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王碧珠即文鼎土木包工業
號
丁○○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
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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