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四)字,95年度,215號
TPHM,95,重上更(四),215,200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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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己○○
      丁○○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乙○○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牛湄湄律師
      林辰彥律師
      陳佑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4年
度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84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7926號、第8443號、第
932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参年。所得財物民國81年度一期之糙米伍萬参仟壹佰参拾公斤,應連帶追繳,發還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新竹管理處(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丁○○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伍年。所得財物民國81年度一期之糙米伍萬参仟壹佰参拾公斤,應連帶追繳,發還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新竹管理處(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與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参年,所得財物民國81年度一期之糙米伍萬参仟壹佰参拾公斤,應連帶追繳,發還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新竹管理處(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乙○○與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各處有期徒刑参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民國81年度一期之糙米伍萬参仟壹佰参拾公斤,應連帶追繳,發還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新竹管理處(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新竹縣關西鎮農會(下稱關西鎮農會)於民國83年間,經屬 公務機關之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新竹管理處(現為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以下簡稱新竹糧管處) 依臺灣省政府所訂「臺灣省公糧委託倉庫管理辦法」、「臺 灣省政府糧食局辦理撥售搗碎飼料米要點」(下稱「撥售飼 料米要點」),並簽訂「委託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 務合約」,委託辦理新竹糧管處所有公糧之經收、保管、加 工、撥付及將庫存之稻穀去殼製成糙米,再搗碎為飼料米, 出售予飼料廠與飼養戶等業務。戊○○己○○丁○○分 別係關西鎮農會所屬北山倉庫(下稱北山倉庫)管理員、倉 庫工友及倉庫臨時工,依關西鎮農會指示,經辦上開業務, 均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戊○○己○○、丁○ ○均明知新竹糧管處委託關西鎮農會經收保管之81年度一期 稻穀,係屬新竹糧管處所有,而政府為調節糧食庫存、供需 ,並平抑糧食與飼料價格,就稻穀加工去殼碾成糙米,再以 糙米搗碎為飼料米(即搗碎米),就加工數量、撥售對象、 價格及數量,必須確實依照「撥售飼料米要點」辦理。職是 之故,臺灣省政府糧食局出售飼料米之定價,遠低於搗碎成 飼料米前糙米之市價(以83年8月下旬為例,以81年度一期 稻穀製成之飼料米,其撥售價格每公斤僅為新臺幣3.53元, 而新竹縣關西鎮農會81年度一期收購公糧稻穀每公斤則為新 臺幣19元)。因飼料米撥售之管制不夠嚴密,在桃園縣中壢 市○○路○段159號經營「邱記米行」之米商丙○○,認為有 機可趁,竟商請戊○○同意,違反「撥售飼料米要點」之規 定,讓丙○○大舉超量向關西鎮農會購買新竹糧管處所撥售 之廉價飼料米,並實際交付由稻穀碾成,而未依規定進一步 搗碎成飼料米之糙米,藉以不法牟取差價暴利。戊○○明知 違背法令,竟予應允,並遊說知情之己○○丁○○配合, 丙○○則邀同知情之子甲○○乙○○(下稱邱氏父子)參 與,而共同基於對於戊○○己○○丁○○所主管之事務 ,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以上述方法,明知違背 法令,由丙○○出面大量購買飼料米,而實際交付糙米,藉 以牟利。議定,丙○○即於83年8月19日,以每包50公斤裝



,撥售價格新臺幣(下同)1百90元(每公斤以3.8元計算) ,向關西鎮農會,購買飼料米1千8百包,總價34萬2千元, 委由戊○○交給關西鎮農會供銷部主任杜盛業,轉交會計林 月英,以出售飼料米款項,於83年8月22日入帳完畢。邱氏 父子即自83年8月19日起,至同月24日止,先後分別駕駛大 貨車,至北山倉庫,由戊○○己○○丁○○配合,運走 新竹糧管處所有之81年度一期糙米計5萬3千1百30公斤,其 詳情如下:
北山倉庫於接獲新竹糧管處通知,搗碎庫存之81年度一期稻 穀為飼料米,並於檢驗合格後,預計於83年9月1日起公告出 售。戊○○得知上情,即於83年8月中旬,依指示提撥稻穀 11萬6千3百46公斤,碾成糙米(稻穀加工去殼,碾率為百分 之77.51),再搗碎為飼料米(糙米搗碎為飼料米,重量大 致維持不變),包裝為1千8百包(每包50公斤,合計約9萬 公斤),提供新竹糧管處於同年月19日檢驗通過(為免衍生 流弊,「撥售飼料米要點」規定,飼料米必須以新竹糧管處 提供之50公斤裝飼料米專用袋包裝,並以有標明相同號碼而 分為內籤、外籤之標籤,將內籤縫入袋內,外籤則顯露在外 ,以備新竹糧管處人員檢驗),仍儲放在北山倉庫備用。邱 氏父子與戊○○自忖由北山倉庫堂皇大量載運糙米,過於招 搖,惟恐事機不密,遭相關人員攔查,乃研議準備太空包裝 載糙米、飼料米,並於運送途中用飼料米掩飾糙米,即於載 運時,以些許飼料米堆置於大量糙米之上,名為載運飼料米 ,實則載運糙米,俾避人耳目。戊○○囑咐己○○丁○○ 2人自同年月19日起,配合邱氏父子利用夜間行動。邱氏父 子即分別駕駛車牌號碼RB-459、GZ-355自用大貨車各1輛, 先後多次於夜間進入北山倉庫,與己○○丁○○通力合作 ,直接操作碾米機,將大量庫存81年度一期稻穀碾成糙米, 直接裝入大貨車車斗上之大空包內,並另將些許飼料米也裝 入其他大空包,一起載運離開北山倉庫,前往不詳處所藏置 ,預計至載運糙米總重量達9萬公斤即所購買1千8百包飼料 米之重量為止,俟機出售牟利。為掩飾之用,而隨同糙米載 運離開北山倉庫之飼料米,則於先後前往北山倉庫載運糙米 時,伺機載回,俾使北山倉庫庫存之飼料米數量,不致產生 明顯差距。戊○○並交代己○○丁○○,將上開1千8百包 飼料米之包裝拆封,更換專用袋、標籤,再行縫袋,重新包 裝,俾供新竹糧管處人員下次檢驗之用。邱氏父子因此順利 駕駛上開2輛自用大貨車,於同年月19日、20日、22日、23 日夜間,多次進入北山倉庫,載運糙米總計5萬3千1百30公 斤,而圖得該糙米價值之不法利益。戊○○於同年月24日前



,再報請提撥稻穀11萬6千3百46公斤,碾成糙米,再搗碎為 飼料米,以包裝為1千8百包(每包50公斤,合計約9萬公斤 ),實則並未如數加工,而提供上述經包裝拆封,更換標籤 ,重新縫袋之飼料米1千8百包,由新竹糧管處人員於同年月 24 日上午檢驗通過。同年月24日晚間7時許,甲○○、乙○ ○駕駛車牌號碼RB-459自用大貨車,順便載回以前作為掩飾 之用,而載運離開北山倉庫之以太空包包裝之飼料米3包( 重約4千20公斤),丙○○則隨後另駕駛車牌號碼GZ-355自 用大貨車,先後前往北山倉庫。甲○○乙○○駕駛車輛抵 達進入北山倉庫,卸下飼料米,欲重施故技,載運糙米。於 己○○丁○○甲○○乙○○尚未將稻穀碾成糙米,即 為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得知邱氏父子有所行動,預先埋伏在附 近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下稱新竹縣調查站)調查 員上前逮捕,丁○○甲○○乙○○將自用大貨車及飼料 米棄置現場,倉皇逃逸,己○○則在北山倉庫後門處,為調 查員當場逮捕。丙○○於車輛駛抵北山倉庫附近,見有人埋 伏守候,認為情況有異,未敢進一步靠近,即迅速駛離。二、案經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己○○丁○○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丁○○,均否認其於新竹縣調查 站調查員詢問時(下稱警詢)所為供述之任意性。被告己○ ○抗辯稱,其於警詢被刑求;被告丁○○則抗辯稱,警詢筆 錄係調查員自己所寫,與其供述不符等語(見原審卷第52、 79、80、173頁、本院更四審卷第136頁)。被告己○○並提 出樹德診所於83年8月27日所出具診斷證明書,附卷為憑( 見原審卷第56、57頁)。經查,被告己○○丁○○於檢察 官訊問時,並未提出上開抗辯。倘確有其事,衡情被告己○ ○、丁○○竟不及早提出,已違常理。復查,證人即前往北 山倉庫當場查獲被告己○○之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員王至中、 成尚華於原審、本院上訴審一致結證,其等並未以刑求之不 正方法取供等語。證人王至中於本院上訴審並結證稱:我製 作己○○筆錄時,調查員、己○○之主管、關西鎮農會總幹 事、北山倉庫管理員羅仕焰都在現場,這麼多人在場不可能 刑求,當時由己○○自由供述,己○○並看過筆錄才簽名, 當時是借用北山倉庫辦公室制作筆錄等語。證人成尚華於本 院更二審證稱:逮捕己○○後,立即在關西鎮農會辦公室當 場詢問己○○,並製作詢問筆錄,有關西鎮農會總幹事、北 山倉庫管理員、分駐所所長、警員等很多人在場。在北山倉



庫辦公室詢問時,己○○好像就有受傷,但我不清楚他受傷 原因。調查員進倉庫時,己○○等人把燈全部關掉,現場很 亂,所以己○○是怎麼受傷,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78 頁至第81頁、本院上訴審卷三第63頁至第65頁、本院更二審 卷一第334、335頁)。證人即關西鎮農會總幹事王肇榮於本 院上訴審證稱:己○○被當場逮捕,我接到通知趕赴北山倉 庫辦公室。我有看到己○○接受調查員詢問時,未著上衣, 但調查員並未出言恐嚇、脅迫或刑求。因有必須我簽字之書 面資料,所以我一直在辦公室,直至詢問完畢。當時也有當 地分駐所警員在辦公室等情(見本院上訴審卷三第100頁) 。參以被告己○○8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所載訊問地點,確 為新竹縣關西鎮高橋坑6號(按即北山倉庫地址),倘調查 員有意對被告己○○刑求逼供,衡情應將被告己○○帶至其 陌生處所,不會選擇被告己○○工作之北山倉庫辦公室,並 任由關西鎮農會相關人員及警員在場。若謂調查員在大庭廣 眾之下,公然為不正訊問,顯難置信。另被告己○○於83 年8月24日經當場逮捕,即已自白犯行,調查員於翌日即25 日再予詢問時,更無以不正方法為之必要。又被告己○○於 83年8月30日警詢時供稱:案發後中壢邱姓米商,並未與我 聯絡,惟他哥哥(名不詳)於8月27日下午約6、7時,到我 家找我,告訴我不能承認,要翻供,絕對不能說他弟弟(按 指被告丙○○)有到北山倉庫,以飼料米更換糙米事。他並 威脅我,如果我承認,大家都過不去,他並要求我到醫院驗 傷。我於8月24日晚間,被調查員逮捕時,右膝蓋不小心自 行撞到牆壁,他要我取得診斷證明,以調查員有刑求逼供為 由,來指控調查員。我當場表示,我必須說實話,不能說謊 等語(見新竹縣調查站偵查卷宗第11、12頁,該卷宗下稱警 卷)。參以被告己○○丁○○甲○○乙○○等人,為 逃避逮捕,關閉電源,企圖摸黑逃逸,碰撞難免,觀諸該診 斷證明所示被告己○○之傷勢,在右側膝、腿部,足認被告 己○○應係企圖趁黑逃逸,不慎撞擊腿部所致,顯非出於刑 求。復查,被告丁○○警詢筆錄之末均有記明:右筆錄經被 調查人親閱確認無訛始簽捺於后,右筆錄經調查人當場逐字 朗讀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訛,始簽捺於后等字樣,並經被告丁 ○○簽名、捺印,此為被告丁○○所是認。被告丁○○空言 抗辯警詢筆錄,與其所為供述不符,已屬乏據。參以被告丁 ○○於檢察官訊問時,並未提及警詢筆錄之記載有何不實情 形,甚且為大致相符之供述,足認被告丁○○所為上開抗辯 ,尤難置信。綜上,被告己○○丁○○於警詢所為供述, 應係出於自由意志,對被告己○○丁○○自己而言,自有



證據能力。另被告己○○丁○○於本院更四審經以證人身 分,接受被告戊○○丙○○甲○○乙○○及辯護人之 詰問(見本院更四審卷第135頁至第142頁),被告己○○丁○○於警詢所為陳述,對有共犯關係之被告戊○○、丙○ ○、甲○○乙○○而言,亦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新竹縣調查站以83年8月17日新肅字第1366號通訊監察聲請 書,聲請對裝設在北山倉庫之門號(035)875288電話,實 施通訊監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3年8月17日竹 檢尚厚字第24335號函,准許自83年8月17日起,至同月31日 止為通訊監察。新竹縣調查站據以執行通訊監察,並制作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有上開通訊監察聲請書、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函及新竹縣關西鎮農會盜賣公糧不法案監聽報告 表(即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聲字第1631號卷 全卷、偵字第7926號卷第73頁至第95頁)。新竹縣調查站之 通訊監察,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制定公布前所為,但係 由檢察官指揮,並非由新竹縣調查站咨意而為,應屬檢察官 依法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蒐集及調查證據之範圍,尚難謂為不 法取得之證據。另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經本院更二審當 庭勘驗無訛,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更二審卷二第42 頁至第44頁),自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北山倉庫庫存短少之糙米或飼料米數量為5萬7千1百50公 斤,而邱氏父子載運之糙米或飼料米數量為5萬3千1百30 公斤:
⑴北山倉庫管理員(即被告戊○○)陳報於83年8月中旬及8 月24日前,分別提撥稻穀11萬6千3百46公斤,碾成糙米( 稻穀加工去殼,碾率為百分之77.51),再搗碎為飼料米 (糙米搗碎為飼料米,重量大致維持不變),各包裝為1 千8百包(每包50公斤,1千8百包合計約9萬公斤),提供 新竹糧管處於同年月19日、24日檢驗合格等情,有卷附關 西鎮農會所製作臺灣省政府糧食局倉庫米穀年期及等級別 收撥存倉糧食旬報表(下稱旬報表)、稽查公糧委託倉庫 倉存糧食數量報告表(稽查日期83年8月25日,下稱稽查 報告表)、關西鎮農會83年6月至9月公糧搗碎飼料米情形 表可據(見原審卷第50頁、上訴審卷二第57頁、卷三第91 頁),並經證人即旬報表製作人關西鎮農會職員林月英、 負責檢驗之新竹糧管處職員張添枝陳熙儀證述明確(見 上訴審卷二第21、104、105頁、更三審卷第90頁至第94頁 )。
⑵經調查員委請新竹糧管處人員就北山倉庫封倉及清倉等情



,業據證人即新竹糧管處人員王桃源證述在卷(見更二審 卷第326頁至第331頁),並有清倉後之稽查報告表,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50頁)。由該稽查報告表所示及證人王 桃源之證述,可知該稽查報告表左側「應存糧食欄」(即 倉庫依旬報表應存數量),依83年8月20日旬報表所載, 倉庫應存稻谷數量為64萬7千5百93公斤(小數點以下不計 ),撥出稻谷數量為11萬6千3百46公斤,實際倉庫應存稻 谷數量為53萬1千2百47公斤,而撥出之11萬6千3百46公斤 稻穀應搗碎為飼料米之數量為9萬公斤。而報表右側「測 計倉存糧食情形欄」(即倉庫依清倉結果實際存儲數量) ,其中置放於糙米倉庫、肥③倉庫各有6百包、1千2百包 (每包重量為50公斤)之已檢驗搗碎米(即飼料米)及各 有2百50包、4百7包(1包重量為50公斤)之未檢驗搗碎米 (即飼料米)。
關西鎮農會係自83年9月,始開始撥售飼料表等情,有該 農會83年9月10日關農供字第282號函,附卷可憑(見偵字 第7926號卷第154頁)。
⑷綜上,北山倉庫帳面上已加工成飼料米數量應有3千6百包 (每包50公斤)即18萬公斤,而實際庫存飼料米數量(含 已檢驗及未檢驗)僅2千4百57包(6百包加上1千2百包加 上2百50包加上4百7包),相差1千1百43包。則庫存短少 之糙米或飼料米數量為5萬7千1百50公斤(1千1百43包乘 以每包50公斤)。而被告甲○○乙○○於83年8月24日 載運4千20公斤飼料米返回北山倉庫,予以扣除後,可知 被告邱氏父子實際載運之糙米數量應為5萬3千1百30公斤 。
㈡邱氏父子係自北山倉庫載運糙米而非飼料米出倉: ⑴被告己○○於83年8月24日,在北山倉庫現場,接受警詢 時供稱:我係於本(24)日下午下班時,接獲倉庫管理員 戊○○指示,要求我下班後留在倉庫,開門讓邱氏父子駕 駛大貨車進入倉庫,載運公糧出倉盜賣。邱氏父子於晚間 6時40分許,以電話表示即將抵達,要求我開門等候。我 開門後,即由丙○○之子2人(按指被告甲○○乙○○ )駕駛車牌號號碼RB-459大貨車,進入倉庫,載運3大袋 飼料米,經我過磅,連同貨車重量係9千60公斤(貨車重 約5千公斤),擬由我將倉庫中之公糧糙米,以漏斗直接 卸入大貨車車斗,俟糙米卸滿,再行過磅,計算重量。但 我們預備以漏斗卸米,即遭調查員逮捕。丙○○之2子即 乘隙由倉庫後門逃逸。邱氏父子係自83年7、8月間,經倉 庫管理員戊○○介紹認識,並經戊○○指示,要求我於邱



氏父子載米時,予以配合。邱氏父子即共同連續盜運公糧 出倉販售,大概盜運公糧約4、5次,總重量約20公噸。83 年8月18日(星期四)下午,戊○○於下班前,要求我於 晚上7時左右,配合丙○○盜運公糧出倉,丙○○復於8月 19、20、22、23、24日,分別由邱氏父子3人駕駛大貨車2 輛(車牌號碼GZ-355、RB-459)至倉庫盜運公糧,該2輛 車總共每日盜運公糧約15噸左右,亦即8月18、19、20、2 2、23日,前後共5日,總共盜運出倉公糧約75公噸,依市 價每台斤17元計算,約值2百12萬5千元。惟83年8月24日 晚間,於裝卸公糧時,遭調查員當場緝獲。盜運公糧期間 ,戊○○有說每日支付我4百元加班費(每日2小時,每小 時2百元),並表示將於83年盜運公糧結束後,另支付我 酬金,但因我於83年8月24日,被以現行犯逮捕,並未領 取酬金。被告戊○○與我約定,每日於邱氏父子前來盜運 公糧時,均先過磅,並以我開立之單據1式2份,分別交予 被告戊○○及邱氏父子,供對帳之用。上述記載「9060入 」之單據即為對帳單,邱氏父子每次前來盜運公糧時,我 均會將過磅紀錄記載,全部交給戊○○對帳。調查員於北 山倉庫現場查扣之白色尼龍袋(按即係太空包)裝飼料米 3大袋(約4公噸),就是邱氏父子於83年8月24日晚間, 以大貨車載運前來,預備作為替換公糧之用等語。於83年 8月25日,在新竹縣調查站接受警詢時仍供稱:我能確定 邱氏父子從未前來採購飼料米,只有在晚間載運飼料米前 來倉庫,換掉倉庫中之公糧糙米。邱氏父子於83年8月18 、19、20、22、23、24日,前後共6天,均有於夜間前來 北山倉庫盜運公糧,除了22、23等2日,未載運飼料米進 來外,其餘4日,每日均有載運太空包裝之飼料米(每包 約重1公噸餘)3包,前來調換公糧糙米,總計邱氏父子載 運前來倉庫之飼料米約16公噸。戊○○僅指示我開倉庫後 門,讓邱氏父子進入,以及磅量邱氏父子載進飼料米與載 出糙米之重量,並製作對帳單,供戊○○丙○○對帳之 用,要求我不要管其他事,而所有裝卸過程,均由邱氏父 子自行操作。邱氏父子操作過程,係利用堆高機,將太空 包內之飼料米輸送至米桶,再將另1個盛裝糙米之米桶打 開,透過漏斗將公糧糙米卸入貨車上太空包,作業完畢, 即載運出倉。因我必須等待邱氏父子作業完畢,關閉燈光 及大門,邱氏父子載運公糧糙米過程,我均親眼目睹。因 此我能肯定,邱氏父子在北山倉庫載出公糧糙米等語(見 偵字第7926號卷第2頁至第8頁)。於83年8月30日,在新 竹縣調查站接受警詢時再供稱:戊○○與中壢邱姓米商(



按指被告丙○○)勾結,於83年8月18日(星期4)起連續 6 天(8月19日、8月20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 ),由邱氏父子分別駕駛大貨車,進入北山倉庫,以飼料 米調換糙米出倉,而關西鎮農會係於今(83)年8月19日 ,才接受新竹糧管處檢驗合格有1千8百包飼料米,邱姓米 商於8月18日載飼料米進入北山倉庫目的,係為應付8月19 日檢驗飼料米之用。因關西鎮農會實際上並未搗碎1千8百 包飼料米(重量9萬公斤),提供檢驗之飼料米,部分係 來自邱姓米商,而邱姓米商於8月18日、19日、20日、22 日、23日、24日,載入飼料米,再載出數量約相等之糙米 出倉,如此帳目即會相符。若以清倉方式,亦難以查出帳 目不符,惟戊○○怕在盜米過程中被查出,事先教了我一 些規避責任之詞。於8月19日由新竹糧管處檢驗合格之1千 8百包飼料米,其中約有9百包(約4萬5千公斤)飼料米, 係由邱姓米商載入北山倉庫,由農會自行搗碎之飼料米數 量約有9百包,即約各佔一半。關西鎮農會報請新竹糧管 處檢驗合格之飼料米,帳面上雖有3千6百包(約18萬公斤 ),惟實際上屬關西鎮農會自行搗碎部分,只有9百包左 右,另9百包係來自中壢邱姓米商。戊○○另指示我與丁 ○○,將於83年8月19日,接受新竹糧管處檢驗合格之1千 8百包飼料米,分別於83年8月20日、8月22日、8月23日, 再回流倒回米倉,於83年8月24日早上,再接受新竹糧管 處檢驗1次,所以帳面上會有3千6百包,實際上是虛偽。 以這些方式虛增飼料米數量,都是戊○○指示我及丁○○ 辦理。戊○○有說要支付每包4元至5元工錢,給我及被告 丁○○,作為酬勞,實際上並未支付,我們亦未收到任何 酬勞。戊○○於83年8月18日、19日、20日、22日、23日 、24日下班前,均會與邱姓米商以電話聯繫,再交代我及 丁○○留下,並於邱姓米商進入北山倉庫時,予以開門配 合,並讓邱姓米商以飼料米調換糙米,載運出倉。這些都 是戊○○指示,是他叫我們讓邱姓米商將飼料米換成糙米 等語(見偵字第7926號卷第2頁至第9頁、警卷第9頁至第1 3頁)。於83年8月25日檢察官訊問供述:「他們(指邱氏 父子)載3包飼料米要來換糙米,剛到,調查員就來了」 、「(當時飼料米還在他們車上?)剛放到地上,準備要 調換糙米」、「他們拿打碎之飼料米,來換沒有打碎之糙 米」、「(誰指示你加班,留在倉庫加班等邱氏父子來調 換米)戊○○,他是倉庫管理員」、「(昨天過磅,他們 載來之米有多重?)扣掉車子實重4噸左右」、「戊○○丙○○聯絡好,說我先回去,等一下丙○○會打電話來



,開門讓他進來,磅一下,他們載來之飼料米有多重,就 換同樣重之糙米載回去」、「(從18日起到今天為止,邱 氏父子來載了幾天?)上星期4、5、6都有,星期日沒有 ,星期1、2沒有載進來,有載出去,上星期是有載進有載 出,到昨天共來了6次」、「一天載2次,都是晚上,每次 都是2輛車來載,每車載5、6噸」、「(這2車不是一次就 可以載10幾噸?)1天載走8、9噸左右米,是1 輛車來1趟 」、「(為何在調查站說是1天載15噸?)我緊張隨便講 ,15噸包括車重」、「(5天約載走4、50噸?)對」、「 (今天盜運糙米期間,他(指被告戊○○)也給你每天加 班費4百元?)對」、「(他有沒有講結束以後要給你多 少?)他說我會給你一些喝茶,但沒有講多少」、「(提 示「9060」對帳單)字是我所寫,是邱氏父子載3包米連 車帶米之總重」等語(見偵字第7926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 、第34頁)。被告己○○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供述 ,大致相符。
⑵被告丁○○於83年8月26日,在新竹縣調查站接受警詢時 供稱:83年8月18日起,北山倉庫管理員戊○○於下班前 (下午4時30分),均會至加工廠交代我與己○○將飼料 米倒回米斗。83年8月19日、20日、22日、23日、24日, 戊○○均有交待我與己○○,將檢驗過飼料米倒回米斗, 總共數量為1千8百包。己○○曾私下告訴我,戊○○會以 每包4元至5元工錢,給我們2人分,請我與己○○將1千8 百包檢驗過飼料米,倒回米斗重新包裝,戊○○還會再給 一些錢給我與己○○喝茶。到目前為止,尚未拿到戊○○ 所提供好處。83年8月19日、20日、22日、23日、24日下 班前,戊○○均會交待我與己○○,利用下班後將檢驗過 之飼料米倒回米斗,重新包裝,以增加帳面數量。於前述 各日晚間7時許,邱氏父子均會打電話進來,叫己○○開 門,讓邱氏父子所駕駛2輛大貨車進入倉庫。有幾日,邱 氏父子之1輛大貨車有載3至6包太空包之飼料米,進入倉 庫,來換糙米出去。有幾日,是空車進入倉庫載糙米出去 ,至於糙米重量,我不清楚。搬運邱氏父子所載來飼料米 ,是使用堆高機,均由邱氏父子自己操作。下糙米至大貨 車上,也由邱氏父子自己操作,己○○只過磅運進之飼料 米及運出之糙米重量等語(見偵字第8043號卷第11頁至第 13 頁)。於83年8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從上星 期四就開始裝了?)我看到2、3次了,從4天前就開始裝 」、「(他們載走什麼米?)是糙米」、「他們來時,我 在下面打掃,5點半做完工要打掃,我聽到機器聲音一直



響,就知道是糙米。如果是飼料米,下來之聲音不一樣, 糙米是很粗之東西,下來聲音與打碎之飼料米並不一樣」 、「(己○○事先有告訴你,要載走糙米?)有,他說還 有個管理員交待他怎麼做」、「(你怎麼知道是糙米?) 第2天我掃地時,糙米還有些掉在地上,他們用整個卡車 之車斗來裝,農會有機器可以直接把米灌到車斗裡去,他 們沒有用太空包之塑膠袋來裝,機器停時,有一些米灑落 在地上,我第2天去打掃,看到是糙米」、「(他們每次 來都是晚上?)大部份都是,這幾天都是晚上來」、「( 己○○戊○○如何交待他?)管理員說1千8百包米已檢 驗通過,叫我們把袋子打開,再檢驗一次」、「我與己○ ○分4、5個晚上,把1千8百包米打開,倒回去加工筒內, 給人再檢查1次」、「(他給你們什麼好處?)他說每包4 元到5元給我們做,做好以後,還會再拿一點給我們吃茶 」等語(見偵字第8043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被告丁○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供述,大致相符。 ⑶本院更二審於92年9月29日當庭播放、勘驗,與本案待證 事實相關之編號001、005、007、014、018、019、020、 026、027等錄音帶及譯文(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42頁至第 44頁),並由被告戊○○己○○丁○○丙○○、甲 ○○、乙○○(下稱被告戊○○等6人)確認,勘驗結果 如下:
①編號001部分:第1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譯文括 號部分是執行通訊監察人員自行添註意見),被告戊○○ 承認其為B之受話人,其餘被告均否認其為A之發話人。第 2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戊○○承認其為A之 發話人,被告乙○○承認其為B之受話人。第3段與本案無 關。第4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甲○○承認 其為第4段A之發話人,被告戊○○承認其為第4段B之受話 人。第5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丙○○承認 其為第5段A之發話人,被告戊○○己○○丁○○均否 認其為第5段B之受話人(被告甲○○依選任辯護人之意見 ,請求重播第4段錄音對話內容,播放後,被告甲○○否 認係其聲音,然被告甲○○原先已承認其為該段A之發話 人。參以其後與被告己○○聯繫進入倉庫者均為被告甲○ ○,故應以被告甲○○其自承為該段之A之發話人之供述 為可採,併此敘明)。
②編號005部分:第1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乙 ○○承認其為A之發話人,被告戊○○己○○丁○○ 均否認其為B之受話人。第2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



,被告丙○○承認其為A之發話人,被告戊○○己○○丁○○均否認其為B之受話人。
③編號007部分:第2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甲 ○○承認其為A之發話人,被告己○○承認其為B之受話人 。第3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丙○○承認其 為A之發話人,被告戊○○己○○丁○○均否認其為B 之受話人。第4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但被告戊 ○○等6人均否認其為A、B之對話人(第1段對話,在錄音 帶內未尋獲)。
④編號014部分:第1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丙 ○○承認其為A之發話人,被告戊○○承認其為B之受話人 。第2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甲○○承認其 為A之發話人,被告己○○承認其為B之受話人。 ⑤編號018部分: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戊○○ 等6人均否認其為A、B之對話人(被告戊○○等6人均稱不 認識吳秀月)。
⑥編號019部分: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丙○○戊○○承認為其對話。
⑦編號020部分:第1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戊 ○○等6人均否認其為A之發話人或B之受話人。 ⑧編號026部分: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戊○○丙○○承認為其等對話。
⑨編號027部分:第1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甲 ○○、己○○承認為其對話。第2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 文相符,被告甲○○己○○承認為其對話。第3段錄音 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丙○○己○○承認為其對 話。第4段錄音對話內容,與譯文相符,被告丙○○、己 ○○承認為其對話(其中錄音帶譯文所謂「落」,根據 通譯表示,是把東西放入容器之意,而且錄音帶指「落落 過去」不是「落落下去」)。
本院將各該通訊監察錄音其中被告戊○○等6人所供承之對 話內容,節錄如下:(已剔除被告戊○○等6人否認為其對 話內容部分)。
①編號001錄音帶(83年8月18日):
第1段:某男撥給被告戊○○
某 男:"曾"的嗎?
戊○○:是。
某 男:有在搗嗎?
戊○○:有的。
某 男:有機會嗎?




戊○○:現在還沒有,也沒有本錢,你有嗎?
某 男:是外面調來的還是你自己的?
戊○○:我自己的。
某 男:自己的就用一些米打太空包。
戊○○:是想這麼做,沒有本錢而已。
某 男:用農民名義買可以嗎?
戊○○:目前還沒有,剛開始搗(米)而已。
某 男:申請自用的做完了沒有?
戊○○:做完了。
某 男:沒關係啦少賺而已,不會賠啦。
戊○○:對,不會賠少賺而已。
某 男:「阿邦」如果出糧米用太空包,到時候如果有狀況就 以說出「新」的為說詞。
戊○○:對,是啊。
某 男:那個"古"的還會不會囉囉嗦嗦?
戊○○:古的已經調走了要怎麼囉嗦。
某 男:曾經到過你那邊嗎?
戊○○:沒來過,曾經打電話來。
某 男:電話來喔。
戊○○:對,不是打給我,是打給裡面的師父,問有沒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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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