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224號
ULDV,96,催,224,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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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但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三紙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分別為林名鴻、林宗 輝、謝蔡禎喜,受款人為天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人既非發票人、受款人,又未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 於掛失止付通知書內「票據掛失止付實際緣由」或「備註」 欄內敘明如何取得該支票,復未於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 催告狀紙內釋明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本庭尚難 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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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