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99號
ULDM,96,簡,99,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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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429
、482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等經訊問後均坦承犯
罪(本院原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7 號),由本院改依簡易程序
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乙○○甲○○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丙○○處有期徒刑陸月,乙○○處有期徒刑肆月,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自民國96年5 月 間某日起,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向 不知情廖妙生承租位於雲林縣西螺鎮○○街91號「大家徠溫 水釣蝦場」後側房間,擺設如附表編號1 號至6 號所示之賭 博機具共29臺,供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並先自96年5 月間 某日起,以每月薪資30,000元之代價,雇用亦有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犯意聯絡之乙○○(原名陳建彬,綽號「阿彬」 )擔任幹部,負責該電玩店內之現場大小事宜。另自96年6 月下旬某日起,再以每月薪資17,000元之代價,雇用有同上 犯意聯絡之甲○○擔任店員,負責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 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以每10元兌換積分1 分或10分(即兌換 比例可為1 比1 或1 比10)之方式,依賭博機具種類,以開 分方式押注把玩,如押中則賭客可獲取積分,如未押中則積 分歸丙○○所有,而賭客若把玩至一定積分,即可依押注之 比例向開分小姐表示洗分,再由開分小姐依賭客獲取之積分 依上開比例兌換為同額現金。嗣於96年8 月30日下午2 時23 分許,為警在上址臨檢,當場查獲賭客張問修、廖妙由、徐 嘉宏等人(業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在把玩前揭賭博機 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甲○○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問修徐嘉宏及 廖妙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 螺分局西螺派出所臨檢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雲 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相關位置 圖各1 紙及照片16張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



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3 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行 均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 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被告3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3 人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 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 「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係供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或因本件賭博罪所得之物, 且屬被告丙○○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 之1 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各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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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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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滿貫大亨 │10臺 │遊戲機臺(含IC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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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PK(王牌七星撲克牌) │8 臺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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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金傳奇 │3 臺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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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龍行天下 │4 臺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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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皇冠迷13 │4 臺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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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金馬場 │4 臺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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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跑馬、皇冠迷13、龍行天│1 張 │ │
│ │下、黃金傳奇等日報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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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滿貫大亨日報表 │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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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PK(王牌七星)日報表 │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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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員工考勤表 │2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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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賭客欠資表 │2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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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現金 │新臺幣17│ │
│ │ │,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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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