀輝│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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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69 │饒圳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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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70 │吳玉堂│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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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龍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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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71 │夏文淡│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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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72 │王月梅│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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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73 │羅梅妹│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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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74 │葉春茂│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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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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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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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151│邱金龍│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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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152│蕭錦發│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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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153│江興鈞│10,000 │
├────┼──┼───┼─────┤
│10月31日│0154│呂學瓊│2,000 │
├────┼──┼───┼─────┤
│10月31日│0155│江永鎮│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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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0156│馮阿欽│5,000 │
├────┼──┼───┼─────┤
│10月31日│0157│葉秀英│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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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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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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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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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0202│羅吉祥│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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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3│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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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0204│湯金臺│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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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0205│李燕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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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0206│李春發│ │
├────┼──┼───┼─────┤
│10月30日│0207│楊進輝│10,000 │
├────┴──┴───┼─────┤
│ 合計│23,000 │
├────┬──┬───┼─────┤
│10月31日│0208│呂國瑯│ │
├────┼──┼───┼─────┤
│10月31日│0209│古興榮│ │
├────┼──┼───┼─────┤
│10月31日│0210│魏牡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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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0211│鄭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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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0212│田永元│ │
└────┴──┴───┴─────┘
附表五: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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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0051│劉文正│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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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0052│彭垣均│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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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053│徐福全│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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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054│王玉蓮│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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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055│鄭盛禧│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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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056│楊文輝│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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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0057│李常棟│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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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0058│葉柏松│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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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00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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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0060│林彭素│1,000 │
│ │ │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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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0061│張錦城│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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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2│林智銓│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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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3│江君玉│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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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4│劉冠軍│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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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5│邱姓宗│3,000 │
│ │ │親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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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6│邱國基│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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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7│龍雪香│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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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8│鄭錦添│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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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69│溫義妹│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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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0│江寧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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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1│李明雄│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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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2│楊時雄│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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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3│陳政光│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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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4│朱沐順│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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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5│鍾文清│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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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6│張木清│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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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7│劉松威│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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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0078│黃沐宏│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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