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66號
MLDV,96,除,166,200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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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宇登貿易有限公司
            8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5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 皇家時報全國公告版1 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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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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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宏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96年5月22日 │43,050元 │S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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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宏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登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