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731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炅廷
債 務 人 林聰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50元,及自民國
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庭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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