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江金富
號
法定代理人 江玉蓮
巷1號
江送貴
號
上 訴 人 江康華
7巷7弄10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視同上訴人 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洪東嶽
訴訟代理人 胡正次
邱乃珞
劉君亮
被上訴人 楊添盛
被上訴人 楊江完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14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蔡烱燉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文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