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1,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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