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731號
ULDV,96,促,20731,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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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731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炅廷
債 務 人 林聰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50元,及自民國
  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庭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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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