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562號
MLDV,96,補,562,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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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1,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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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